一、已经获得《独生子女怙恃庆幸证》的伉俪,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十元独生子女怙恃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怙恃庆幸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独生子女的托幼治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伉俪双方所在单元依照有关划定报销;
(三)独生子女怙恃,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一千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农村部署宅基地,对独生子女怙恃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五)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团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生长生产。
在国家提倡一对伉俪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伉俪,不领取《独生子女怙恃庆幸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服务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三)项划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怙恃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一万元的一次性经济资助。
三、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其怙恃可以凭据本市划定领取特别扶助金。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服务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联系帮扶。
四、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独生子女怙恃的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
独生子女怙恃需要照顾护士的,独生子女每年获得累计不凌驾十个事情日的照顾护士假。
五、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生长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六、区人民政府可以凭据当地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推行计划生育的奖励、优惠政策。
七、《PA视讯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划定的奖励费发放、经济资助和扶助的具体措施,由市卫生康健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扶助金的尺度凭据国家划定实行动态调整。
独生子女怙恃再生育子女的,怙恃与子女不再享受第一条至第四条划定的相关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