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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条约分为牢固期限劳动条约、无牢固期限劳动条约和以完成一定事情任务为期限的劳动条约。
牢固期限劳动条约,是指用人单元与劳动者约定条约终止时间的劳动条约。 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牢固期限劳动条约。 无牢固期限劳动条约,是指用人单元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条约。 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牢固期限劳动条约。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条约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牢固期限劳动条约外,应当订立无牢固期限劳动条约: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元连续事情满十年的; 2.用人单元初次实行劳动条约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条约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元连续事情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牢固期限劳动条约,且劳动者没有《劳动条约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划定的情形,续订劳动条约的。 政策链接 《劳动条约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元可以解除劳动条约: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切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元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元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元建设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元的事情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元提出,拒不纠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划定的情形致使劳动条约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元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特别支付劳动者一个月人为后,可以解除劳动条约: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划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事情,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元另行部署的事情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事情,经过培训或者调整事情岗位,仍不能胜任事情的; (三)劳动条约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条约无法履行,经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换劳动条约内容告竣协议的。 用人单元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条约的,视为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已订立无牢固期限劳动条约。 以完成一定事情任务为期限的劳动条约,是指用人单元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事情的完成为条约期限的劳动条约。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事情任务,为期限的劳动条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