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劳动条约法》第五十条明确划定,“用人单元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条约的文本,至少生存二年备查。”也就是说,劳动条约终止或解除后,用人单元至少需要生存条约文本2年。这里的“2年”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开始盘算,不是从条约签订之日起算。
劳动条约是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文件,对用人单元和劳动者来说都至关重要。员工在职期间,用人单元应连续妥善保管劳动条约;员工离职、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劳动条约还要留着吗?要存多久呢?本期“HR加油站”就说一说这件事。
《劳动条约法》第五十条明确划定,“用人单元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条约的文本,至少生存二年备查。”也就是说,劳动条约终止或解除后,用人单元至少需要生存条约文本2年。这里的“2年”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开始盘算,不是从条约签订之日起算。 虽然,“2年”只是执法要求的最低生存期限,对于比力重要的条约,用人单元可以凭据需要适当延永生存时间。好比:涉及竞业限制、保密协议、培训服务期的条约;高管、焦点技术岗位、要害治理人员的条约;涉及经济赔偿、赔偿金、加班费、社保缴纳等争议的条约等。 温馨提示:劳动条约应当由用人单元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公司不能将全部条约留存而不交给员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