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咨询内容:我们是一家叁类植入的医疗器械公司,想咨询一下,产品尚未取得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我们库存了一些外协加工的半成品,可以在取得生产许可证之后使用吗?
答复内容:网民您好!关于您咨询的问题,经核实回复如下: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在经许可的地址从事第二类、第叁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如仍有疑问,可以拨打电话55526941进行咨询。
咨询内容:只有发票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吗?
答复内容:不是的。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咨询内容:你好,我公司是医疗器械经营公司,我司《辐射光明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是销售Ⅱ类、Ⅲ类射线装置,现在计划经营产品“测射线遥控近距离治疗机”,请问这个产品是否属于Ⅲ类放射源?如果是的话,我公司想增加“销售Ⅲ类放射源”的经营范围,需要准备什么资料?实际开展业务经营有什么要求?
备注:产品由生产厂家直接发往终端医院,我公司不涉及储存和运输。
答复内容:您好!您的咨询事项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伽马射线遥控近距离治疗机”不是Ⅲ类放射源,销售该设备不需取得辐射光明许可证。感谢您对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咨询内容:医疗器械注册证上的配套的附件作为维修配件或消耗品是否可以单独售卖?
答复内容:网民您好!关于您咨询的问题,经核实回复如下:根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一百一十叁条的规定,医疗器械注册证中“结构及组成”栏内所载明的组合部件,若以更换耗材、提供售后服务或维修等为目的,且这些配件专为原注册产品设计的,那么这些配件可以单独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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