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个项目审定实际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
(2)项目申报主体需与投资主体一致,即申报质料、投资凭证的单元与申报单元为同一单元。
(3)项目投入营业使用时间应在2025年10月1日(含)至项目申报日期间。仅支持发票开具和资金支付时间在2025年10月1日(含)之后的实际投资,切合支持偏向的条约投资总额支付率不低于70%。

(1)单个项目审定实际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
(2)项目申报主体需与投资主体一致,即申报质料、投资凭证的单元与申报单元为同一单元。
(3)项目投入营业使用时间应在2025年10月1日(含)至项目申报日期间。仅支持发票开具和资金支付时间在2025年10月1日(含)之后的实际投资,切合支持偏向的条约投资总额支付率不低于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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