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依法进入破产法式后,执法将通过集中统领、统一清偿和法式掩护等机制,为困境企业规范化解债务风险提供制度保障。
1.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9条、第20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工业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法式应当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并在治理人接管债务人的工业后继续进行;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依法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统领;已有有效仲裁协议的,依照相关司法解释处置惩罚。债权争议可通过债权确认诉讼或者仲裁解决;
3.适用清算法式的,企业工业依法变价并按法定顺序公正清偿;清算法式终结并依法注销后,企业有序退出市场。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法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法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肩负清偿责任;
4.适用息争法式的,企业可在人民法院监视下与债权人协商告竣债务清偿的息争方案,维持企业继续经营并获得信用修复;
5.若适用重整法式的,企业可借助司法掩护重组债务、引入战略投资者,表决通过并执行重整计划,维持企业继续经营并获得信用修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