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法式是困境企业通过司法途径开展债务重组、资产盘活与经营调整的执法机制。本章围绕重整全流程,梳理申请受理、期间治理、计划制定、表决批准、执行监视、法式转换、预重整部署及信用修复等实务要点,供企业参考使用。
一、重整申请与受理
(一)重整法式适用条件
凭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划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重整:

(二)重整价值识别尺度
判断企业是否具备重整价值,尺度在于考虑了重整成本的情况下,继续经营价值是否大于清算价值。凭据《PA视讯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治理规范(试行)》的相关划定:在重整价值识别要领上,法院往往通过审查申请质料、视察询问、组织听证等方式直接判断,也会借助掌握专业技术知识、了解行业市场情况、具备商业判断能力的专业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品级三方出具的意见进行判断。经过预重整的,还可以通过预重整治理人提交的预重整事情陈诉进行判断。
(三)重整可能性评估
凭据《全王法院破产审判事情聚会会议纪要》“重整企业的识别审查”部门的相关划定:人民法院在审查重整申请时,凭据债务人的资产状况、技术工艺、生产销售、行业前景等因素,能够认定债务人明显不具备重整价值以及拯救可能性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具体可参照《PA视讯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治理规范(试行)》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
二、重整期间债务人工业和营业事务的治理
现阶段,重整期间的债务人工业和营业事务以治理人治理为原则、债务人自行治理为例外。
(一)治理人治理模式
治理人治理是重整期间的原则性模式。由治理人卖力治理债务人工业和营业事务,同时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治理人员卖力营业事务。
在治理人治理模式下,治理人全面履行《企业破产法》划定的各项职责,包罗接管债务人工业、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视察债务人工业状况,决定债务人的内部治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须要开支等。
(二)债务人自行治理模式
《企业破产法》及《全王法院民商事审判事情聚会会议纪要》划定了“治理人监视下债务人自行治理制度”。满足相关条件的,债务人可以自行治理工业和营业事务。
人民法院批准由债务人自行治理工业和营业事务的,《企业破产法》划定的治理人职权中有关工业治理和营业事务,应由债务人行使。
(三)联合治理模式
实践中还探索了“治理人+债务人”的联合模式,即由治理人卖力重大决策,债务人卖力日常经营,试图在独立性与专业性之间寻求平衡。
三、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
重整计划草案由债务人或者治理人依法制定,主要包罗经营方案、债权分类与调整、清偿部署、出资人权益调整、执行期限及监视部署等。
(一)制定主体与期限要求
1.制定主体
债务人自行治理工业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治理人卖力治理工业和营业事务的,由治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2.制定期限
债务人或者治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聚会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划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治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二)偿债资源
清偿方案应以企业既有偿债资源为基础,兼顾重整投资人投入与连续经营所需资金,同时平衡债务人、各组债权人及原股东的正当利益,针对差异债权组设计相适应的偿债方案。偿债资源可分为两类:
1.现金类资源:偿债现金主要来源于重整投资人投入的钱币资金、债务人资产变价所得、债务人债权实现以及债务人经营收入。
2.非现金类偿债工业:可清偿债权的工业性权益,是现金的增补形式,包罗:股权类权益、信托受益权、实物及无形资产等。
(三)债权分类与清偿方案
重整计划应当区分债权性质和受偿顺位,并结合连续经营需要设计清偿方式。焦点规则如下:

(四)出资人权益调整
一般而言,企业进入破产法式通常意味着需要依法调整出资人权益,以增加偿债资源、引入重整投资人。具体方式包罗原股东让渡股权、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让渡或转增的股权主要用于引入投资人、清偿债务及员工激励。切合重整计划部署的,可依法酌情保留原股东部门权益。
(五)经营方案的要素
重整期间经营方案是重整计划的焦点内容,其围绕能否连续经营并可实现债权清偿展开。经营方案中通常重点关注的内容如下表所示:

四、重整计划表决与批准
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聚会会议分组表决并由人民法院批准后生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一)表决组的划分尺度
凭据《企业破产法》第82条、第83条和第85条,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1)应当设立的表决组: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增设出资人组。
(2)可增设的表决组:人民法院凭据案件需要,可在普通债权组中单独设立小额债权组进行表决。
此外,凭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划定(三)》第11条第二款的划定,权益未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不加入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治理人亦无需设立对应表决组。
(二)表决通过条件
重整计划草案需在各表决组内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方为该组通过:
(1)人数尺度:经出席聚会会议的该表决组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
(2)金额尺度:同意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三)重整计划的批准
1.通过表决后的批准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治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切合划定的,裁定批准并终止重整法式。
2.未通过表决的批准
(1)前置协商法式
若部门表决组未通过草案,债务人或治理人可与未通过组别进行协商后再次表决。
(2)强制批准实质要件
重整计划草案切合《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二款划定条件的,债务人或治理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批准:
①担保债权就该特定工业将获得全额清偿,或因延期清偿所受损失将获得公正赔偿,且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②职工债权、税款债权组将获得全额清偿,或相应表决组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③普通债权组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法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相应表决组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④出资人权益调整公正公正,或相应表决组已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⑤同一表决组成员依照相同比例或条件获得清偿,权益获得公正看待;
⑥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3.强制批准法式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切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法式,并予以通告。
综上,重整计划的提交和表决的全流程如下图所示:
五、重整计划执行与监视
(一)执行主体与执行期限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卖力执行。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由重整计划草案确定,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债务人应在划定期限内完成执行。
(二)治理人的监视职责
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划定的监视期内,由治理人监视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视期内,治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实时向人民法院陈诉重整计划执行情况。
(三)执行完毕的执法效果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人民法院可以凭据治理人等利害关系人申请,作出重整法式终结的裁定。凭据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肩负清偿责任。
六、庭外重组与预重整
庭外重组和预重整均可作为正式重整前的纾困部署,但并非法定必经法式。庭外重组属于当事人自主协商;预重整则由人民法院依现行规则决定并指定临时治理人加入。
(一)庭外重组
1.庭外重组的界说与制度依据
庭外重组是债务人与债权人在正式破产法式外,通过协商形成债务重组方案的部署。
庭外重组制度依据源于《全王法院破产审判事情聚会会议纪要》《全王法院民商事审判事情聚会会议纪要》及《加速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革新方案》等规范性文件,上述文件均认可庭外重组的制度价值,支持庭外重组与庭内司法重整的法式衔接。
2.庭外重组的启动与实操模式
庭外重组法式启动无需向法院提交申请,企业可随时启动协商,法式灵活,无牢固法定期限要求。
目前海内庭外重组主要分为两类操作模式:一是纯自主协商模式,由债务人直接与债权人开展谈判,无第三方介入;二是第三方机构协调模式,即通过各地政府、法院、行业协会设立的庭外重组中心作为中立第三方,居中组织各方协商谈判。
3.庭外重组的执法效力
庭外重组属纯民事协商,不具备中止执行或中止诉讼的法定效力。告竣的重组协议仅对签署方具有条约约束力,对未签署方无强制约束力,实践中重组协议通常需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方可落地。
(二)预重整
1.预重整的界说与制度依据
现行《企业破产法》尚未统一划定预重整。PA视讯实践中,预重整通常在重整申请正式受理前开展,由人民法院指定临时治理人,组织利害关系人协商并评估重整价值和可行性。
预重整不妥然发生破产申请受理的执法效力,具体启动、期限、临时治理人职责及与正式重整的衔接,以PA视讯现行司规则则和人民法院个案决定为准。
2.预重整的启动
预重整发生在重整申请审查期间,即人民法院对重整申请挂号立案后、正式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前。
债务人、债权人或者依法具备资格的出资人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提出重整申请。申请审查期间,债务人书面允许接受临时治理人的视察和监视、履行预重整相关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凭据案件情况决定对债务人进行预重整。
因此,预重整通常并非由有关主体脱离重整申请单独启动,而是嵌入重整申请审查法式。债务人应当提交主体资格证明、工业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财政会计陈诉、涉诉涉执情况以及证明企业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的质料,并可凭据案件情况提交开端债权调整方案、经营方案、投资人招募计划等质料。
3.临时治理人的指定与职责
(1)临时治理人的指定
人民法院决定对债务人进行预重整的,应当指定临时治理人,并参照重整法式指定治理人的方式制作决定书,向临时治理人、重整申请人和债务人送达。
在人民法院接纳随机或者竞争方式指定临时治理人前,债务人、主要债权人和重整投资人协商一致,推荐PA视讯市企业破产案件治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担任临时治理人,且不存在法定回避或者不适任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推荐的中介机构担任临时治理人。
(2)临时治理人的职责
预重整期间,临时治理人的主要职责包罗:
①视察债务人的基本情况、资产欠债情况及涉诉涉执情况;
②查明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
③监视债务人妥善治理工业和营业事务,并监视债务人履行信息披露、停止个体清偿等相关义务;
④组织债务人与出资人、债权人、意向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拟定预重整方案;
⑤凭据需要指导和辅助债务人招募重整投资人;
⑥向人民法院陈诉事情,并凭据案件进展提交终结预重整法式的申请或者预重整事情陈诉。
临时治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债务人、债权人认为临时治理人存在违法履职、不公正履职或者不能胜任职务等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4.预重整期间的焦点实操规则
(1)预重整期限
PA视讯现行规则未统一划定预重整必须在牢固的若干月内完成。自人民法院决定预重整之日起,至临时治理人提交预重整事情陈诉之日止,为预重整期间;该期间不计入重整申请的法定审查期限。
人民法院可以凭据企业规模、债权债务关系、投资人招募情况以及协商进度,在个案中确定事情期限或者阶段性节点。临时治理人发现债务人不具有重整原因、重整价值或者重整可能,债务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债务人无法支付预重整须要用度且无人垫付等情形的,应当实时申请终结预重整法式,不宜无期限延长。
(2)执行法式
预重整尚未进入正式破产法式,原则上不妥然发生《企业破产法》第19条划定的执行法式中止效力。
对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重整审查的案件,PA视讯现行规则明确要求临时治理人实时通知所有已知执行法院中止对债务人工业的执行法式。其他案件是否暂缓、中止或者协调执行,应当凭据执行案件具体情况,由有关法院依法决定,不能仅以进入预重整为由虽然停止执行。
(3)工业保全
预重整自己不妥然解除既有保全措施,也不妥然禁止接纳新的保全措施。
预重整期间,因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影响后续重整法式依法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凭据临时治理人、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门工业接纳保全措施。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申请错误造成债务人损失的,申请人依法肩负赔偿责任。
(4)信息披露与保密
债务人应当如实披露可能影响利害关系人判断重整价值、评估预重整方案或者作出表决意思体现的重要信息,并就预重整方案作出说明、回覆有关询问。
重点披露内容通常包罗资产欠债情况、重大诉讼和执行情况、担保及权利肩负、关联交易、出资权益肩负、连续经营情况、偿债资源、投资人方案以及差异法式下的清偿比力等。
临时治理人应当凭据加入主体及协商事项确定信息披露的规模、方式和时间,并对商业秘密、小我私家信息及其他依法需要保密的信息接纳须要掩护措施。预重整加入人或者临时治理人违反执法划定或保密约定,擅自对外披露信息并造成损失的,依法肩负相应责任。
(5)临时治理人的用度与酬金
预重整期间,临时治理人原则上不提取预重整酬金。
临时治理人执行职务所发生的须要用度,由临时治理人与预重整加入人协商肩负;协商不成的,由债务人实时支付。债务人未实时支付或者债务人工业不足以支付,临时治理人或者其他主体在重整申请受理前垫付的,重整申请受理后,经相应权利人主张,可以列入破产用度,由债权人聚会会议审查。
预重整终结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并指定临时治理人为治理人的,人民法院确定或者调整治理人酬金方案时,应当结合临时治理人在预重整期间的实际事情量、履职效果和对重整法式的孝敬综合确定。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但重新指定治理人的,临时治理人的预重整酬金由人民法院确定,并作为破产用度处置惩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重整申请或者准许撤回重整申请的,临时治理人的事情酬劳由其与预重整加入人依事先或者事后协议确定。
5.预重整与正式重整的衔接
(1)治理人主体衔接
人民法院正式受理重整申请后,可以指定临时治理人为重整案件治理人。但临时治理人存在违法违规、不公正履职、依法应当回避、不能胜任职务或者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治理人的情形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治理人。
因此,临时治理人与正式治理人之间并非虽然继任关系,最终应以人民法院的指定决定为准。
(2)方案衔接
人民法院正式受理重整申请后,债务人或者治理人可以预重整方案为基础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并依法提交人民法院和债权人聚会会议。
预重整方案与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的,有关债权人、出资人在预重整阶段作出的同意体现,可以视为其对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同意,但下列情形除外:
①重整计划草案对预重整方案作出修改,并对有关权利人发生倒霉影响;
②预重整方案表决前存在重要信息隐瞒或者虚假信息披露;
③预重整方案表决后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权利人的表决判断;
④表决人的意思体现不真实,或者表决法式、信息披露不切合相关要求。
泛起上述情形的,受到影响的权利人有权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表决。预重整阶段形成的方案和表决结果能否延续至正式重整法式,应当以信息披露充实、方案未发生实质性倒霉变换、意思体现真实以及人民法院依法审查为前提。
七、信用修复
(一)市场羁系领域信用修复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企业可凭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向市场羁系部门申请临时信用修复,通过屏蔽失信信息、标注重整状态等方式,临时解除相关失信惩戒措施,保障重整期间正常经营。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企业可凭法院确认执行完毕的裁定申请正式修复,依法停止公示相关违法失信信息。
(二)纳税信用修复
企业进入破产重整或者息争法式后,该企业或者其治理人已依法缴纳税费款、利息、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缴费失信行为的,可以申请凭据破产重整企业适用的修复尺度开展信用修复。申请凭据破产重整企业适用的修复尺度开展信用修复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认可的息争协议。
(三)一站式信用修复机制
信用中国(PA视讯)网站(http://creditbj.jxj.safeak.com)为各企业提供越发高效的信用修复途径。通过一口申报,企业可以申请修复“经营异常名录企业信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企业信息”以及“行政处罚信息”等当前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信息,恢复企业信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