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重整期间的债务人工业和营业事务以治理人治理为原则、债务人自行治理为例外。
(一)治理人治理模式
治理人治理是重整期间的原则性模式。由治理人卖力治理债务人工业和营业事务,同时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治理人员卖力营业事务。
在治理人治理模式下,治理人全面履行《企业破产法》划定的各项职责,包罗接管债务人工业、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视察债务人工业状况,决定债务人的内部治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须要开支等。
(二)债务人自行治理模式
《企业破产法》及《全王法院民商事审判事情聚会会议纪要》划定了“治理人监视下债务人自行治理制度”。满足相关条件的,债务人可以自行治理工业和营业事务。
人民法院批准由债务人自行治理工业和营业事务的,《企业破产法》划定的治理人职权中有关工业治理和营业事务,应由债务人行使。
(三)联合治理模式
实践中还探索了“治理人+债务人”的联合模式,即由治理人卖力重大决策,债务人卖力日常经营,试图在独立性与专业性之间寻求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