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案件受理费尺度
破产案件申请费依据破产工业总额盘算,凭据《诉讼用度交纳措施》划定的工业案件受理费尺度减半交纳,最高不凌驾30万元。
(二)破产案件受理费交纳时点
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不预收案件受理费。
破产清算:破产受理后、破产工业分配前,治理人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破产重整、破产息争:在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息争协议后,法式终结前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对无工业可供分配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免收案件受理费。
(三)预付破产用度
破产申请时,申请人可以自愿向破产统领法院垫付一定的破产用度。申请人是否自愿垫付原则上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受理;切合条件的无工业可破案件可依划定申请破产用度援助。
债权人、治理人、债务人的出资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愿意垫付破产用度的,垫付用度作为破产用度,从债务人工业中向垫付人随时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