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工业处置的执法节点以及例外
治理人应在宣破后实时拟订变价方案,交债权人聚会会议讨论;通事后启动拍卖/变卖(网络拍卖优先)。例外情形:
1.担保工业单独处置:对特定工业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可随时主张行使担保物权。
2.紧急处置:若债务人工业存在季节性、鲜活、易糜烂变质、易损易贬值或保管治理用度过高等情况,治理人可在第一次债权人聚会会议前,经法院批准先行处置相关工业。
3.无工业/工业不足:经视察无工业可供分配或工业仅够破产用度,治理人可申请终结法式,无需处置。
(二)破产工业的清偿顺位
1.破产用度和共益债务:依《企业破产法》第41条至第43条优先、随时清偿;其余债权的分类及清偿顺位详见第六章第三节。破产清算中,治理人应重点核实特定工业优先权、同顺位债权比例分配以及分配后的剩余工业处置惩罚。
2.职工债权的优先性:职工债权为第一顺位债权。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原则上凭据垫付的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由欠薪保障基金垫付的,应凭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顺序清偿。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凭据债务人拖欠的职工人为性质清偿。
3.人身损害赔偿债权的优先性:因债务人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划定的顺序清偿,但其中涉及的处罚性赔偿除外。
(三)分配方案的制定与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