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审查与异议处置惩罚是破产法式的焦点环节,旨在通过治理人初审与债权人聚会会议核查,确保债权真实、金额准确,奠基公正分配的基础。
(一)治理人审查法式
治理人收到债权申报质料后,应当挂号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治理人对申报债权的审查,是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结合的历程。形式审查,包罗申报主体是否适格、申报是否逾期、申报质料是否齐全等。实质审查,主要审查债权是否真实有效、债权数额是否准确、债权性质(如是否有工业担保、是否属于优先债权等)、债权是否凌驾诉讼时效或强制执行期间等。对于存疑债权,治理人可要求债权人增补证据,或主动向债务人、其他关系人视察。
(二)债权人聚会会议核查法式
治理人审查债权后应当体例债权表,并将债权表(含确认债权、暂缓确认债权、不予确认债权等)提交债权人聚会会议进行核查。确认债权的债权人以及被法院赋予临时表决权的债权人可以对债权表发表核查意见。
(三)异议的提出与处置惩罚
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治理人体例的债权表纪录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治理人解释、调整;经解释、调整后仍有异议的,应当在债权人聚会会议核查结束后15日内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当事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有有效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的,依约申请仲裁。凭据异议主体差异,处置惩罚方式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