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类型
破产衍生诉讼主要包罗:债权确认诉讼;取回权、别除权及工业归属争议;治理人追收债权、追缴出资、请求返还非正常收入或者行使取消权、确认行为无效的诉讼;有关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及其他责任主体损害债务人利益的责任诉讼;以及破产法式中发生的条约、劳动、侵权等纠纷。治理时应区分诉讼请求属于债务人个体利益照旧全体债权人配合利益,并据此确定适格原告和诉讼方案。
(二)统领与诉讼主体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1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原则上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集中统领;执法、司法解释对专门统领、指定统领或者仲裁另有划定的,从其划定。治理人依《企业破产法》第25条代表债务人加入诉讼;债权确认诉讼及债权人代表诉讼的主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58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确定。
(三)诉讼用度与期限治理
衍生诉讼案件受理费依据《诉讼用度交纳措施》及案件性质计收。治理人为维护债务人工业或者全体债权人利益提起诉讼所发生的须要用度,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41条列入破产用度;因个体债权争议发生的用度由相关当事人依法肩负。现行执法未对治理人提起全部衍生诉讼设置统一期限,治理人应在接管后实时完成诉讼时效、除斥期间和证据保全审查,并原则上在破产法式终结前接纳起诉、仲裁、保全或者中断诉讼时效等措施。
(四)治理清单
治理人决定提起衍生诉讼前,应形成案件事实和证据清单、请求权基础与统领分析、诉讼时效审查、诉讼成本与接纳价值测算、工业保全方案以及债权人聚会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陈诉方案;对接纳成本明显高于预期收益的,应依法履行陈诉和决策法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