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聚会会议的职权
债权人聚会会议拥有的各项职权笼罩破产全流程焦点事项,每一项职权都对应债权人维护自身债权、监视破产法式推进的正当权利,具体职权内容如下:
1.核查债权。债权人可核查治理人制作的债权表,针对表格内纪录的债权性质、债权金额、对应担保工业等全部信息提出意见,保障债权表纪录真实准确。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治理人,审查治理人的用度和酬金。治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履职或不能胜任职务时,债权人聚会会议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更换治理人,并审查治理人的用度和酬金。
3.监视治理人。全体债权人可通过债权人聚会会议连续监视治理人执行职务的行为,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防止治理人履职不妥损害债权人利益。
4.表决是否允许债务人因连续经营对外借款。债权人可配合决定,是否许可治理人或者自行治理工业的债务人为维持企业经营对外借款,把控新增债务可能带来的债权清偿风险。
5.审议聘用经营治理人员、第三方中介机构的用度是否纳入破产用度。治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聘用企业经营治理人员,或者治理人确有须要聘请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人员处置惩罚重大诉讼、仲裁、执行或审计事情时,相关用度是否计入破产用度由债权人聚会会议表决确定,制止特别支出消耗债务人工业。
6.推选、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并决定是否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可自主选择是否组建债权人委员会,同时投票选出、更换委员会成员,最终人选需经法院书面认可。委员会可代为行使部门债权人聚会会议的职权。
7.决定债务人是否继续开展经营运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是连续经营或停止经营,由债权人配合表决确定,经营状态直接影响债务人工业价值与债权清偿能力。
8.审议并表决重整计划。债务人或者治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聚会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种种债权的债权人加入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聚会会议,并分组对该草案进行表决。各表决组均审议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才气通过债权人聚会会议。
9.表决变换后的重整计划。若国家政策调整、执法修订等客观原因导致原有重整计划无法落地,债务人或治理人可申请一次性修改重整计划,修改后的方案需要经过债权人聚会会议审议表决,通事后才会交由法院裁定认可,这有力保障了债权人对重整方案调整拥有决定权。
10.审议并表决息争协议草案。对债务人特定工业享有担保权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不加入息争协议表决;其他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依法审议并表决。息争协议经债权人聚会会议通过并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对债务人和全体息争债权人有约束力。
11.审议并通过债务人工业治理方案。治理人会制定债务人工业保管、维护相关方案,方案需要债权人聚会会议表决通过,由债权人把控工业保管方式,防止工业贬值流失。
12.审议并通过破产工业变价方案。针对债务人名下非钱币资产如何作价、对外出售的变价方案,债权人拥有审议、表决权利,合理的变价方式能够最大化工业价值,提升债权受偿比例。
13.审议并通过破产工业分配方案。治理人制定的工业分配方案包罗加入破产工业分配的债权人名单,加入破产工业分配的债权金额,可供分配的破产工业数额,破产工业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实施破产工业分配的要领平分配相关焦点内容,该方案必须经过债权人聚会会议表决通过,这直接决定列位债权人最终能实际受偿的款项。
14.行使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聚会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法院可凭据破产案件具体情形,将其他和债权人利益相关的事项交由债权人聚会会议审议表决,充实保障债权人权益。
债权人聚会会议可委托债权人委员会行使部门职权,但不得将债权人聚会会议的所有职权归纳综合性委托债权人委员会行使。债权人聚会会议可委托债权人委员会行使的职权包罗:申请人民法院更换治理人,审查治理人的用度和酬金;监视治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二)聚会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
1.聚会会议召开形式。第一次债权人聚会会议可接纳现场或网络在线视频方式召开。经债权人聚会会议决议通过,后续债权人聚会会议可接纳其他非现场方式召开。
2.投票表决方式。债权人聚会会议的决议除现场表决外,可以由治理人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见告债权人,接纳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接纳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治理人应当在债权人聚会会议召开后或表决期届满后三日内,以信函、电子邮件、通告等方式将表决结果见告加入表决的债权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