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是什么?
破产,是指企业法人和非法人企业泛起法定破产原因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指定、监视治理人对债务人工业、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相关经营事项进行集中清理、统一处置的司法法式。破产法式既包罗通过破产清算实现市场有序退出,也包罗通过重整、息争等法式依法化解债务危机、恢复企业经营能力。
(二)破产对企业有什么掩护作用?
企业依法进入破产法式后,执法将通过集中统领、统一清偿和法式掩护等机制,为困境企业规范化解债务风险提供制度保障。
1.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9条、第20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工业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法式应当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并在治理人接管债务人的工业后继续进行;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依法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统领;已有有效仲裁协议的,依照相关司法解释处置惩罚。债权争议可通过债权确认诉讼或者仲裁解决;
3.适用清算法式的,企业工业依法变价并按法定顺序公正清偿;清算法式终结并依法注销后,企业有序退出市场。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法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法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肩负清偿责任;
4.适用息争法式的,企业可在人民法院监视下与债权人协商告竣债务清偿的息争方案,维持企业继续经营并获得信用修复;
5.若适用重整法式的,企业可借助司法掩护重组债务、引入战略投资者,表决通过并执行重整计划,维持企业继续经营并获得信用修复。
(三)破产法式的主要执法结果
破产法式依法启动并推进后,企业、出资人、经营治理人员以及企业信用状态的可能执法结果如下表所示:

(四)申请破产须具备的条件
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须同时切合以下条件:
1.破产主体资格及申请主体
破产法式原则上适用于企业法人。《企业破产法》第135条允许其他执法划定的非企业法人组织参照适用破产清算法式;《合资企业法》第92条划定合资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可以依法破产清算,普通合资人仍肩负无限连带责任。具体申请主体依据法式类型和执法划定确定。
2.实质条件:具备法定破产原因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企业法人须具备以下情形之一: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其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人客观上连续无法定期足额送还已届清偿期的债务,并非因单次资金周转困难造成的暂时性迟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通常综合考量资产欠债状况、流动资金、执行情况等多种因素。
3.向有统领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PA视讯破产法庭是PA视讯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0日揭牌建设的专门审判机构,系全国第二家破产法庭,依法集中审理相关破产案件。
PA视讯市辖区内破产案件一般由PA视讯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统领。对于其他中下层法院执转破案件,一般由对应法院统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