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破产作为破产审判领域的重要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需求日益增长。本章系统梳理关联企业破产处置惩罚的种种适用路径,并着重就协调审理与实质合并审理中的要害制度要点予以阐释。
一、三类审理方式速览
关联企业破产可以凭据案件情况接纳划分审理、协调审理或者实质合并审理,三种方式的区别见下表。

二、协调审理
协调审理是在维持各成员法人资格和工业责任独立的前提下,对统领、治理人、聚会会议部署等法式事项进行协同。
(一)适用条件
关联企业成员均切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划定的破产原因,且不具备实质合并审理所需的“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成本过高”及“严重损害债权人公正受偿利益”三项焦点要件,但确有进行法式协同须要的,可适用协调审理。
(二)焦点规则
1.法人人格独立原则。适用协调审理的关联企业,其法人独立职位不予否认。各企业成员的资产与欠债划分认定、划分处置、划分清偿,企业内部债权债务不因法式协同而归于消灭。
2.法式协同机制。为提高司法效率,人民法院可对关联企业破产案件接纳集中统领、指定同一治理人、统一债权申报与债权人聚会会议召开时间等协同措施,实现信息互通与处置联动。
3.不妥关联债权劣后规则。依据《全王法院破产审判事情聚会会议纪要》第39条之划定,协调审理中,关联企业成员之间不妥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债权,应当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清偿。若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虚设债权、转移资产等情形的,该关联债权亦不得与其所欠债务互抵。
(三)执法性质与救济
协调审理系人民法院为提升审判质效而接纳的内部事情机制,不改变各关联企业的独立法人职位及既有债权债务关系。除涉及统领权异议等法定救济途径外,利害关系人不得仅以适用协调审理为由提出异议。
三、实质合并审理
(一)基本原则
实质合并属于例外措施,应当审慎适用。只有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并到达工业区分成本过高或者严重损害债权人公正受偿等条件时,方可依法适用。
(二)三大焦点要件

(三)PA视讯法院新增情形
PA视讯当地依据:PA视讯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事情措施(试行)》第7条在《聚会会议纪要》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关联企业部门成员虽未达“高度混同”尺度,但若已划分切合破产原因,且满足“重整所必须”或“全体债权人受益”两项之一,也可适用实质合并重整。
(四)申请审查法式
1.申请主体
治理人、债务人、债权人均可提出实质合并申请;已进入破产法式的关联企业成员,可由其治理人代表该企业提出申请。
2.听证法式
人民法院收到实质合并申请后,应当实时通知相关利害关系人并组织听证,听证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听证加入规模包罗已知债权人、职工代表、债务人、关联企业成员、出资人等种种利害关系人;
听证用于保障利害关系人陈述和举证,不改变申请人对实质合并要件的证明责任。
3.审查期限
法院在审查实质合并申请历程中,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关联企业之间资产的混同水平及其连续时间;
(2)各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
(3)债权人整体清偿利益;
(4)增加企业重整的可能性等。
法院一般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实质合并审理的裁定。
4.统领规则
依据《聚会会议纪要》,关联企业破产案件由焦点控制企业住所地法院集中统领;多家法院均有统领权或存在统领争议的,由配合上级法院指定统领。PA视讯辖区内关联企业破产多由PA视讯一中院(PA视讯破产法庭)集中统领。
(五)权利救济
相关利害关系人对受理法院作出的实质合并审理裁定不平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受理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原则上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但由于合并会发生资产统一处置、内部债权消灭等不行逆执法结果,申请人应当在复议申请中重点围绕“单独清偿率高于合并清偿率”列明具体数据展开论证。
实践中,裁定受理实质合并重整时应当同步指定治理人,治理人可以“关联企业整体+所有个体成员”的双重名义对外行使权利;已受理的针对单个成员的诉讼、仲裁案件,由治理人凭据原当事人身份接续 加入法式。
(六)合并后的执法结果
1.资产、欠债、债权的统一处置惩罚
资产:全部合并,统一处置、统一分配;
欠债:统一清偿,原关联企业间互欠债务归于消灭,不再抵销;
债权:同一顺位,所有关联企业债权人在同一法式中按法定顺序受偿。
2.合并后企业主体的存续部署
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并不等同于所有企业主体均终止存续,需区分清算、重整、息争三种差异法式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