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视讯市条约示范文本
- PA视讯市市场监视治理局相助共建
BF—2022—0504
条约编号:
PA视讯市居民供热采暖条约
(按热计量计费版)
用热人:
供热人:
PA视讯市都市治理委员会
PA视讯市市场监视治理局
使用说明
1.本条约为示范文本,由PA视讯市都市治理委员会和PA视讯市市场监视治理局配合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单元与居民用热人之间按热计量计收采暖费的经营性供热采暖交易。
2.签订本条约前,用热人应当向供热单元提交身份证明、衡宇所有权证或衡宇租赁凭证复印件;供热单元应当出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元法人挂号证书复印件和供热单元存案挂号证书复印件。
3.除采暖费缴费尺度外,本条约其他条款中的横线处均可由双方凭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具体内容。对于未实际发生或双方未作约定的,应当在横线处划×,以示删除。□后为待选内容,应当以划√方式选定。
4.双方可以凭据实际情况约定本条约正本的份数,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条约内容一致。
5.有关名词、术语解释:
(1)用热人:衡宇的产权人或承租政府划定租金尺度的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2)供热人:经过供热主管部门存案挂号,并取得存案挂号证书的供热运行单元。
(3)正常天气:依据《民用修建供暖通风与空气调治设计规范》(GB50736-2012)中附录A《室外空气盘算参数》表A中“室外盘算温、湿度”的划定,本市修建物供热采暖系统设计时限定的室外盘算温度在-7.6℃。本条约所称正常天气即指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6℃以上。室外日平均气温以市专业气象部门宣布的数据为准。
(4)基本热费:是指用热人按计费面积应当支付的基本采暖用度部门。
(5)计量热费:是指用热人按实际用热量应当支付的采暖用度部门。
(6)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有用户管道关断阀门且阀门位于室内的,指居民用户室内的阀门、阀门后的供热管道及附件、散热设备等设施。
有用户管道关断阀门且阀门位于室外管井的,指居民用户室内所有供热管道及附件、散热设备等设施。
无用户管道关断阀门的,指居民用户室内的支管(除顶盘管、底盘管)、散热设备。
(7)卧室: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8)起居室: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运动的空间。
(9)未供热天数:供热人未按条约约定时间迟延供热或提前结束供热的天数,以及采暖期内停止供热的天数。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
(10)维护调养:对供热采暖系统的日常维持、掩护和修理,使其免于遭受破坏,保持正常状态,延长使用年限。
检查修理:对供热系统仔细检察,发现问题并接纳措施使损坏的设备恢回复有的功效和作用,简称检验。
对供热采暖系统的维护调养和检查修理总称为维修。
(11)应急联络人:在供热人确需入户进行供热采暖设施维修、抢修或接纳紧急避险措施等作业,但用热人不能实时加入或按用热人预留的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前提下,由用热人预先确定的能够资助供热人入户作业的联络人。
6.特别提示:实行按热计量计收采暖费的方式,室内温度由用热人在一定规模内自主调治设定。考虑修建物节能效果以及户间传热等因素,建议用热人将室温设定在14℃—20℃。设定温渡过高,由于修建物及户间传热散热等原因难以实现温度要求,还会导致热量消耗过大,增加用户支付的计量热费;设定温渡过低,会导致供热系统在短时间内难以满足采暖需求,并会影响相邻用热人的正常采暖。
PA视讯市居民供热采暖条约
(按热计量计费版)
用热人(甲方):
供热人(乙方):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掩护法》《PA视讯市单用途预付卡治理条例》《PA视讯市供热采暖治理措施》(简称《措施》)等执法、规则和规章的划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正、老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订立本条约。
第一条 供热采暖所在、采暖计费面积
1.供热设施所在: 。
供热设施权属状况:□乙方自有 □租赁(租期至 年 月 日)。
采暖所在: 。
甲方所居住修建的建设时间: 。
住宅修建节能状况:
□ 切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节能修建, 步节能修建。
□ 经过修建围护结构革新和供热系统革新的修建。
□ 未经修建围护结构革新或供热系统革新的修建。
2.采暖计费面积为: 平方米,包罗:
(1)衡宇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凭证上纪录的修建面积为 平方米;尚未取得衡宇所有权证的,以修建物竣工图纸标明的修建面积或衡宇买卖条约载明的修建面积为准,计 平方米,甲方取得衡宇所有权证后,以衡宇所有权证纪录的修建面积为准。
衡宇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凭证上仅纪录使用面积的,应当按价钱主管部门划定的系数折算成修建面积后计收采暖费。
(2)采暖的其他计费面积为 平方米。对此部门采暖计费面积有争议的,以争议提出方委托的衡宇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数据为准,测绘费由争议提出方肩负(此部门面积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可参考本市有关要领盘算)。
3.热计量结算点设置在:甲方所居住的修建楼栋热力入口的热量表。
第二条 采暖期
甲乙双方对采暖时间约定如下:
□ 执行本市法定的采暖期,即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因天气等情况延长或者缩短采暖期的凭据PA视讯市相关文件执行)。本条约签订后,本市采暖期调整的,应当按PA视讯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 约定供热时间为:每年 月 日至次年 月 日。
第三条 供热室内温度尺度
采暖期内乙方应当向甲方24小时连续供热,并凭据采暖期气象情况,做好热量供应保障。甲方居住修建切合节能尺度,且室外天气为正常天气时,甲方在一定规模内自主设定、调治室内温度。
(1)甲方设定卧室、起居室温度在18℃以下的,在正常情况下乙方应当保证甲方开启采暖设施12小时内卧室、起居室温度到达不低于甲方设定温度的尺度;
(2)甲方设定卧室、起居室温度在18℃以上的,在正常情况下乙方应当保证甲方开启采暖设施12小时内卧室、起居室温度到达不低于18℃的尺度。
第四条 采暖费缴费措施、计费尺度、期限及方式
1.缴费措施
凭据《PA视讯市居住修建供热计量治理措施(试行)》的划定,甲方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最迟在当年12月31日前),先以按面积计费方式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本采暖期的采暖费 元。
乙方应当于采暖期结束后 日内进行清算。甲方可通过乙方联系电话等方式,向乙方查询采暖费使用情况、余额等信息。当按热计量计费的采暖费少于按面积计费时,以按热计量计费的采暖费为准,甲方多交的采暖费由乙方返还给甲方或在收取下一个采暖期采暖费时予以抵扣,具体处置惩罚方式和返还路径由双方另行协商;当按热计量计费的采暖费多于按面积计费时,甲方无需补交相应差额。
2.热计量采暖费计费尺度:
(1)法定采暖期、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采暖期的缴费尺度:
甲方的采暖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其中: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修建平方米·采暖期)×计费面积(平方米)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千瓦时或元/吉焦)×用热量(千瓦时或吉焦)
(2)双方约定的采暖期少于或者超出法定采暖期、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采暖期的缴费尺度:
甲方的采暖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其中: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修建平方米·天)×计费面积(平方米)×天数(天)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千瓦时或元/吉焦)×用热量(千瓦时或吉焦)
基本热价盘算要领为:法定采暖期基本热价(元/修建平方米·采暖期)除以法定采暖期(天)。法定采暖期按121天计。
计量热价为 (元/千瓦时或元/吉焦)。
3.采暖费接纳下列方式支付:
□ 直接向乙方支付(乙方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
□ 缴至乙方指定的金融机构。
□ 缴至乙方委托的其他代收单元: 。
(风险提示:为制止发生不须要的经济损失,请按条约约定方式支付采暖费)
4.因供热计量装置故障导致无法进行热量结算时,乙方应当实时对热计量装置进行维修、更换。维修期内甲方计量热费按住宅计费面积结算,每天的计量热价盘算公式为:
甲方计量热价(元/修建平方米·天)=〔相同供热方式按面积收费价钱(元/修建平方米· 采暖期)-法定采暖期基本热价(元/修建平方米·采暖期)〕/采暖期天数(天)
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按条约约定的所在、时间和温度尺度供热。
2.应当按条约约定的期限、方式和金额支付采暖费,并有权要求收费单元提供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采暖费发票或乙方指定的金融机构开具的采暖费缴费凭证;不能提供采暖费发票或采暖费缴费凭证的,甲方有权拒缴采暖费。对缴费数额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核对。
3.应当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进行管护,对超出使用年限、影响采暖质量、存在宁静隐患的自用采暖设施应当实时更新、革新;接到乙方发出的自用采暖设施隐患整改通知后,应当实时接纳措施消除隐患,因甲方未实时整革新成损失的,由甲方肩负。
4.应当肩负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日常维修的质料费和更新革新用度。因自行改变衡宇结构或装饰装修影响供热设施维修作业的,有关拆除及恢复的用度由甲方肩负。
5.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热计量装置、扩大采暖面积、增加散热设备或换热设备。拆改自用采暖设施的,不得影响其他用热人正常采暖,不得故障对共用供热设施的维修和检查,并应当对拆改发生的结果肩负责任。发现室内供热设施有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实时向乙方报修。
6.应当在乙方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事情时留人监守;在乙方进行巡检、维修、排气、室温抽测、查表、收费以及对共用供热设施进行维修、更新革新或接纳紧急避险措施需要入户作业时,应当予以配合。
7.应当遵守供热设施宁静使用方面的划定,履行《措施》及本条约其他条款中划定的应当由其肩负的义务。
第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
1.应当按条约约定的所在、时间和温度尺度向甲方提供宁静、稳定的供热服务,增强运行工况调治,保证采暖期内甲方室内温度连续达标,并按划定定期进行免费室温抽测。
2.卖力热计量装置运行、维护、检定及更新革新,并肩负相应的用度,但因甲方原因造成热计量装置损毁的除外。
3.应当对甲方的采暖情况、用热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巡检。在巡检中发现甲方的自用采暖设施存在宁静隐患、影响其他用热人正常采暖、伪造运行纪录、因自行改变衡宇结构或装饰装修故障供热设施维修作业及其他违反《措施》和本条约约定的情况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并督促甲方整改,拒不整改的,乙方有义务将甲方违规行为向执法部门举报。乙方有权对甲方实际用热情况进行核查,制止甲方超尺度、超规模用热行为。
4.有权按条约约定收取采暖费,并凭据甲方要求开具采暖费发票。
5.供热前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事情时,应当提前7日在住宅单元门口或电梯口等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见告甲方留人监守。
6.按《供热采暖系统治理规范》(DB11/T598-2008)、《供热采暖系统维修治理规范》(DB11/T466-2017)等供热服务尺度、规范提供服务,宣布值班、报修电话,并在采暖期内部署人员24小时值守,非采暖期期间部署人员接听电话,电话号码为: 。电话号码更换应实时公示见告甲方。
乙方报修电话应当具有录音功效,录音资料应当至少保留至下一采暖期开始之前。
采暖期内接到甲方报修后,乙方应当在1小时内回复甲方;供热采暖设施泛起泄漏等紧急情况的,乙方应当立即处置;泛起温度不达标等情况的,乙方应当在6小时内见告甲方处置情况。
7.乙方应当在营业场所、企业网站、果真栏、服务大厅等处,果真下列供热服务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实时通告:
(1)治理缴费、维修等业务及相关服务的流程、时限、收费尺度、收费依据、免费服务项目和应提交相应的资料。
(2)网点设置、营业时间、服务尺度及允许。
(3)停热及恢复供热信息、巡检及查表信息。
(4)供热及供热设施宁静使用划定、知识和宁静提示。
(5)咨询服务电话、报修和救援电话、监视投诉电话。
(6)国家和本市与供热服务有关的划定、尺度等,包罗供热时间、供热质量以及供用热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8.采暖期内,乙方因所维护治理的供热设施故障、事故等情况影响用热人正常采暖的,应当实时通告,并迅速接纳有效措施,实时消除影响。
9.履行《措施》及本条约其他条款中划定的应当由其肩负的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条约约定的时间及数额支付采暖费的,除须按条约约定支付采暖费本金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宣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尺度,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因室内自用采暖设施泄漏、擅自拆改室内供热设施发生泄漏或影响其他用热人采暖,拆改热计量装置,未按条约约定履行应当由其肩负的设施管护义务,取用供热系统用水,增加换热设备,拒绝乙方入户作业,拒绝乙方提出的设施隐患整改建议,或发生其他违反《措施》和本条约划定的用热行为,造成自身、其他用热人、乙方或公共利益损失的,除肩负自身损失外,还应当肩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3.因甲方私自拆改热计量装置或因甲方原因造成热计量装置损毁,不能正常计量的,甲方应当肩负相应责任。
(二)乙方违约责任
1.甲方已足额交纳按面积盘算的采暖费,乙方未按条约约定时间向甲方供热的,乙方应当按未供热天数退还甲方交纳的按住宅面积盘算的采暖费,并向甲方支付与退费额等额的违约金。
退费额=日平均热费×未供热天数
日平均热费=按面积盘算的采暖费/本采暖期法定供热天数(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2.经双方配合确认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认定,甲方开启采暖设施12小时后,卧室、起居室室内温度未到达本条约约定尺度的,实际不达标期间乙方用热量按零盘算。
双方对室内温度存在争议的,任一方均可委托经本市有关部门认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室温检测。双方委托差异的检测机构测温时,以甲方委托检测机构的检测数据为准。经检测,温度切合尺度的,检测费由甲方肩负;温度不切合尺度的,检测费由乙方肩负。
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甲方卧室、起居室室内温度未到达约定尺度的,乙方免予肩负违约责任,但应当提供相应证明:
①甲方擅自改动居室结构、采暖设施或增加采暖面积的,以及因装饰装修、保温措施不妥影响供热效果的。
②甲方拒绝乙方入户作业的。
③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然气、电力、自来水接纳限量供应措施的。
④室外日平均气温低于-7.6℃的。
⑤乙方因设施宁静检验需停热的,但不得凌驾6小时,且已提前通告,整个采暖期累计不凌驾3次。
3.乙方未尽到管护义务,导致甲方室内的共用供热设施泛起泄漏,造成甲方、其他用热人和公共设施损失的,乙方应当肩负赔偿责任。
(三)乙方履约保证措施
乙方无法保障宁静稳定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凭据《措施》相关划定进行处置。
第八条 甲方要求暂停用热
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供热系统,暂停供热时,乙方宜将共用供热设施与甲方自用采暖设施完全断开。不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供热系统,有暂停供热需求且经乙方评估切合暂停供热条件的,乙方应治理停热手续,并接纳适当的处置惩罚方式进行停热。不切合暂停供热条件的,乙方应书面见告甲方原因。因暂停供热可能造成宁静隐患或影响他人正常用热的,不得治理暂停供热。
甲方在暂停用热期间应当向乙方支付基本用度。每个采暖期的基本用度可以参照本条约第四条第1项下“采暖费总计”的30%支付,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基本用度。暂停用热期间的基本用度为 元/采暖期。
第九条 条约的变换
1.采暖修建物的产权关系或住房承租关系发生变换时,甲方应当实时书面见告乙方,并与乙方解除本条约,采暖用度一并结清。
甲方未书面见告乙方衡宇产权人或公用住房承租关系的变换情况的,甲方应当继续肩负本条约项下的义务。
2.本条约如有未尽事宜,或因采暖面积、双方的电话、地址等有关信息发生变换或其他供热采暖情况发生变换,或甲方对采暖期时间、室内温度有特殊要求且甲方居住区具备实施条件,需要修改本条约有关条款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增补协议作为本条约附件。
第十条 条约的生效
本条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条约有效期届满,如双方未订立新条约的,本条约自动延续。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条约项下发生的民事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消费者协会、供热协会、供热主管部门申请调整解决;协商解决或调整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可以向 有统领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可以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
本条约正本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本条约正文及附件等均为本条约组成部门,具有同等执法效力。
本条约约定事项为基本要求,双方另行约定的事项不得低于本条约约定。执法、规则、规章和尺度、规范对条约内容另有强制性划定的,从其划定。
(以下无正文)
用热人(签字): 供热人(盖章):
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宅电话: 存案挂号号:
手机号码: 锅炉房编码:
通信地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委托署理人(签字):
委托署理人: 通信地址:
应急联系人: 邮政编码:
应急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双方认可的衡宇内供热设施现状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