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增强本市都市建设档案的治理和收集、整理事情,有效地掩护和利用都市建设档案,充实发挥都市建设档案在都市计划、建设、治理事情中的作用,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计划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都市建设档案的形成、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治理。
本措施所称都市建设档案是指在都市计划、建设、治理运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生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差异形式的纪录。
第三条 本市的都市建设档案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并保障其与都市建设需要相适应。
第四条 市计划行政治理部门卖力本市都市建设档案的监视和治理事情。
市计划行政治理部门各分局(以下简称各分局)卖力所辖区域内都市建设档案的监视和治理事情。
市和区、县档案行政治理部门对都市建设档案事情依法行使监视和指导职权。
第五条 市都市建设档案馆卖力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全市应当永久和恒久生存的都市建设档案,对都市建设档案进行科学治理和利用。
各分局都市建设档案机构卖力所辖区域内都市建设档案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日常治理事情。
第六条 都市建设档案事情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都市建设档案专业知识,并凭据划定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第七条 建设单元应当凭据本单元形成、体例、整理、归档都市建设档案的实际情况,设置专门的档案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治理人员,提供须要事情条件,建设健全事情制度,并收集齐全和宁静保管本单元的都市建设档案。
第八条 建设单元应当凭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划定对本单元的都市建设档案进行体例,并经市都市建设档案馆或者各分局都市建设档案机构(以下统称都市建设档案馆)检验及格后,方可移交。体例都市建设档案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档案馆体例。
第九条 都市建设档案馆接收下列都市建设档案:
(一)都市建设专业治理部门形成的,包罗计划、勘测、设计、建设和市政、环卫、公用、园林、人民防空等业务治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二)建设工程档案。
(三)有关都市计划、建设、治理的文件及科学研究结果和都市建设基础资料。
第十条 建设单元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都市建设档案馆移交齐全、准确的都市建设工程档案原件。
第十一条 本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地下交通、人民防空等专业治理单元,应当每年向都市建设档案馆移交更改、报废、漏测部门的地下管线现状图和资料。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档案,应当在普查、补测、补绘结束后6个月内移交都市建设档案馆。
第十二条 停建、缓建工程的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元卖力保管。
建设单元被取消的,应当实时整理都市建设档案,通知并移交都市建设档案馆保管。
修建物、构筑物产权变换时,原修建物、构筑物产权人生存的都市建设档案必须随同产权一并移交给新的产权人生存,也可以在都市建设档案馆寄存。
第十三条 市计划行政治理部门及其各分局核发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时,应当见告建设单元向都市建设档案馆定时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都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对建设单元都市建设档案形成、体例、整理、归档事情进行业务指导,对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的都市建设工程档案体例、整理、归档事情应当指派专人进行具体指导。
第十四条 建设单元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都市建设档案馆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建设行政治理部门在治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存案时,应当凭据划定检验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情况。
第十五条 都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对接收进馆的都市建设档案实行科学规范治理,实时挂号、整理,体例检索工具。
都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建设健全都市建设档案掩护的各项治理制度,配置适宜保管、利用都市建设档案的专门库房和须要设施,接纳先进技术,防治有害物质,实时消除不宁静因素,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宁静。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实时抢救、修复。
第十六条 都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凭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划定确定都市建设档案保管期限以及应当保密的密级。
都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定期对保管的档案进行判定。对失去生存价值的档案列出销毁清册,凭据国家有关划定予以销毁。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对具有密级的都市建设档案治理和利用,以及密级的变换息争密必须凭据国家有关保密的执法和规则治理。
第十七条 都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定期宣布开放的都市建设档案目录。
单元和小我私家持介绍信或者事情证、身份证等正当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都市建设档案。单元凭据有关划定,可以利用未开放的都市建设档案。
向都市建设档案馆移交、捐赠、委托保管都市建设档案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门提出限制利用意见,都市建设档案馆应当依法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第十八条 都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充实利用都市建设档案信息资源,建设都市建设档案资料信息库、目录库,汇编都市建设档案综合信息,为社会提供都市建设基础数据、都市建设信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
第十九条 建设单元或者施工单元在施工前应当查阅施工所在有关地下管线、设施等隐蔽工程档案资料。
地下管线、设施等隐蔽工程的建设单元应当实时移交齐全、准确的地下管线、设施等隐蔽工程档案资料。未移交以及未定时移交工程档案资料,或者移交工程档案资料不齐全、禁绝确,致使其他建设单元、施工单元因无法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或者查阅的档案资料内容禁绝确造成施工破坏地下管线、设施等隐蔽工程的,地下管线、设施等隐蔽工程的建设单元应当依法肩负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都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增强都市建设档案理论研究、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事情,利用媒体、展览等形式向社会开展爱国主义和国情、市情教育。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元未凭据划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由市计划行政治理部门或者各分局责令纠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元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元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本措施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1983年6月14日市人民政府宣布的《PA视讯市都市建设档案治理划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