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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视讯市行政区域界线治理措施_规章_首都之窗_PA视讯_PA视讯在线百家乐_PLAYACE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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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增强本市行政区域界线治理,凭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治理条例》的有关划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是指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式批准的,由行政区域毗邻的相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统领权的分界线。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划定,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稳定性。

  第四条 对依法宣布的行政区域界线,区、县行政区域界线由毗邻的区、县人民政府配合治理;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毗邻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治理。

  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卖力全市行政区域界线治理事情。区、县民政部门卖力本行政区域界线治理事情。

  生长革新、计划、建设、领土资源等行政部门凭据各自职责,做好本市的行政区域界线治理事情。

  第六条 市和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凭据事情需要,明确卖力行政区域界线治理事情的机构或者人员。

  市和区、县民政部门行政区域界线治理事情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七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实职位置,以界桩和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河流、沟渠、门路等线状地物,以及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明确划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标定。

  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治理事情由毗邻的区、县人民政府签订协议书,实行分工治理。

  第八条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损毁界桩。

  界桩损坏的,界桩治理责任方应当在原地修复;不能在原地修复的,界桩治理责任方应当与毗邻方协商另选合适所在埋设,但不得改变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确定的实职位置。界桩埋设所在确定后,界桩治理责任方与毗邻方应当签订界桩移动协议书,确定界桩埋设方案及相关用度肩负等事项。界桩埋设事情完成后,界桩治理责任方与毗邻方应当实时测绘,制作界桩挂号表和结果表。

  界桩治理责任方应当实时将界桩移动协议书、界桩挂号表和结果表报该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机关存案。

  第九条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擅自移动界桩。依法移动界桩的,不得改变行政区域界线的实职位置。

  因建设、开发等原因需要移动界桩的,由建设单元向该行政区域界线毗邻一方的区、县民政部门提交移动界桩的申请,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区、县人民政府配合协商确定新的埋设所在后,凭据本措施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划定埋设新界桩,并将有关文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机关存案。移动界桩所需用度,由建设单元肩负。

  第十条 行者区域界线线状物和其他标志物发生改变的,治理责任方应当实时通知毗邻的区、县人民政府,在保持行政区域界线实职位置稳定的前提下,协商确定新的标志物。

  毗邻的区、县民政部门对新的标志物应当配合进行测绘,增补行政区域界线档案资料,并报该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机关存案。

  第十一条 生产、建设用地确需横跨行政区域界线的,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历程中见告相关区、县人民政府。横跨行政区域界线涉及的地域,由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凭据法定行政区域界线履行行政治理职能。

  第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区、县行政区域界线,由市民政部门组织区、县民政部门进行定期联合检查;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由区、县民政部门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定期联合检查。

  遇有自然灾害、河流革新、门路变化、都市建设等影响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的特殊情况,由该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区、县民政部门配合对行政区域界线的特定地段随时部署联合检查,填写实地检查表,报该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机关存案。

  第十三条 区、县民政部门联合完成行政区域界线实地检查后,应当实时填写实地检查表。

  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走向难以辨认的,毗邻各方民政部门应当实时组织修测,增设标志物,增补档案资料。

  界桩损坏、丢失,其他界线标志物发生变化,越界侵权等问题,由联合检查的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卖力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勘定行政区域界线以及行政区域界线治理中形成的协议书、事情图、界线标志纪录、存案质料、批准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质料,应当凭据有关档案治理的执法、规则,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涉及行政区域界线的舆图,其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应当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行政区划图一致。

  第十六条 违反本措施的划定,有关国家机关事情人员在行政区域界线治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凭据差异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划定的义务,或者不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机关决定的;

  (二)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命令、指使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发现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不予制止的;

  (三)不履行维护界桩的义务,造成界桩丢失、损坏的;

  (四)对生产、建设用地横跨行政区域界线涉及的地域不履行行政治理职能,造成治理杂乱,影响社会稳定的。

  第十七条 违反本措施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的划定,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的,当事人应当支付修复或者恢复界桩的用度,并由卖力治理该界桩的区、县民政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惩罚。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与街道服务处之间以及街道服务处之间的行政统领规模的分界线的治理,参照本措施执行。

  第十九条 本措施自2005年3月1日期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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