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工业宁静,掩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宁静,凭据《森林防火条例》等执法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应当遵守《森林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措施。
第三条 森林防火事情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目标。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和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普及森林防火执法规则和宁静避险知识,提高全社会森林防火意识。
每年11月为森林防火宣传月。
第四条 森林防火事情实行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卖力制。街道服务处凭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肩负森林防火事情。
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卖力组织、协和谐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事情。
第五条 市和区县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卖力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视和治理事情,肩负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事情。
生长革新、财政、公安等部门凭据职责分工,卖力森林防火有关事情。
第六条 森林、林木、林地及其林缘外侧一定规模内划分为三级防火区:
一级防火区是指自然掩护区、风物游览区、特种用途林地和千亩以上的有林地;
二级防火区是指一级防火区以外的成片有林地;
三级防火区是指护路林、护岸林、宜林地和农田林网。
防火区的具体规模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宣布,并设置醒目的标识。
一级防火区为森林高火险区。
第七条 禁止在防火区吸烟、燃放烟花爆竹、施放孔明灯等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第八条 在一级防火区依法设立企事业单元、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凭据本市森林防火设施建设规范建设或者配备森林防火设施设备。本市森林防火设施建设规范由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宣布。
企事业单元、旅游项目开办者应当在企事业单元设立或者旅游项目开办至少30日前见告所在地域县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应当对其预防森林火灾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九条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其中,每年1月1日至4月15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凭据实际情况,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期或者森林高火险期提前或者延后,并向社会宣布。
第十条 森林防火期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可以在一、二级防火区入口处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对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
第十一条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不得在防火区野外用火。
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在防火区野外用火的,用火单元或者小我私家应当持用火方案和防火方案,经所在地域县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核、批准的时限不得凌驾5个事情日。
需要在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运动的,相关单元或者小我私家应当持运动方案和防火方案,报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批准。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应当在20个事情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在森林高火险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第十三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治理者,在其经营治理规模内肩负森林防火责任。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治理者应当制定森林防火方案,设置防火宣传牌、防火标识,营建防火隔离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防火设施设备及须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开展经常性的森林火灾隐患排查,组织和加入扑救森林火灾应急演练,落实森林防火责任。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森林防火设施设备、标识。
第十四条 森林防火期外,在森林、林木、林地开展生产性野外用火的,应当经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治理者同意。
森林防火期外,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治理者允许有关人员在其经营治理规模内开展野炊、烧烤等运动需要野外用火的,应当划定运动区域,设置醒目的用火界限,公示野外用火要求和注意事项,配备森林防火设备,确保用火宁静。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治理者应当增强对用火行为的监视检查,预防森林火灾。
第十五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治理者配备的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和本市设立的生态林管护员,卖力巡视、治理野外用火,实时陈诉火情,协助有关机关视察森林火灾案件。
区县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应当建设健全治理机构,明确生态林管护员的防火责任区域,完善生态林管护员的培训、考核和赏罚等制度,增强对生态林管护员的治理。
第十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被监护人的监护义务,防止因被监护人的不妥用火引发森林火灾。
第十七条 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业、事业单元应当凭据实际需要,建设专业森林消防队。
专业森林消防队凭据总队、大队、中队的建制设立。具体设立凭据本市专业森林消防队建设尺度执行。
第十八条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相关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阻碍报警。报警属实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对报警人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接到森林火灾报警后,应当立即凭据划定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由市和区县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凭据有关划定体例,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凭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
森林火灾主要由专业森林消防队扑救。专业森林消防队扑救森林火灾不得收取用度。
第二十一条 森林防火专用车辆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时,在确保宁静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路线、偏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第二十二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专业森林消防队应当将火场交给火灾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在治理交接手续后,方可撤离。
火灾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对火灾现场进行清理,看守火场,经区县森林防火指挥机构验收及格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第二十三条 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凭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划定给予医疗、抚恤。
组建专业森林消防队的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应当划分为专业森林消防队员和从事森林防火的森林公安民警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部门预算。
勉励组建专业森林消防队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元为专业森林消防队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四条 森林火灾造成森林、林木等森林资源损失的,损失判定由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认定的林业视察设计机构肩负。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园林绿化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事情人员违反《条例》和本措施,违法履行、不履行或者不妥履行行政职责的,凭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划定给予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措施第七条划定,有在防火区吸烟、燃放烟花爆竹、施放孔明灯等可能引发森林火灾行为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部门责令纠正,给予警告,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执法规则规章另有划定的,凭据其划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措施第八条第一款划定,企事业单元、旅游项目开办者未凭据本市森林防火设施建设规范建设或者配备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措施第十三条第三款划定,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森林防火设施设备、标识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措施第十四条划定,不接受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治理者对用火的治理、要求和检查,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措施划定,引起森林火灾,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措施的划定肩负行政责任外,还应当依法肩负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元和小我私家违反本措施划定,《条例》划定有执法责任的,凭据其划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措施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4日PA视讯市人民政府第29命令宣布、凭据2002年2月11日PA视讯市人民政府第92命令修改的《PA视讯市实施〈森林防火条例〉措施》和1991年3月29日PA视讯市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4月1日PA视讯市林业局宣布的《PA视讯市林地防火区护林防火戒严期火源管制措施》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