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增强对本市涉案工业价钱判定事情的治理,掩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维护国家利益,保证司法和行政执法运动的正常进行,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涉案工业价钱判定,应当遵守本措施。
本措施所称涉案工业价钱判定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仲裁机构等委托方(以下简称委托方),对治理、执行案件中涉及的工业价钱委托价钱判定机构进行判定和确认。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对治理、执行案件中涉及的工业价钱需要委托价钱判定机构进行判定和确认的,依照本措施治理。
执法、规则对涉案工业价钱判定另有划定的,依照其划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价钱主管部门卖力本市涉案工业价钱判定的治理、羁系事情。
第四条 涉案工业价钱判定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资格及执业规模,凭据国家有关划定执行。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价钱主管部门设立的价钱认证机构肩负涉及国家利益和公益性服务的涉案工业价钱判定事情。
第五条 涉案工业价钱判定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实时、科学的原则。
第六条 涉案工业价钱判定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必须遵守执法、规则和规章,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涉案工业价钱判定的划定,严格执业,恪守信用,老实服务,对涉案工业价钱判定业务中涉及的情况和资料保密。
第七条 委托方委托涉案工业价钱判定机构进行涉案工业价钱判定的,应当在案件处置惩罚、审理、裁决历程中或者涉案工业强制执行前进行。
委托方在委托时应当出具《PA视讯市涉案工业价钱判定委托书》,并提供判定机构指定的判定样品、资料及相应文件。
第八条 涉案工业价钱判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定2名以上涉案工业价钱判定人员依法进行涉案工业价钱判定。
第九条 涉案工业价钱判定机构应当在接到委托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判定结论,出具《PA视讯市涉案工业价钱判定结论书》,并送交委托方;委托时对涉案工业价钱判定期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PA视讯市涉案工业价钱判定结论书》必须有涉案工业价钱判定专职人员、涉案工业价钱判定机构卖力人的签名和机构印章。涉案工业价钱判定机构依据本措施出具的《PA视讯市涉案工业价钱判定结论书》应看成为委托方处置惩罚、审理、裁决案件中确定涉案工业价钱的依据。
第十条 涉案工业价钱判定机构应当凭据基准日其时、当地同类工业价钱、质量、成新率、完工率等,对涉案工业价钱进行判定。
涉案工业价钱判定的基准日,应当由委托方凭据案件发生时的实际情况确定。但执法、规则另有划定的,依照其划定。
第十一条 对涉案工业的价钱判定按下列划定治理:
(一)对流通领域的涉案工业,属于政府订价的,按政府订价盘算;属于政府指导价的,按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盘算;属于市场调治价的,按市场平均价钱盘算。
(二)对生产领域的涉案工业,按原质料、完工水平和进货成本折合盘算。
(三)对有使用价值的伪劣物品,按成新率、实际使用价值或者残值折合盘算。
(四)对文物、艺术品、入境物品等特殊涉案工业,按国家和本市有关划定盘算。
(五)涉案工业价钱判定机构凭据委托方的要求,可以接纳其他价钱判定要领进行涉案工业价钱判定,但执法、规则另有划定的,依照其划定。
第十二条 涉案工业价钱判定机构需要对涉案工业进行质量检验和技术判定的,应当委托相应的法定专门机构治理,并将其检验判定的结论作为附件提供应委托方。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价钱主管部门指定涉案工业价钱判定复核裁定机构,凭据国家涉案工业价钱判定复核裁定的划定进行复核裁定。
第十四条 委托方对《PA视讯市涉案工业价钱判定结论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PA视讯市涉案工业价钱判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价钱判定机构提出重新判定,或者向涉案工业价钱判定复核裁定机构提出复核裁定。
重新判定或者复核裁定应当在接到重新判定或者复核裁定要求之日起15日内完成,并送交委托方。
委托方对复核裁定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生长革新委员会设立的涉案工业价钱判定机构提出最终复核裁定。
第十五条 涉案工业价钱判定人员对涉案工业价钱进行判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委托方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涉案工业公正价钱判定的。
委托方要求涉案工业价钱判定人员回避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价钱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六条 《PA视讯市涉案工业价钱判定委托书》、《PA视讯市涉案工业价钱判定结论书》、《PA视讯市涉案工业价钱判定复核结论书》等规范性涉案工业价钱判定文书,由市人民政府价钱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 涉案工业价钱判定收费按国家和本市有关划定执行。
第十八条 因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致使涉案工业价钱判定结论失实,造成当事人人身伤害和工业损失的,由提供方肩负执法责任。
第十九条 未经市人民政府价钱主管部门指定,擅自从事涉案工业价钱判定业务的,其所出具的涉案工业价钱判定结论无效,并由市人民政府价钱主管部门对单元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小我私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涉案工业价钱判定机构、人员违反本措施划定,致使涉案工业价钱判定结论失实,由市人民政府价钱主管部门裁定结论无效,处以警告,并可对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人员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涉案工业价钱判定人员在判定历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组成犯罪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价钱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不以价钱作为处置惩罚、审理案件依据的工业,不需进行涉案工业价钱判定。
第二十三条 非涉案工业需要进行价钱判定的,可以参照本措施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措施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