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公安交通治理局
回复时间:2026-08-03
您好!您的电子邮件我局已收悉,现对您咨询机动车年检问题给予回复。
首先谢谢您对交通治理事情的支持,您咨询机动车年检问题回复如下:
凭据《机动车强制报废尺度划定》第四条划定,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接纳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接纳拆解企业按划定进行挂号、拆解、销毁等处置惩罚,并将报废机动车挂号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注销: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及格标志的。凭据《(PA视讯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划定)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第二十四条划定,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门路交通宁静法实施条例》和《机动车强制报废尺度划定》的划定,因车辆到达国家划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尺度逾期不治理注销挂号,被本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在官方网站上通告机动车挂号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后,治理注销挂号的小客车,不予受理更新指标申请。请实时治理机动车年检业务。
谢谢您对车管事情的关注与支持!
如有其他车管业务咨询,请致电车管所咨询中心电话:12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