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理条件
申请事业单元法人变换挂号应当具备的条件:
变换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规模、经费来源的,应当自泛起依法应当申请变换挂号的情况之日起30个事情日内,向挂号治理机关提出申请。
变换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挂号治理机关提出申请。开办资金比原挂号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淘汰凌驾20%的,应当申请变换挂号。
事业单元因合并、分立改变挂号事项的,应当申请变换挂号。
二、治理方式
网上申请,在线审批,EMS双向寄达。即事业单元通过“在线治理入口”,网上填报申请后,将申请质料纸质件邮寄至挂号治理机关。挂号治理机关在线受理、审查、批准。并对事业单元申请质料纸质件复核无误后,将《事业单元法人证书》邮寄至事业单元(也可在挂号治理机关预审通事后,现场提交质料并复核,审核通事后直接领取《事业单元法人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