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告
第7号
《PA视讯市轨道交通运营宁静条例》已由PA视讯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聚会会议于2014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宣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PA视讯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1月28日
PA视讯市轨道交通运营宁静条例
(2014年11月28日PA视讯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聚会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运营宁静风险前期防控
第三章 设备设施运行宁静与掩护
第四章 运营组织宁静与服务
第五章 应急治理
第六章 执法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轨道交通运营及相关运动,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宁静,维护轨道交通各方主体的正当权益,凭据有关执法、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轨道交通运营宁静有关的运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接纳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都市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对轨道交通运营宁静事情的领导。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卖力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宁静生产的行业监视治理,统筹协调本市涉及轨道交通运营宁静的重大事项。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凭据划定的职责卖力本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运营宁静生产的行业监视治理。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执法、规则的划定,在各自职责规模内对轨道交通运营宁静相关事情实施监视治理。
轨道交通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影响轨道交通设备设施宁静隐患的整改、宁静掩护区和站前广场的综合治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相关事情。
第四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元依法肩负轨道交通运营宁静治理责任,为搭客提供宁静便捷的服务。
轨道交通产权单元、建设治理单元依据各自职责和条约约定,凭据国家、本市相关尺度和运营宁静实际需求,组织轨道交通新建、改建项目的立项、计划、设计,并对工程建设质量卖力。
轨道交通设计、施工、监理、设备设施供应等单元应当依据执法、规则、尺度和条约约定,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宁静。
为轨道交通提供电力、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等服务的单元,应当优先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宁静的需要。
第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运营单元及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开展轨道交通运营宁静教育和宣传,提高社会民众宁静意识。
社会民众应当自觉遵守轨道交通运营宁静治理划定,有权投诉、举报危害运营宁静的行为。
第六条 广播、电视、新闻、出书、网络等有关单元,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运营单元开展轨道交通运营宁静的教育和宣传。
第二章 运营宁静风险前期防控
第七条 新建、改建轨道交通项目的计划、设计应当切合相关尺度和技术规范,遵循适度超前原则,满足轨道交通生长中的运营宁静需求。
新建轨道交通项目的单元,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陈诉、项目申请陈诉和开端设计文件中体例运营宁静专篇。市生长革新、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运营宁静专篇的意见,并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纳入到审批意见中。
第八条 新建、改建轨道交通项目的计划、设计应当合理连通周边大型居住区、商业区公用设施等修建,保障收支口的数量和功效,满足紧急疏散的宁静需求。
轨道交通收支口、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需要与周边物业结合建设的,周边物业的所有者、使用者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须要的便利。
新建轨道交通项目的应抢救援设备设施、宁静检查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九条 轨道交通车站、地面线路、高架线路、宁静检查点、站前广场和车厢等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通风亭、冷却塔和变电站等部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合理设置防盗报警系统、防护栏或者防护网等物理防护设施。
第十条 车辆、信号、电梯、供电、轨道、轨枕和其他涉及运营宁静的设备、设施,应当切合运营宁静尺度规范及网络化运营需求,不得使用不切合尺度的设备、设施。
采购前款划定的设备设施,建设治理单元应当与运营单元配合起草、协商确定招标文件。
自动售检票系统、搭客信息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和其他因网络化运营需要统一制式尺度的设备应当切合尺度并经专业机构测试认证。
第十一条 新建轨道交通项目完工后,建设治理单元应当组织设备、设施调试和宁静测试,到达试运行基本条件的,进行不载客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3个月,其中凭据本线运营初期发车间隔的运行时间不得少于30天。
建设治理单元应当在轨道交通项目完工后向轨道交通产权单元、运营单元提供完整的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 新建轨道交通项目试运营前,建设治理单元应当依法治理计划、消防、土建、人防、供电、特种设备、工程档案、修建节能、防雷装置、无障碍设施和运营设备设施等项目的验收,并取得验收文件。
轨道交通项目投入试运营前,建设治理单元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综合评审。未申请综合评审或者综合评审不切合试运营条件的,不得投入试运营;经综合评审切合试运营条件的,转入试运营。
第十三条 轨道交通试运营期间,运营单元应当凭据设计尺度和技术规范,对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宁静监控,按年度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运行陈诉。
试运营期间,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运营单元可以在运营时间、运营间隔、运营设备设施启用等方面做出调整。
试运营的时间不得少于1年且不得凌驾3年。
第十四条 试运营期满1年,运营单元应当在60日内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正式运营综合评审。未申请综合评审或者综合评审不切合正式运营条件的,不得投入正式运营,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任单元限期整改并报市人民政府存案;经综合评审切合正式运营条件的,转入正式运营。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投入试运营的轨道交通线路,应当凭据本条例的划定依法治理正式运营手续。
第十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轨道交通建设与运营衔接事情机制,卖力制定运营宁静专篇审核,试运行、试运营、正式运营基本条件,档案资料移交,试运营综合评审,正式运营综合评审等方面的相关规范。
第三章 设备设施运行宁静与掩护
第十六条 轨道交通设备设施应当切合保障搭客人身、工业宁静和运营宁静的相关尺度。
轨道交通设备设施存在设计、制造或者安装缺陷的,轨道交通产权单元、建设治理单元和运营单元对各自采购的设备设施,应当督促设备设施生产者、销售者或者安装者消除缺陷。
第十七条 在轨道交通车站、车厢、隧道、站前广场等规模内设置广告、商业设施,应当切合尺度和规范,不得影响宁静标志和搭客导向标识的识别、设备设施的使用和检验,不得挤占疏散通道;设置方案应当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存案。
在都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地面部门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凭据户外广告治理的相关划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下列规模为轨道交通宁静掩护区:
(一)收支口、通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和残疾人直升电梯等修建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10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车辆基地用地规模外边线外侧30米内;
(三)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四)轨道交通过湖、过河隧道和桥梁结构外边线外侧100米内。
前款划定规模包罗地上和地下。
宁静掩护区规模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通告。
第十九条 在轨道交通宁静掩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作业单元应当制定宁静防护方案和监测方案,在征得运营单元同意后,依法治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修建物、构筑物;
(二)敷设管线、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或者打井;
(三)挖沙、疏浚河流;
(四)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淘汰载荷的运动。
有前款划定作业的,运营单元可以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并有权进入施事情业现场进行巡查。
第二十条 从事第十九条第一款划定的作业,泛起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宁静情形的,作业单元应当停止作业,接纳调停措施,并陈诉轨道交通运营单元。
结束第十九条第一款划定的作业后,作业单元应当会同运营单元评估作业对轨道交通运营宁静发生的影响,并将评估结果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存案。评估认为影响运营宁静的,作业单元应当立即接纳措施消除影响。
第二十一条 轨道交通产权单元和运营单元应当建设巡查治理制度,对轨道交通设备设施宁静和宁静掩护区进行宁静巡查。
巡查人员发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宁静运营情形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时陈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惩罚。
第二十二条 轨道交通地面线路、高架线路桥下空间、车辆段和停车场,除门路、铁路等通行需要外,应当实行全关闭治理,并凭据划定设置关闭设施和警示标志。
第二十三条 使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不得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宁静,同时应当预留高架线路桥梁设施日常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条件。
高架线路桥下空间具体使用治理措施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敷设在轨道交通掩护区内的地下管线,其所有者或者治理者应当定期巡查和维护管线,并与运营单元建设管线基本信息共享制度和运行状态通告制度。
检查维护管线需要运营单元配合的,运营单元应当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条 轨道交通掩护区内既有修建物、构筑物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宁静的,轨道交通产权单元和运营单元应当接纳措施,排除危险,既有修建物、构筑物的所有者或者治理者应当予以配合。接纳措施后仍不能排除危险的,应当依法凭据土地和衡宇征收的相关划定予以处置惩罚。
轨道交通掩护区内既有种植物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宁静的,其所有者或者治理者应当实时修剪、清除,须要时应当接纳改移措施。
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宁静拆除掩护区内修建物、构筑物,修剪、改移种植物,或者对掩护区内已取得的其他正当权利进行限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产权单元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但拆除违法修建物、构筑物除外。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修建物、构筑物或者新栽种植物的,不得故障行车瞭望,不得侵入轨道交通线路限界。
轨道交通沿线绿化,应当切合轨道交通掩护区绿化宁静规范,预留轨道交通检验维护条件并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设备设施宁静的行为:
(一)损坏隧道、轨道、路基、高架、车站、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护栏护网等设施;
(二)损坏车辆或者滋扰车辆正常运行;
(三)损坏或者滋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等;
(四)擅自在高架桥梁上钻孔打眼,搭设电线或者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
(五)损坏、移动、遮盖宁静标志;
(六)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设备设施宁静的行为。
第四章 运营组织宁静与服务
第二十八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宁静服务尺度。运营单元应当凭据运营宁静服务尺度的要求,宁静运送搭客。
第二十九条 运营单元应当建设、健全轨道交通运营宁静责任体系,设置专门宁静治理机构,配备专职治理人员。运营单元业务部门及其卖力人,应当履行分管事情规模内的宁静职责。
第三十条 运营单元应当履行下列宁静运营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宁静运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保证本单元宁静运营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
(三)建设并落实宁静运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四)制定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特殊情况下的运营组织方案;
(五)督促检查本单元的宁静运营事情,实时、如实陈诉运营宁静事故;
(六)开展搭客宁静搭车教育宣传;
(七)执法、规则划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运营单元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运营宁静教育,保证从业人员具备须要的宁静运营知识,熟悉宁静生产治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宁静操作技术。
运营单元应当凭据轨道交通生长状况及其业务需要,提前储蓄重点岗位事情人员。
第三十二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轨道交通网络治理机构应当统筹协调轨道交通网络化运营的组织事情。
运营单元应当合理体例并适时调整运营计划,保证客流运送流通与宁静。
第三十三条 运营单元应当提供以下信息服务:
(一)在车站醒目位置宣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表及换乘指示信息;
(二)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提供列车到达、间隔时间,车辆运行状况提示和宁静提示等信息;
(三)运用多种信息宣布手段实时见告搭客运营计划调整等信息;
(四)通过静态标志标识系统,向搭客提供设施名称及其位置、设施导向、禁止行为和危险警告等信息;
(五)在车站提供问讯服务。
第三十四条 运营单元进行改建、扩建、设备设施重大养护维修、更新革新或者系统调试等作业的,应当制定有效的宁静防护方案,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存案;需要对运营计划做调整的,应当陈诉轨道交通网络治理机构;需要停运作业的,应当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停运作业的,应当凭据划定避开客运岑岭时段。
第三十五条 运营单元应当每年开展一次运营宁静综合评价,查找宁静隐患,提出整改措施。泛起重大宁静问题经过整改后,运营单元应当组织宁静专项评价。轨道交通产权单元应当保障宁静隐患整改所需资金。
宁静综合评价陈诉和专项评价陈诉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存案。
第三十六条 运营单元应当通过搭客满意度视察等形式对轨道交通运营宁静服务情况进行民众评价,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实时革新。服务评价结果和革新情况应当向社会宣布。
运营单元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投诉处置惩罚制度,接受民众投诉并实时回复。民众对运营单元回复有异议的,可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三十七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轨道交通搭客守则》,对搭客宁静搭车行为作出规范。
搭客进站、搭车应当遵守《轨道交通搭客守则》,听从运营单元治理,维护运营宁静秩序,掩护自身人身工业宁静。
运营单元对违反《轨道交通搭客守则》的搭客,有权接纳制止、劝离或者拒绝提供服务等措施。
第三十八条 行动未便人士在无人陪同情况下进出站上下车,可以联系车站事情人员获得资助。
视力残障者携带导盲犬进站搭车,应当出示视力残障证件和导盲犬证。导盲犬应当佩戴导盲鞍和防止伤人的护具。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卖力轨道交通宁静检查的监视治理,会同交通主管部门、运营单元制定宁静检查设备和监控设备设置尺度、人员配备尺度、检查分类分级尺度及操作规范。
运营单元应当依法选择具有保安资质的单元从事宁静检查事情,凭据公安机关制定的尺度和条约约定对宁静检查单元实施治理。
宁静检查单元应当依照本条例划定对轨道交通进站搭车人员进行宁静检查。
第四十条 宁静检查人员应当具备轨道交通运营宁静基础知识,熟悉宁静检查规章制度和宁静检查设备设施操作规程,掌握相应的宁静检查技术,经公安机关考核及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宁静检查人员实施宁静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划定:
(一)佩戴事情证件;
(二)文明礼貌,尊重受检查人;
(三)执行宁静检查操作规程;
(四)不得损坏受检查人携带的正当物品。
第四十一条 禁止携带枪支弹药、弩、匕首等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迫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进站搭车。禁止携带物品目录由公安机关制定并通告。
第四十二条 进入轨道交通车站的搭车人员应当接受并配合宁静检查。
不接受宁静检查的,宁静检查人员应当拒绝其进站搭车;拒不接受宁静检查并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宁静检查现场秩序的,宁静检查人员应当制止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惩罚。
发现非法携带执法、规则划定的违禁物品的,宁静检查人员应当凭据划定处置并实时陈诉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惩罚。
第四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宁静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高度危险运动区域;
(二)擅自进入控制室、车辆驾驶室等非公共区域;
(三)向车辆、维修工程车或者其他设备设施投掷物品;
(四)在轨道线路上放置、抛弃障碍物;
(五)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站前广场存放、使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六)在通风亭周边排放粉尘、烟尘、腐蚀性气体;
(七)在掩护区内烧荒、燃放烟花爆竹;
(八)在车站收支口、疏散通道内、闸机口滞留;
(九)强行上下车;
(十)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宁静装置;
(十一)在车站、车厢或者疏散通道内堆放物品、设置摊点等影响疏散的行为;
(十二)攀爬、跨越护栏护网,违规进出闸机;
(十三)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
(十四)在车站、车厢内追逐、打闹或者从事滑板、轮滑、自行车等运动;
(十五)在车站、车厢内乞讨、卖艺;
(十六)在车站、车厢内派发广告等物品;
(十七)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宁静的行为。
第五章 应急治理
第四十四条 轨道交通网络治理机构、运营单元应当建设健全轨道交通运营宁静监测体系,监测轨道交通设备设施状态和运营状况,归集和分析气象灾害、大型运动等信息,对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宁静的情形进行陈诉和预警。
第四十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元制定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轨道交通网络治理机构应当凭据专项应急预案制定轨道交通路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存案;运营单元应当凭据专项应急预案和路网应急预案制定本单元的应急预案,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轨道交通网络治理机构存案。
公安机关应当制定轨道交通治安、消防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四十六条 轨道交通网络治理机构和运营单元应当凭据划定配备应急设备设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培训,保证从业人员了解本岗位应急职责,掌握应急预案相关内容和使用应急设备设施的技术;建设应抢救援队伍;接纳多种形式对民众开展应急风险防范和自救互救知识宣传。
公安机关应当配备和完善轨道交通治安、消防专用应急设备,建设与本市轨道交通生长相适应的消防专业应抢救援队伍。
第四十七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轨道交通网络治理机构或者运营单元应当凭据有关划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应急演练可以邀请搭客加入。加入应急演练的搭客应当听从现场事情人员统一指挥。
第四十八条 轨道交通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宁静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轨道交通网络治理机构、运营单元应当实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凭据应急预案划定的级别、职责、措施、法式开展救援事情。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突发事件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和电力、电信、供水、地面交通运营等单元,应当凭据应急预案的划定进行抢险救援和应急保障。
相关单元、搭客应当听从现场事情人员统一指挥。
第四十九条 因客流激增危及运营宁静的,运营单元可以接纳限制客流、封站等应急措施;因恶劣气象条件、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严重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宁静的,运营单元可以停止部门线路的运营。接纳上述措施应当陈诉轨道交通网络治理机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相关部门需要运营单元配合接纳封站等影响正常运营的措施,应当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对客流的影响,并向运营单元下达指令;造成搭客大量积压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时协调增加其他客运运力。
第五十条 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轨道交通网络治理机构、运营单元应当立即通过多种方式准确地向民众宣布运营信息,并凭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实时更新内容,连续宣布。
第五十一条 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人身伤害事件时,运营单元应当实时抢救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公安机关应当实时对现场进行勘查、检验,依法进行现场处置惩罚。
第六章 执法责任
第五十二条 市交通、宁静生产、公安机关和其他对运营宁静负有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划定实施计划、设计、建设等行政许可的;
(二)违反本条例划定未有效保障试运行、试运营时间的;
(三)未凭据本条例划定履行验收职责的;
(四)未凭据本条例划定履行宁静检查羁系、应急治理职责的;
(五)未凭据划定职责和法定法式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发现存在重大宁静隐患,未凭据划定接纳措施,导致宁静事故发生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五十三条 轨道交通产权单元、建设治理单元和运营单元及其事情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宁静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免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配备的设施设备不切合宁静性、可靠性、可维护性要求的;
(二)对存在的重大宁静隐患,未接纳有效措施的;
(三)未凭据本条例划定进行宁静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及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
(四)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责令纠正指令的;
(五)拒绝羁系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六)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宁静治理职责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划定,未申请综合评审或者综合评审不切合试运营条件擅自投入试运营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卖力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划定,未凭据划定对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宁静监控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划定,未申请综合评审或者经综合评审不切合正式运营条件擅自投入正式运营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的划定,接纳不切合相关尺度的设备设施,或者未督促生产者、销售者或者安装者接纳措施消除缺陷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划定,影响宁静标志和搭客导向标识的识别、设备设施的使用和检验,挤占疏散通道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划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置惩罚。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划定,作业单元未经运营单元同意擅自施工影响轨道交通宁静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对单元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小我私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纠正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查封违法施事情业场所、扣押违法施事情业工具。单元实施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对主要卖力人依法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划定,作业单元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或者未凭据许可要求作业的,运营单元有权制止,并陈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置惩罚。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的划定,在作业历程中或者作业结束后泛起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运营宁静情形,作业单元未停止作业或者接纳调停措施消除影响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对单元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小我私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元实施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对主要卖力人依法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划定,使用高架桥下空间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宁静的,产权单元有权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对单元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小我私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单元实施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对主要卖力人依法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划定,未实时修剪、清除或者改移种植物,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宁静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对单元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小我私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纠正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划定,故障行车瞭望或侵入轨道交通线路限界,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对单元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小我私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纠正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代履行。单元实施以上违法行为的,可对主要卖力人依法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划定,危害轨道交通设备设施宁静的,轨道交通产权单元和运营单元有权予以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并可以对单元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小我私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治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惩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划定,运营单元未履行宁静运营职责的,由市交通行政治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对主要卖力人依法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划定,运营单元未按划定开展从业人员宁静教育的,由市交通行政治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对主要卖力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划定,未凭据划定提供信息服务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划定,未按划定制定、执行宁静防护方案的,由市交通行政治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对主要卖力人依法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至第十项划定的,运营单元有权制止;违反治安治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惩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十一项至第十五项划定的,运营单元有权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十六项划定的,运营单元有权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派发的广告等物品,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的划定,运营单元未凭据划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的划定,未凭据划定宣布信息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拒绝、故障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宁静生产监视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运营单元或者宁静检查单元事情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辱骂、殴打前述事情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造成轨道交通设备设施损坏或者造成其他损失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应当肩负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划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卖力,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轨道交通治理机构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磁悬浮、单轨电车和有轨电车的运营宁静治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备是指车辆、供电系统、通信系统、信号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搭客信息系统、综合监控系统、宁静门系统、车辆段检验设备、搭客导向标识系统等。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保障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宁静运营而设置的轨道、隧道、高架、车站(含收支口、通道、通风亭和冷却塔)、车辆基地、护栏护网、疏散平台等。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试运行是指在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完工、冷滑和热滑实验乐成,辖档酮调结束,行车基本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通过不载客运行,对运营组织治理和设备设施系统的可用性、宁静性和可靠性进行检验的运动。
本条例所称试运营是指在轨道交通新线建设工程完工并验收及格,整体系统可用性、宁静性和可靠性经过试运行检验及格,并满足其他试运营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进行的载客运营运动。
本条例所称正式运营是指在轨道交通新线经过试运营,各系统切合设计要求,整体系统、设备和设施保持正常稳定运行,运营宁静和服务水平到达划定尺度,试运营阶段各项任务完成并满足正式运营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进行的载客运营运动。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