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5日PA视讯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聚会会议通过 凭据2021年3月12日PA视讯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聚会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门地方性规则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事故的预防
第三章 事故的处置惩罚
第四章 执法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处置惩罚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掩护中小学生和学校的正当权益,凭据国家有关执法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教育教学运动期间,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预防与处置惩罚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保障学生人身宁静,预防事故的发生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怙恃或者其他监护人和社会的配合责任。
第四条 事故的处置惩罚应当遵循实时、正当、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教育部门卖力组织学校开展宁静事情,监视学校落实事故预防措施,指导和协调事故的处置惩罚。
第六条 市和区教育部门应当组织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保险用度由学校举办者肩负。
提倡学生怙恃或者其他监护人为学生治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章 事故的预防
第七条 教育部门应当制定学校宁静事情和事故预防的治理规范,并组织实施和检查。
第八条 卫生康健部门应当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教学用具、食品和饮用水的卫生状况依法进行监视和检查,指导学校革新卫生事情。
公安机关应当维护学校治安秩序,攻击危害校园宁静的违法犯罪运动,指导和监视学校做好宁静守卫事情。
计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视治理、应急等有关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规模内做好相关的学校宁静事情。
第九条 学校举办者为学校配备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应当切合宁静尺度。
第十条 在教育教学运动期间,学校依法对学生负有教育、治理和掩护的职责。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宁静和自护自救知识的教育,增强学生的宁静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学校应当建设健全事故预防制度,落实事故预防措施,做好日常宁静治理事情,消除宁静隐患。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使用中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切合宁静尺度;对存在宁静隐患的设施和设备,应当接纳防护、警示措施并实时维修或者更换;对存在重大宁静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二)配备消防设备,保持宁静通道的流通。
(三)对校园内存在的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依法治理。
(四)在选择与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有关的产物与服务时,应当选择质量与宁静性能切合有关尺度和要求的产物与服务。
(五)凭据国家课程尺度和本市教学要求开展体育、实验和其他教育教学运动。
(六)组织学生加入与其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的劳动、实习、考察、社会实践和其他团体运动,并在可预见的规模内接纳须要的宁静措施。
(七)对已知患有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及辅助事情的疾病的教职工,不得部署其担任相应的事情。
(八)对已知有特异体质或者疾病不适宜加入某种教育教学运动的学生,给予须要的照顾。
(九)对在校期间突发疾病的学生实时救助。
(十)发现或者知道学生有未到校、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宁静直接相关的情形时,实时见告其怙恃或者其他监护人,并接纳相应措施。
(十一)建设健全住宿学生的治理制度和宁静掩护措施,设专人卖力治理住宿学生的生活和宁静掩护事情。
第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遵守事情纪律,不得擅离事情岗位,不得有侮辱、殴打或者体罚、变相体罚及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不得在事情中违反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划定。
学校教职工在组织学生加入教育教学运动时,应当凭据学生的年龄和认知能力对学生进行宁静教育;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实时申饬或者制止。
第十三条 学生怙恃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责任,增强对学生的宁静教育;配合学校做勤学生的教育、治理和掩护事情。
对有特异体质或者疾病的学生,其怙恃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部署学生进行康健状况检查,并向学校提供书面证明。
第十四条 与学生学习和生活有关的产物与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产物与服务切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质量和宁静尺度。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听从学校的教育和治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其他学生人身宁静的运动。
第三章 事故的处置惩罚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立即救护受伤害学生,并实时通知学生怙恃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有关情况陈诉学校所在地的区教育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应当在二小时内陈诉区教育部门及有关部门,区教育部门接到陈诉后,应当在二小时内陈诉同级人民政府和市教育部门,并实时派人指导、协助事故处置惩罚。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实时视察事故原因;须要时,应当掩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并请求公安、卫生康健等部门进行视察和处置惩罚。
教育部门及有关部门、受伤害学生的怙恃或者其他监护人视察取证、了解事故情况时,学校应当协助、配合,提供真实情况和证据。
第十九条 对事故的处置惩罚,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也可以凭据自愿的原则,书面请求学校所在地的区教育部门协调。经协调,当事人对事故处置惩罚告竣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事故处置惩罚协议。区教育部门自接到请求之日起凌驾六十日,经协调仍不能告竣一致意见的,可以终止协调。
当事人不愿协商、协调,或者经协商、协调不能告竣一致意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受伤害学生的怙恃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入事故处置惩罚的其他人在事故处置惩罚历程中,不得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二十一条 事故处置惩罚结束后,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置惩罚结果书面陈诉学校所在地的区教育部门;对重大事故的处置惩罚结果,区教育部门应当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市教育部门。
第二十二条 事故责任人应当依法肩负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规模和尺度凭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划定执行。
受伤害学生及其亲属的户口、住房、就业、入学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关的事项,不属于学校肩负责任的规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可以本着自愿原则,凭据其条件和实际情况,对非因学校责任受到伤害的学生提供资助。
第四章 执法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及其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部门依法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本条例划定的职责,造成重大事故的;
(二)瞒报、缓报或者谎报事故,造成严重结果的;
(三)故障事故视察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二十五条 学校违反本条例,宁静治理制度和预防措施不落实、存在重大宁静隐患的,教育、卫生康健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在事故处置惩罚历程中,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惩罚;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七条 对因违反学校纪律或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学生,学校应当依据学籍治理的划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 教育、卫生康健部门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及其事情人员未履行本条例划定的法定职责,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寄义为:
(一)中小学校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设立的全日制小学、低级中学、高级中学、种种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学校。
(二)中小学生是指在本条第(一)项所列学校中就读的受教育者。
(三)教职工是指本条第(一)项所列学校的校长、教师及其他事情人员。
(四)教育教学运动期间是指在校内运动期间和投止制学生住宿期间,以及学校组织部署的校外运动期间。
(五)人身伤害是指死亡、肢体残疾、组织器官功效障碍及其它影响人身康健的损伤。
第三十条 技工学校学生的事故预防与处置惩罚由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本条例,卖力组织、监视、指导和协调。
第三十一条 学前教育机构中的学龄前儿童,少年宫、少年儿童运动中心、少年科技中心、少年业余体校等校外教育机构中的中小学生的事故预防和处置惩罚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