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0月17日PA视讯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聚会会议通过 2004年12月2日PA视讯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聚会会议修订 凭据2021年7月30日PA视讯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聚会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PA视讯市实验动物治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从事实验动物事情的单元及人员
第三章 实验动物的生产
第四章 实验动物的使用
第五章 实验动物的宁静治理
第六章 监视检查
第七章 执法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实验动物的治理事情,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与社会生长需要,维护生物宁静和公共卫生宁静,凭据有关执法、行政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养、繁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及寄生虫实行控制,遗传配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应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和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凭据对微生物和寄生虫的控制,实验动物分为普通级、无特定病原体级和无菌级。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验动物及相关产物的生产、使用及其监视治理运动。
第四条 实验动物的治理事情,应当协调统一,增强计划,合理分工,资源共享,有利于市场规范,促进实验动物的科学研究、生产和使用。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部门主管本市实验动物事情,卖力制定实验动物生长计划,以科技项目经费支持实验动物科学研究。
PA视讯市实验动物治理办公室在市科学技术部门的领导下,卖力实验动物事情的日常治理与监视。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凭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实验动物有关治理事情。
第六条 本市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视和许可证制度。
实验动物的质量监控,执行国家尺度;国家尚未制定尺度的,执行行业尺度;国家、行业均未制定尺度的,执行地方尺度。
从事实验动物事情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取得市科学技术部门发表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不得转借、转让、出租。
第七条 从事实验动物事情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维护动物福利,保障生物宁静,防止情况污染。
第八条 治理实验动物事情的部门,应当对在实验动物事情中做出突出孝敬的单元和小我私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从事实验动物事情的单元及人员
第九条 从事实验动物事情的单元,应当配备科技人员,有实验动物治理机构卖力涉及实验动物项目的治理;建设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委员会,对涉及实验动物的项目进行独立、公正、科学的福利伦理审查。
涉及实验动物的项目应当通过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并接受其监视。
第十条 从事实验动物事情的单元,应当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未经培训的,不得上岗。
从事实验动物事情的单元,应当组织实验动物专业技术人员加入实验动物学及相关专业的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 从事实验动物事情的单元,应当组织技术工人加入技术品级考核;对从事实验动物事情的专业技术人员,凭据其岗位特点和专业水平评定、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二条 从事实验动物事情的单元,应当接纳防护措施,保证从业人员的康健与宁静,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身体检查,实时调整康健状况不宜从事实验动物事情的人员。
第十三条 从事实验动物事情的人员,应当遵守实验动物治理的各项划定。
第十四条 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元和小我私家,生产或者使用实验用犬的,免交治理服务费。
第三章 实验动物的生产
第十五条 从事实验动物保种、繁育、供应、运输、经营以及实验动物相关产物生产、供应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凭据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许可规模开展运动,提供及格的实验动物及相关产物。
第十六条 实验动物生产情况设施应当切合相应品级实验动物尺度要求。
差异品级、差异品种的实验动物,应当凭据相应的尺度,在差异的情况设施中划分治理,使用及格的饲料、笼具、垫料等用品。
第十七条 从事实验动物保种、繁育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接纳海内、国际公认的品种、品系和尺度的繁育要领。
为增补种源、开发实验动物新品种或者科学研究需要捕捉野生动物的,应当凭据有关执法、行政规则的划定治理。
第十八条 从事实验动物及相关产物生产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凭据遗传学、寄生虫学、微生物学、营养学、病理学诊断和生产情况设施方面的尺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测。各项操作历程和检测数据应当有完整、准确的纪录。
第十九条 从事实验动物及相关产物生产的单元和小我私家,供应实验动物及相关产物时,应当提供质量及格证明。及格证明应当标明实验动物或者相关产物简直切名称、品级、数量、质量检测情况、购置单元名称、使用单元名称、供应日期、许可证编号等内容,由供应单元卖力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条 实验动物的进口与出口治理,凭据国家有关划定治理。
第四章 实验动物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利用实验动物从事科研、检定、检验等运动,以及以实验动物为原料或者载体进行相关产物生产或者经营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凭据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许可规模开展运动,使用及格的实验动物。
利用实验动物从事教学示教运动,应当使用及格的实验动物。
第二十二条 动物实验情况设施应当切合相应品级实验动物尺度要求,使用及格的饲料、笼具、垫料等用品。
涉及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物质和有毒有害化学品等有特殊要求的动物实验室,除切合实验动物治理划定外,还应当切合国家关于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相关治理要求。
第二十三条 进行动物实验应当凭据实验目的,使用相应品级尺度的实验动物。
差异品种、差异品级和互有滋扰的动物实验,不得在同一试验间进行。
第二十四条 申报科研课题、判定科研结果、进行检定检验和以实验动物为原料或者载体生产相关产物,应当把使用及格的实验动物和使用相应品级的动物实验情况设施作为基本条件。
使用不及格的实验动物或者在不及格的动物实验情况设施内取得的动物实验结果无效,生产的相关产物不得出售。
第二十五条 从事动物实验的人员应当遵循替代、淘汰和优化的原则进行实验设计,使用正确的要领处置惩罚实验动物。
第五章 实验动物的宁静治理
第二十六条 实验动物的预防免疫和检疫,应当结合实验动物的特殊要求治理。
要求特定抗体阴性的实验动物,作为生物制品原料、用于特定病原研究和生物制品质量评价的,应当单独饲养,不得免疫。
无特定病原体级和无菌级实验动物,不得免疫。
第二十七条 从事实验动物事情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发现实验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时,应当立即陈诉所在地的区农业农村部门和市科学技术部门,接纳有效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凭据国家和本市划定立即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 运输实验动物应当使用切合国家和本市要求的专用车辆。
运输实验动物使用的笼具应当切合所运实验动物的微生物和情况质量控制尺度。差异品种、品系、性别和品级的实验动物,不得在同一笼具内混淆装运。
实验动物运输的治理措施,由市科学技术部门会同交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从事实验动物事情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建设实验动物宁静治理制度,对实验动物进出生产、实验情况设施进行挂号;接纳有效措施防止实验动物逃逸,防止无关动物进入生产、实验情况设施;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确保实验动物可追溯。
发现实验动物未经挂号被带出生产、实验情况设施或者逃逸的,应当实时接纳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向市实验动物治理办公室陈诉。
禁止将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流入市场。
第三十条 从事实验动物事情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对实验动物尸体、组织和其他废物应当分类进行无害化处置惩罚。
无害化处置惩罚的具体措施由市科学技术部门会同生态情况、都市治理、农业农村、卫生康健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从事基因修饰实验动物的研究和应用,应当切合国家有关基因修饰宁静治理的要求,保证生物宁静。
第六章 监视检查
第三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部门对本市从事实验动物事情的单元和小我私家进行监视检查,监视检查结果应当公示。
第三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部门聘请专家建设实验动物专家委员会,为实验动物监视治理事情提供咨询和服务。
市科学技术部门聘请实验动物质量监视员,协助其对本市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运动进行监视检查。
第三十四条 本市对从事实验动物事情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建设信用治理制度。市科学技术部门应当宣布实验动物许可单元和小我私家的信用信息。
勉励公民向市科学技术部门举报违法从事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的行为。
第七章 执法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三款划定,未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或者许可证已逾期,从事实验动物事情的,由市科学技术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元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划定的,由市科学技术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划定的,由市科学技术部门责令限期纠正,视情节轻重,划分予以警告、暂扣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划定,将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流入市场的,由市科学技术部门责令纠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执法、规则另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划定,未对实验动物尸体、组织和其他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惩罚的,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执法规则的划定处置惩罚,并可由市科学技术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第四十条 实验动物治理事情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元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