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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视讯市人民代表大会通告

第4号

  《PA视讯市人民代表大聚会会议事规则》已由PA视讯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聚会会议于2022年1月10日修订通过,现予宣布,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PA视讯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聚会会议主席团    

2022年1月10日  


PA视讯市人民代表大聚会会议事规则

  (1990年3月9日PA视讯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聚会会议通过 凭据2001年8月3日PA视讯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聚会会议通过的《PA视讯市人民代表大聚会会议事规则修正案》第一次修正 凭据2004年12月2日PA视讯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聚会会议通过的《PA视讯市人民代表大聚会会议事规则修正案》第二次修正 凭据2010年12月23日PA视讯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聚会会议《关于修改部门地方性规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2年1月10日PA视讯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聚会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聚会会议的举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事情陈诉的审议、计划和预算的审查

  第五章 选举、补选、免职和告退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特定问题视察

  第八章 讲话和表决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PA视讯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执法划定,结合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生长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依照宪法和执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历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卖力,受人民监视。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实发扬民主,团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聚会会议的举行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聚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聚会会议。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聚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聚会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聚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聚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下列准备事情:

  (一)决定聚会会议召开日期;

  (二)提出聚会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提出需要临时设立的委员会的成员名单草案;

  (四)听取和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审查陈诉;

  (五)决定列席聚会会议人员名单;

  (六)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事情陈诉稿;

  (七)听取和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治理情况的陈诉;

  (八)聚会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聚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听取原选举单元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集中开展视察、同有关国家机关卖力人座谈、对有关国家机关的事情进行询问。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般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聚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聚会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聚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规则草案发给代表。

  遇有特殊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聚会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的聚会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聚会会议上决定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常务委员会主任聚会会议决定,并予以宣布。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聚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草案开端方案及上一年计划执行情况、市级预算草案开端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开端审查,提出开端审查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将开端审查意见交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处置惩罚。开端审查意见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反馈的处置惩罚情况陈诉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加入计划和预算的开端审查。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临时聚会会议不适用第八、九、十、十一条的划定。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聚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聚会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聚会会议议程、需要临时设立的委员会的成员名单和关于聚会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聚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聚会会议的预备聚会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聚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凭据选举单元组成代表团。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PA视讯卫戍区召集本代表团全体代表推选团长、副团长。

  代表团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聚会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事情。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聚会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代表团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聚会会议举行前,讨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需要临时设立的委员会的成员名单草案、聚会会议议程草案,讨论准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聚会会议审议的陈诉征求意见稿和地方性规则草案,讨论选举准备事情,讨论关于聚会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聚会会议在常务委员会授权的规模内,凭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需要临时设立的委员会的成员名单草案、聚会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聚会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聚会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主席团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聚会会议;

  (二)向聚会会议提出议案;

  (三)决定议案是否列入聚会会议议程;

  (四)组织审议列入聚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陈诉;

  (五)决定是否将议案和决议草案、决定草案提交聚会会议表决;

  (六)主持聚会会议选举,提出选举措施草案;

  (七)确定由聚会会议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组成人员的正式候选人名单;

  (八)决定议案、免职案、质询案的审议法式和处置惩罚意见;

  (九)组织宪法宣誓仪式;

  (十)宣布通告;

  (十一)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聚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的方式由聚会会议主持人决定。

  第十七条 主席团第一次聚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划分担任每次大会全体聚会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聚会会议日程;

  (二)副秘书长的人选;

  (三)大会讲话人;

  (四)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五)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聚会会议;

  (二)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规模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聚会会议日程部署作须要的调整;

  (三)召开代表团团长聚会会议,就议案和有关陈诉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陈诉;

  (四)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陈诉;

  (五)凭据主席团授权,处置惩罚主席团职责规模内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聚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治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置惩罚聚会会议日常事务事情。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事情。

  第二十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陈诉,由代表团全体聚会会议、代表小组聚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聚会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康健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聚会会议的,应当书面请假,经代表团团长同意后报大会秘书长批准。

  大会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陈诉代表出席聚会会议情况和缺席原因。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PA视讯知识产权法院院长、PA视讯金融法院院长、PA视讯互联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和各分院检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聚会会议。

  本市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聚会会议。

  其他有关机关、团体卖力人及有关人员,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聚会会议。

  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本条第一款划定的列席人员因康健等特殊原因不能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聚会会议的,向大会秘书长书面请假。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聚会会议果真举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聚会会议设旁听席,旁听措施另行划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聚会会议举行新闻宣布会、记者会。新闻记者经大会秘书处部署,可以对聚会会议进行采访报道。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在须要的时候,可以举行秘密聚会会议。举行秘密聚会会议,由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的意见后决定。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规则、当选人员名单,由主席团宣布市人民代表大会通告予以宣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告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批准的陈诉,应当实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网站上刊载。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增强信息化手段在市人民代表大会聚会会议中的应用,提高聚会会议的信息化水平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的便利化水平。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聚会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规模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聚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陈诉,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一个代表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规模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聚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聚会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聚会会议议程,并将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置惩罚意见的陈诉印发聚会会议。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聚会会议、发表意见。

  代表联名或者代表团提出议案,应当在主席团决定的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时间前提出。

  第二十八条 代表联名或者代表团提出的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提出的规则案应当附规则草案文本和说明。

  第二十九条 列入聚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事情机构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列入聚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聚会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

  第三十条 列入聚会会议议程的规则案,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聚会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列入聚会会议议程的规则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聚会会议。但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聚会会议审议中对该规则案已经提出审议意见的,在代表大会聚会会议上可以不再提出审议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凭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规则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陈诉和规则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差异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陈诉中予以说明,由主席团聚会会议审议通事后,印发聚会会议。

  规则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凭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规则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聚会会议表决。

  第三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陈诉,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聚会会议、发表意见。

  第三十二条 列入聚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聚会会议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聚会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三条 列入聚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法式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聚会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聚会会议存案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聚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四条 不列入聚会会议议程的议案,主席团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的,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聚会会议闭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陈诉。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关于议案审议结果的陈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聚会会议审议通事后,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聚会会议,并予以果真。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事情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治理。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治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回复。涉及面广、处置惩罚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经交办机关同意,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回复。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治理情况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陈诉,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聚会会议,并予以果真。

第四章 事情陈诉的审议、计划和预算的审查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聚会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聚会会议提出事情陈诉,经各代表团审议后,聚会会议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提出事情陈诉的机关,应当提供有关质料。

  市人民政府向聚会会议提出关于上一年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计划草案的陈诉、本年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草案,关于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预算草案的陈诉、本年预算草案,由各代表团审查,并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凭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关于上一年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计划草案的陈诉、本年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草案,关于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预算草案的陈诉、本年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陈诉。审查结果陈诉经主席团聚会会议审议通事后,印发聚会会议。

  第三十八条 大会秘书处凭据各代表团的意见,起草关于有关事情陈诉、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主席团聚会会议审议,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聚会会议表决。

  第三十九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市级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历程中必须作部门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五年计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法式,参照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划定执行。

第五章 选举、补选、免职和告退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提名或者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也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聚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向聚会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须要的说明。

  第四十三条 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接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或者经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后进行选举。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应当制定选举措施。选举措施草案由主席团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聚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聚会会议选举,接纳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赞成票数凌驾全体代表的半数的,始恰当选。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依法确定是否有效,并由聚会会议主持人就地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宣布。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出缺,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缺,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个体任命、补选。

  第四十七条 大会选举或者通过的国家事情人员,在依照法定法式发生后,应当进行宪法宣誓。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聚会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市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免职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聚会会议表决。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聚会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免职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聚会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聚会会议决定,组织视察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聚会会议凭据视察委员会的陈诉审议决定。

  免职案应当写明免职理由。

  免职案提请全体聚会会议表决前,被提出免职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聚会会议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聚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聚会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聚会会议。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元免职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取消,由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通告。

  第五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可以提出告退。市人民代表大会聚会会议期间提出告退的,由主席团将其告退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聚会会议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告退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告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告退后,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聚会会议存案。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接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告退,或者免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本市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须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确认。免职本市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议,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存案。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二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陈诉、审查计划和预算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卖力人或者卖力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覆询问。

  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陈诉的时候,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卖力人到会听取意见,回覆询问,并可以对议案和有关陈诉作增补说明。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聚会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事情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工具、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五十四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聚会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聚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聚会会议上口头回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回复。在主席团聚会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聚会会议上回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聚会会议,发表意见。在专门委员会聚会会议上回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将回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陈诉。主席团认为须要的时候,可以将回复质询案的情况陈诉印发聚会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回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卖力人到会回复;质询案以书面回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卖力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聚会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回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回复。

第七章 特定问题视察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须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视察委员会。

  第五十六条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视察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聚会会议决定。

  视察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聚会会议通过。

  第五十七条 视察委员会进行视察的时候,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向它提供质料。提供质料的公民要求视察委员会对质料来源保密的,视察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视察委员会在视察历程中,可以不宣布视察的情况和质料。

  第五十八条 视察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视察陈诉。市人民代表大会凭据视察委员会的陈诉,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视察委员会的视察陈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聚会会议存案。

第八章 讲话和表决

  第五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种种聚会会议上的讲话和表决,不受执法追究。

  第六十条 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聚会会议进行大会讲话,就议案和有关陈诉发表意见。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聚会会议上讲话的,每人可以讲话两次,第一次不凌驾十五分钟,第二次不凌驾五分钟。

  要求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聚会会议上讲话的,应当在会前向大会秘书处报名并准备书面质料,由大会执行主席部署讲话顺序;在大会全体聚会会议上临时要求讲话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讲话。代表报名后未能讲话的,由大会秘书处将讲话质料印发聚会会议。

  在代表团聚会会议上讲话的,由大会秘书处将讲话整理简报印发聚会会议,并可以凭据本人要求,经大会秘书长同意,由大会秘书处将讲话纪录或者摘要印发聚会会议。

  第六十二条 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聚会会议上讲话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讲话两次,第一次不凌驾十五分钟,第二次不凌驾五分钟。经聚会会议主持人许可,讲话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聚会会议主持人就地宣布。

  聚会会议表决接纳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如遇到表决器无法使用的情况,接纳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具体表决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第六十四条 预备聚会会议的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的方式由聚会会议主持人决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自宣布之日起施行。1983年3月16日PA视讯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聚会会议通过的《关于议案的若干暂行划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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