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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视讯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措施(2015年历史版本)_地方性规则历史版本_首都之窗_PA视讯_PA视讯在线百家乐_PLAYACE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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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9月8日PA视讯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聚会会议通过 2002年7月18日PA视讯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聚会会议修订 2015年11月27日PA视讯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聚会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下层工会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工业

  第六章 执法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市的企业、事业单元、机关以及其他组织中以人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元建设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水平,都有依法加入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企业、事业单元、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职工加入和组织工会给予支持,提供须要的条件。

  任何组织和小我私家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由,以解除劳动条约、降低人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和限制职工加入和组织工会;不得对加入和组织工会的职工进行攻击抨击。

  第三条 维护职工正当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本市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加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生长,做好职工服务事情。

  第四条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团体条约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和物质利益。

  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加入本单元的民主决策、民主治理和民主监视,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

  工会通过劳动执法监视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置惩罚制度,监视单元执行劳动执法、规则,加入劳动争议处置惩罚,保障职工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条 工会支持企业、事业单元依法进行生产经营运动,教育职工遵纪守法,遵守本单元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履行劳动条约,完成事情任务,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科技创新等运动。

  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元组织职工开展知识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职业技术。

  第六条 工会应当健全职工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方式,组织开展职工相助保障、执法服务、困难帮扶、心理关爱及文化体育等运动。

  第七条 工会及其事情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依靠职工开展工会事情,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接受会员评议和监视。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八条 本市工会各级组织的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各级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会及工会主席、副主席经民主选举发生。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元、机关以及其他组织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设下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设下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元的会员联合建设下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1人,组织会员开展运动。

  女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上的,应当建设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事情;女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下的,应当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第十条 市和区、县建设地方总工会。乡镇、街道建设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会或者工会事情委员会。社区、村内企业较多的,可以建设联合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凭据需要建设工业工会。

  同一区域或者行业的下层工会委员会,可以建设区域性或者行业性的工会联合会。

  第十一条 工会组织的建设,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资助和指导企业、事业单元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组建工会,任何组织和小我私家不得阻挠。

  企业、事业单元以及其他组织开业或者建设6个月尚未组建工会,职工有建会意愿的,上级工会应当派员资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总工会以及工业工会,从建设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下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划定的法人条件的,凭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划定,经治理法人资格挂号,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总工会委员会以及工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下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或者5年,期限届满仍未进行换届的,上级工会有权责令其限期进行换届。

  第十四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得由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兼任,也不宜由分管劳动、人为、人事的企业卖力人兼任。

  企业主要卖力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下层工会委员会的成员。

  第十五条 工会应当对新当选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以及配备的专职事情人员进行上岗培训。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小我私家不得随意取消、合并工会组织。

  下层工会所在单元终止或者被取消,该工会组织相应取消,并陈诉上一级工会。

  第十七条 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元以及其他组织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工会应当凭据事情需要,设工会专职事情人员,具体人数由工会与单元协商确定。

  乡镇、街道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乡镇、街道职工人数较多的,应当凭据事情需要,设工会专职事情人员。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资助和指导下层工会开展事情。

  第十八条 下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条约期限自动延长,延恒久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条约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条约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本人有严重过失或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单元不得随意变换其事情岗位或者调动其事情。因事情需要变换事情岗位或者调动时,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十九条 免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由工会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免职。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单元以及其他组织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治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治理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会应当建设劳动执法监视组织,设立工会劳动执法监视员,对企业贯彻实施劳动执法、规则的情况进行监视。企业违反劳动执法、规则的,工会劳动执法监视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拒不纠正的,可以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作出处置惩罚。

  工会应当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劳动执法、规则的监视检查事情。

  第二十二条 工会资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元以及其他组织签订劳动条约,对劳动条约的订立、履行、变换、解除、终止以及续订情况进行监视。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元以及其他组织片面解除职工劳动条约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其违反执法、规则和劳动条约,应当实时提出纠正意见或者建议;工会要求重新处置惩罚时,单元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置惩罚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企业切正当定情形确需淘汰人员时,应当提前30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形式,向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企业自裁员之日起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依法优先录用被淘汰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元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与工会或者职工协商代表建设平等协商机制,就劳动尺度简直定、劳动关系的调整、重大劳动争议的处置惩罚以及团体条约的签订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进行平等协商。一方提出协商要求的,另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

  第二十五条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元以及其他组织就劳动酬金、事情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宁静卫生以及职业培训等事项签订团体条约。

  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或者企业就前款事项签订团体条约。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元以及其他组织签订的团体条约中的劳动酬金和劳动条件等尺度不得低于当地域域性、行业性团体条约的尺度;未签订团体条约的应当凭据当地域域性、行业性团体条约的尺度执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元以及其他组织的代表依法就人为分配制度、人为分配形式、人为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人为协议。

  第二十六条 代表职工一方加入团体条约、人为协议协商的代表为职工协商代表。职工协商代表由工会委派或者由职工民主选举发生。

  职工协商代表在本人劳动条约期限内的,单元不得与其解除劳动条约;在任期内劳动条约期满的,单元应当与其续签劳动条约至任期届满。但本人有严重过失或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职工协商代表因加入协商占用生产或者事情时间,其人为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元以及其他组织发生有关人员非法扣留职工正当证件以及对职工非法搜身、侮辱、虐待、体罚等侵害职工人身权的情况时,工会应当予以制止,要求纠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置惩罚或者支持职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元以及其他组织违反劳动执法、规则划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之一的,工会应今世表职工与其谈判,要求停止侵害,接纳措施予以纠正;单元应当予以研究处置惩罚,并在15日内向工会作出书面回复;逾期不予回复又不纠正的,工会有权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置惩罚:

  (一)克扣或者拖欠职工人为的;

  (二)不提供劳动宁静卫生设施、条件或者劳动宁静卫生设施、条件不切合国家划定的;

  (三)超出国家划定随意延长劳动时间或者不支付加班人为的;

  (四)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五)侵犯女职工、残疾职工或者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六)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工会书面处置惩罚建议,应当依法作出处置惩罚,并自作出处置惩罚决定之日起15个事情日内将处置惩罚结果书面见告工会。

  第二十九条 工会对企业、事业单元以及其他组织侵犯职工正当权益的问题进行视察时,有权向有关单元或者知情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与侵权事实有关的资料,有关单元应当予以协助,提供便利条件,不得设置障碍,阻挠或者拒绝视察。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元以及其他组织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事业单元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实时研究,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工会。

  第三十一条 各级工会建设劳动掩护监视组织,设立劳动掩护监视检查员。劳动掩护监视检查员依法对企业宁静生产情况进行监视检查,企业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故障或者阻挠。

  第三十二条 工会依照国家划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革新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宁静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视。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划定通知相关工会加入劳动条件、宁静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事情。尚未建设工会组织的,由其上一级工会或者企业所在地工会实施监视,加入验收。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认真处置惩罚,并将处置惩罚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三十三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加入本单元宁静生产事情的民主治理和民主监视,维护职工在宁静生产方面的正当权益,对本单元执行宁静生产执法、规则的情况进行监视。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者生产历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督促并协助企业消除隐患和危害,企业应当实时研究回复和处置惩罚;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宁静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立即作出处置惩罚。

  企业未能接纳措施实时作出处置惩罚,对职工生命宁静、身体康健造成伤害的,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和控告,支持和资助职工维护其正当权益。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立即陈诉有关部门并通报同级工会;重大伤亡事故,同时报市总工会。对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陈诉的,工会有权提请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置惩罚。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康健问题的视察处置惩罚,必须有工会加入。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置惩罚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有关部门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实时研究,给予回复。

  第三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元以及其他组织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今世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元以及其他组织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企业、事业单元以及其他组织对职工的合理要求,应当予以解决;不予解决的,工会应当立即向上级工会陈诉。上级工会应当实时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主管部门了解情况,配合协商处置惩罚,尽快恢复生产、事情秩序。

  第三十六条 企业工会应当加入劳动争议调整委员会,设立劳动争议调整员,主持劳动争议调整事情。

  本市乡镇、街道以上工会可以建设劳动争议调整指导委员会,资助、指导所属劳动争议调整组织开展调整事情。

  市和区、县总工会建设兼职劳动争议仲裁员队伍,加入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事情。

  第三十七条 市和区、县总工会可以建设执法服务机构,为下层工会和职工提供执法服务。

  第三十八条 市和区、县总工会加入监视社会保险基金的治理、使用以及职工最低生活保障尺度的实施。

  下层工会应当监视本单元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督促本单元凭据国家和本市的划定为职工建设养老、医疗等增补保险。

  第三十九条 工会凭据人民政府的委托,与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以及先进事情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治理事情。

  第四十条 本市有关国家机关组织起草或者修改规则、规章以及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时,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组织监视检查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执法、规则、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时,应当吸收工会加入。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人为、劳动宁静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加入研究,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四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设政府与工会的联席聚会会议制度,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事情部署和与职工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涉及职工重大利益的问题以及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设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也可以建设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

  三方应当定期召开协调聚会会议,就劳动规章、政策的制定,劳动尺度简直定,团体劳动争议和职工突发事件的处置惩罚等进行研究、分析,协商解决涉及劳动关系的各项重大问题。

  三方形成的协议或者决定,各方应当组织贯彻实施。

第四章 下层工会

  第四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元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设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治理制度,保障职工民主治理权利的实现。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事情机构,卖力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事情。

  同一区域或者行业内的企业,可以建设区域或者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十四条 工会推动企业、事业单元建设和实行厂务果真制度。企业、事业单元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有关情况,以及生产经营治理的重大事项,凭据一定法式向职工果真,听取职工意见,接受职工监视。

  第四十五条 团体条约草案、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和调整方案、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企业宁静生产事情情况等重大事项以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元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实施方案中职工的淘汰、分流和安置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执法、规则划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元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依法治理。

  第四十六条 工会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召开前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征集议案,提出议题的建议,提请大会审议。

  企业、事业单元准备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应当于聚会会议召开7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工会。

  第四十七条 工会应当监视、检查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决议的执行,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向企业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并陈诉上级工会。

  第四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元以及其他组织研究经营治理和生长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人为、福利、劳动宁静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聚会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加入。

  企业、事业单元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事情,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元以及其他组织依法行使经营治理权。

  第四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

  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的工会委员会提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选举发生。

  第五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在监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在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代表。

  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发生。

  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工会主席、副主席经民主选举可以作为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行使各项职权时,应当表达职工的意愿,并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陈诉事情,主动接受职工的监视。职工可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免职、撤换由其选举的董事会、监事会中不履行职责的职工代表。

  公司工会应当维护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的正当权益,支持其加入决策,履行职责。

  第五十三条 下层工会委员会召开聚会会议或者组织运动,应当在生产或者事情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事情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单元的同意。

  下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事情时间加入工会组织的聚会会议、运动或者从事工会事情,每月不凌驾3个事情日,其人为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下层工会的劳动执法监视员、劳动掩护监视检查员、劳动争议调整员依法行使职权时,不受每月3个事情日的限制。

  第五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元、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工会委员会的专职事情人员的人为、奖励、补助,由所在单元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元职工同期待遇。

  企业、事业单元、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事情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调动事情岗位,不得进行攻击抨击。

第五章 工会的经费和工业

  第五十五条 工会会员按月缴纳会费,会费尺度凭据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划定执行。

  建设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元、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于每月15日前,凭据全部职工上月人为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逾期未缴或者少缴的,应当实时补缴,并凭据欠缴金额日5‰缴纳滞纳金。

  未建设工会的企业、事业单元以及其他组织,职工有组建工会意愿的,自上级工会资助和指导职工筹备组建工会之日起,拨缴经用度于组建工会和服务职工。

  企业、事业单元以及其他组织拨缴工会经费凭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划定执行,在税前列支。

  第五十六条 上级工会有权对下级工会所在的企业、事业单元以及其他组织拨缴工会经费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五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元以及其他组织少缴、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下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凭据本市划定进行催缴。经催缴仍不缴纳的,下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凭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划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八条 建设一级工会财政治理的工会组织,应当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者会员大会选举发生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照执法和有关划定,对本级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工会资产治理和各项专用基金使用情况等进行审查监视,并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或者会员大会陈诉,接受监视。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者会员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下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视检查。

  工会主席任期届满或者在任期内离任的,工会应当凭据划定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查。

  第五十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元、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为同级工会和本单元工会办公、开展运动提供须要的设施、运动场所以及其他物质条件,并提供上述设施、运动场所重建、改建、扩建、维护时所需的用度和其他资助。

  第六十条 工会工业、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受执法掩护,任何组织和小我私家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工汇合并、分立、取消、解散前,其工业、经费应当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进行审计。工汇合并,其工业、经费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分立,其工业、经费由原工汇合理分配;工会取消或者解散,其工业、经费由上级工会处置。

  第六十一条 市和区、县总工会以及企业、事业单元工会所属的为职工服务的企业、事业单元,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六十二条 市和区、县总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事情人员同等看待,所需用度由同级财政肩负。

第六章 执法责任

  第六十三条 工会对违反本措施划定侵犯其正当权益的,有权进行视察,并提请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接纳责令纠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措施予以处置惩罚,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接到工会提出的申请,应当依法作出处置惩罚,并自作出处置惩罚决定之日起15个事情日内将处置惩罚结果书面见告工会。

  第六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请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处置惩罚,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纳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由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一)违反本措施第二条第三款的划定,阻挠、限制职工加入和组织工会或者对加入和组织工会的职工实施攻击抨击的;

  (二)违反本措施第十一条第二款的划定,阻挠上级工会派员资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的。

  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结果,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未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治理处罚法的划定处罚。

  第六十五条 职工因加入工会运动或者工会事情人员因履行本措施划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条约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单元恢复其事情,凭据解除劳动条约前正常事情期间的劳动酬金和福利待遇尺度补发应得的酬金。

  职工或者工会事情人员因前款原因被解除劳动条约而又不愿意恢复事情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单元给予本人年收入两倍的赔偿,凭据解除劳动条约的有关划定给予经济赔偿。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措施划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责令纠正,依法处置惩罚;拒不纠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纳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由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一)故障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二)拒绝或者拖延进行平等协商的;

  (三)非法取消、合并工会组织的;

  (四)故障工会加入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正当权益问题的视察处置惩罚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措施第六十条第一款的划定,侵占工会经费和工业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措施划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事情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事情岗位,进行攻击抨击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纠正、恢回复事情;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事情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治理处罚法的划定处罚。

  第六十九条 工会事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纠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免职;造成损失的,应当肩负赔偿责任;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推行平等协商和团体条约制度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在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三)对侵犯职工正当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监视而不履行监视职责的;

  (四)截留、挪用、侵占、贪污工会经费和资产的;

  (五)其他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行为。

  第七十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事情人员不履行工会法和本措施划定职责,使工会或者职工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措施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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