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2日PA视讯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聚会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服务机构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五章 社会抢救能力建设
第六章 执法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民众生命康健权益,规范本市院前医疗抢救服务,提高院前医疗抢救服务能力和水平,实时、有效抢救急、危、重患者,凭据有关执法、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抢救服务及其监视治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抢救服务,是指院前医疗抢救机构凭据调治机构的调治,在将急、危、重患者送达院内医疗抢救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抢救治和监护为主的医疗运动以及与院内医疗抢救机构的交接运动。
本条例所称调治机构,是指受理院前医疗抢救呼叫、调派院前医疗抢救机构提供服务的机构。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抢救机构,是指切合国家和本市划定的条件,从事院前医疗抢救服务的医疗机构。
本条例所称院内医疗抢救机构,是指具有急诊抢救能力,接收、救治院前医疗抢救机构转运患者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院前医疗抢救服务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是基本公共服务和都市宁静运行保障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对院前医疗抢救服务事情的领导,对全市院前医疗抢救机构实施统一计划结构、统一服务规范、统一监视治理。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研究建设切合院前医疗抢救服务特点的治理体制,明确划分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并将院前医疗抢救服务事情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区人民政府凭据全市统一计划,卖力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抢救机构设置计划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院前医疗抢救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连续保障院前医疗抢救服务事业生长投入,保障本行政区域院前医疗抢救服务事业与经济社会生长和居民需要相适应。
第六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院前医疗抢救服务事情,卖力组织、协调、监视治理院前医疗抢救服务运动。
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抢救服务运动进行监视治理。
生长革新、财政、计划、领土、人力社保、民政、公安、交通、教育、通信治理等部门凭据各自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抢救服务相关事情。
第七条 院前医疗抢救机构应当凭据国家和本市划定的执业规模、服务规范和收费尺度,连续提供院前医疗抢救服务。
院内医疗抢救机构应当配合院前医疗抢救机构做好转运急、危、重患者的交接事情。
第八条 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尊重、配合院前医疗抢救机构开展院前医疗抢救服务,自觉维护院前医疗抢救服务秩序。
第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医疗抢救公益性宣传,普及医疗抢救知识,提高社会医疗抢救意识。
各级种种学校应当将医疗抢救知识和技术培训作为地方课程专题教育内容,在专业组织的指导下,开展适合学校实际和学生特点的针对性培训,提高学生的宁静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条 勉励单元和小我私家通过公益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加入院前医疗抢救服务,支持院前医疗抢救服务事业。
第十一条 勉励医学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抢救和急诊医学相关研究,提高医疗抢救和急诊医学科学技术水平;勉励院前医疗抢救服务使用先进医疗科学技术。
本市提倡中医药诊疗技术和要领在院前医疗抢救服务中的推广和应用。
第二章 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市计划、领土部门应当凭据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计划,综合考虑城乡结构、区域人口数量、服务半径、交通状况和院内医疗抢救机构漫衍情况、接诊能力等因素,体例本市院前医疗抢救机构设置计划,统筹院前医疗抢救机构及其抢救事情站的结构,并向社会宣布。
第十三条 设置院前医疗抢救机构及其抢救事情站,应当切合本市院前医疗抢救机构设置计划。
现有的院前医疗抢救机构及其抢救事情站设置不切合计划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凭据计划组织调整。
第十四条 院前医疗抢救机构及其抢救事情站的建设应当切合统一的尺度。具体尺度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凭据国家尺度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五条 院内医疗抢救机构的名录、地址、急诊抢救能力等信息,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定期统计、更新,并向社会宣布。
第十六条 在有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公共宁静应急需要的情况下,全市院前医疗抢救机构、院内医疗抢救机构及其人员和抢救车辆,应当接受政府或者有关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调治。
第十七条 调治机构应当与110、119、122等都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联动机制,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和其他公共宁静应急处置事情。
第三章 服务规范
第十八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制定院前医疗抢救服务规范和质量控制尺度,并向社会果真;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院前医疗抢救机构执行服务规范和质量控制尺度的情况进行日常监视检查和定期考核。
院前医疗抢救机构应当凭据院前医疗抢救服务规范和质量控制尺度制定相应的治理制度,定期组织抢救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 本市院前医疗抢救服务的专用呼叫号码为“120”。
“999”为市红十字会履行“救护、救助、救灾”职责的呼叫号码。市红十字会可以协助政府提供部门院前医疗抢救服务。
市红十字会提供院前医疗抢救服务,应当凭据全市统一的计划设置院前医疗抢救机构及其抢救事情站,遵守统一的服务规范,并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监视治理。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恶意拨打、占用抢救呼叫号码和线路。
第二十条 调治机构应当凭据人口规模、抢救呼叫业务量,设置相应数量的专线电话线路,保证抢救呼叫电话流通,并配置专门的调治人员24小时接听抢救呼叫电话。
调治人员应当掌握医疗抢救知识、院前医疗抢救机构设置基本情况和院内医疗抢救机构接诊能力,实时接听抢救呼叫电话,询问并纪录患者信息,凭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尺度进行分类挂号处置惩罚。对急、危、重患者,凭据就近原则迅速派出院前救护车;对非急、危、重患者,见告其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
急、危、重患者的具体尺度,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患者及其眷属或者现场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治人员询问,如实提供患者病情、位置、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院前医疗抢救机构的抢救人员应当实时接听派车电话,在划定时间内出车;实时与患者及其眷属取得联系,询问病情、指导自救;凭据医疗抢救操作规范对患者实施救治,并将患者实时转运至院内医疗抢救机构;凭据划定尺度收取院前医疗抢救服务用度,不得因收费问题延误救治。
第二十二条 院前医疗抢救机构应当凭据患者情况,遵循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及其眷属意愿的原则,将患者实时转运至具有相应急诊抢救能力的院内医疗抢救机构。
患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由院前医疗抢救机构决定送往相应的院内医疗抢救机构进行救治:
(一)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险的;
(二)疑似突发熏染病、严重精神障碍的;
(三)其他执法、行政规则有特别划定的。
院前医疗抢救机构和抢救人员不得为谋取本单元利益或者小我私家利益,违反患者转运原则。
患者转运的具体措施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患者被送达院内医疗抢救机构前,调治机构和抢救人员应当与院内医疗抢救机构进行相同,将患者有关情况提前见告拟转运的院内医疗抢救机构,院内医疗抢救机构应当做好接诊准备。
患者被送达院内医疗抢救机构后,抢救人员应当与接诊医生、护士交接患者病情、开端诊疗及用药情况等信息,并凭据划定填写、生存病情交接单。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协调院前医疗抢救机构和院内医疗抢救机构建设有效衔接机制。具体措施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院内医疗抢救机构应当设置专线电话,并保持24小时流通,保证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调治机构、院前医疗抢救机构实时相同院前医疗抢救相关信息。
院内医疗抢救机构应当坚持首诊卖力制,不得拒绝接收院前医疗抢救机构转运的急、危、重患者。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由首诊医生判断转运宁静性,并联系接收医院,在保证患者宁静的前提下转运至其他院内医疗抢救机构。
第二十五条 院前医疗抢救机构不得擅自停业、中断提供院前医疗抢救服务。
院前医疗抢救机构因故停业、中断提供院前医疗抢救服务的,应当至少于停业、中断服务前两个月向原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陈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陈诉后,应当接纳须要措施确保该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抢救服务不受影响。
第二十六条 院前医疗抢救机构、院内医疗抢救机构应当做好医疗抢救信息的挂号、生存、汇总、统计、分析等事情,并凭据划定报送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具体措施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设院前医疗抢救信息平台,实现全市院前医疗抢救信息共享互通。
第二十七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凭据区域人口状况、交通状况和院前、院内医疗抢救机构漫衍情况,合理确定院前救护车配备数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院前医疗抢救机构应当建设院前救护车定期检验和报废制度,保持车况和车载医疗设备、物品切合国家有关尺度,确保车辆处于正常待用状态。
第二十八条 院前救护车应当统一喷涂院前医疗抢救标识和呼叫号码,安装切合国家尺度的标志灯具和警报器,不得用于院前医疗抢救服务以外的其他运动。
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违反划定擅自配置、使用院前救护车提供院前医疗抢救服务,不得设置、使用标志灯具、警报器。
院前救护车应当安装计价器,并在明显位置粘贴价钱公示,标明收费项目名称、尺度及价钱举报电话。
第二十九条 院前医疗抢救机构应当为有需要的急、危、重患者提供搬抬服务,患者眷属和现场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 每辆院前救护车应当配齐包罗驾驶员、医师、护士、担架员等抢救人员,具备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搬抬服务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 从事院前医疗抢救服务事情的医师应当依法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并切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临床类别抢救医学专业;
(二)临床类别非抢救医学专业的医师,应当在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抢救医学专业系统培训或者专业进修,并经考核及格。
中医类别医师应当凭据其执业规模从事院前医疗抢救服务事情。
从事院前医疗抢救服务事情的护士,应当依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驾驶员、担架员应当经过院前医疗抢救机构组织的抢救技术培训并考核及格。
第三十二条 院前医疗抢救机构可以聘用医疗救护员凭据国家相关划定开展辅助性医疗救护事情。
医疗救护员应当凭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划定,经培训、考核及格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院前医疗抢救机构聘用医疗救护员,应当审核其职业资格,并进行岗前培训、考核;未经考核及格的,不得聘用。
本市医疗救护员职业资格治理和聘用、培训、考核的有关划定,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市生长革新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凭据院前医疗抢救服务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院前医疗抢救服务收费项目和尺度,凭据经济社会生长水平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宣布。
本市将院前医疗抢救服务发生的医疗服务费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报销规模。具体措施由市人力社保、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划分制定。
第三十四条 患者及其眷属应当凭据院前医疗抢救服务收费尺度支付用度。
患者及其眷属因自身原因拒绝接受调治机构已派出的院前救护车提供院前医疗抢救服务的,应当支付已经发生的院前救护车使用费。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五条 院前医疗抢救机构、院内医疗抢救机构及其抢救人员依法开展院前医疗抢救运动受执法掩护,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滋扰、阻碍其正常事情。
第三十六条 院前救护车执行院前医疗抢救任务受执法掩护,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二)使用公交专用车道、消防车通道、应急车道;
(三)在确保宁静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偏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四)在禁停区域或者路段临时停车;
(五)免交收费停车场停车费和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
市卫生计生、交通、公安交通治理行政部门应当建设院前救护车信息共享机制,为院前救护车治理和通行提供保障。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行驶中遇有执行院前医疗抢救任务的院前救护车,应当接纳停车、减速等方式主动避让;因避让违反门路交通宁静执法、规则的,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 患者确无能力支付医疗抢救用度的,院前医疗抢救机构和院内医疗抢救机构实施救治后,可以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划定向疾病应抢救助基金、门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申请经费补助。
第三十九条 单元和小我私家向院前医疗抢救事业进行公益捐赠的,依法享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和小我私家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四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增强院前医疗抢救人员队伍建设。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社保等行政部门,制定院前医疗抢救人员引进、培养和职业生长计划,建设与院前医疗抢救服务特点相适应的医护人员岗位轮转机制和薪酬待遇、职务晋升等激励、保障机制。
第五章 社会抢救能力建设
第四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增强社会抢救能力建设,组织开展社会抢救技术培训和抢救知识的宣传普及等事情。
第四十二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凭据医疗抢救规范和社会抢救能力建设要求,体例统一的社会医疗抢救培训纲要和教学、考核尺度,并向社会宣布。
单元和小我私家开展社会医疗抢救培训运动,应当执行统一的培训纲要和教学、考核尺度。
第四十三条 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履行医疗抢救知识普及、低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加入现场救护等职责。
勉励医学行业协会、医学科研机构、医疗机构等具备专业能力的组织开展社会医疗抢救培训运动。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学者、具备专业能力的组织等对单元和小我私家开展的社会医疗抢救培训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向社会宣布评估结果。
第四十四条 单元和小我私家发现他人有医疗抢救需要的,可以拨打抢救呼叫电话,并提供须要资助。
勉励具备医疗抢救专业技术的小我私家在抢救人员到达前,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执法掩护。
勉励小我私家学习医疗抢救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第四十五条 依法建设的志愿者组织可以招募、组织志愿者开展医疗抢救公益性宣传、普及医疗抢救知识等医疗抢救志愿服务运动。
单元和小我私家可以通过志愿者组织加入医疗抢救志愿服务运动。志愿者组织应当为志愿者提供医疗抢救志愿服务所需的宁静、卫生、医疗等条件和保障,开展相关的知识和技术培训。
第四十六条 勉励企事业单元、社会组织利用互联网技术宣传普及抢救知识、统筹利用社会抢救资源,提高社会抢救能力。
第四十七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等应抢救援队伍应当掌握须要的基本医疗抢救知识和技术;设置应抢救援队伍的单元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加入医疗抢救知识和技术培训,提高应抢救援队伍的医疗抢救能力。
生产经营单元应当将医疗抢救保障等相关内容纳入本单元生产宁静事故应抢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生产经营单元组织本单元宁静生产教育培训,应当凭据需要设置医疗抢救知识和技术培训等相关内容,提高事情人员在预防、处置生产宁静事故中的医疗抢救能力。
勉励其他机关、企事业单元、社会团体凭据本单元事情性质和特点,组织本单元事情人员加入医疗抢救知识和技术培训,掌握须要的医疗抢救知识和技术。
第四十八条 影剧院、体育场馆、机场、火车站、学校、景区等果真场合的经营治理单元应当凭据宁静保障需要配置医疗抢救设备设施和药品,定期组织员工学习医疗抢救知识和技术,提高医疗抢救保障能力。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凭据社会医疗抢救需要,分级分类制定医疗抢救设备设施、药品配置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宣布。
第四十九条 大型群众性运动承办者应当将医疗抢救服务保障内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加入者提供须要的医疗抢救服务保障。
第六章 执法责任
第五十条 单元和小我私家发现院前医疗抢救机构、院内医疗抢救机构、调治机构违反本条例划定的,可以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院前医疗抢救服务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宣布。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实时作出处置惩罚;需要公安、交通、生长革新、人力社保等行政部门配合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配合。
第五十一条 院前医疗抢救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拒不配合日常监视检查和定期考核的,由市或者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纠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凭据情节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调治机构及其调治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提供服务不切合划定的,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造成严重结果的,并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抢救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提供服务不切合划定的,由市或者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纠正,并可对院前医疗抢救机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结果的,并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院前医疗抢救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不凭据划定转运患者的,由市或者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纠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结果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五条 院内医疗抢救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不凭据划定与院前医疗抢救机构交接急、危、重患者信息或者拒不接收院前医疗抢救机构转运的急、危、重患者的,由市或者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院前医疗抢救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停业、中断服务前未凭据划定陈诉的,由市或者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结果的,并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院前医疗抢救机构及其事情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划定,使用院前救护车从事院前医疗抢救服务以外其他运动的,由市或者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纠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结果的,并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任何单元或者小我私家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划定,擅自配置、使用院前救护车或者使用假院前救护车提供院前医疗抢救服务的,由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收缴,并处罚款。
第五十八条 院前医疗抢救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不凭据划定配备抢救人员的,由市或者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纠正,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结果的,并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单元和小我私家有下列情形之一,扰乱院前医疗抢救服务事情秩序,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罚法》的划定给予行政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恶意拨打、占用抢救呼叫号码和线路的;
(二)阻碍执行院前医疗抢救任务的院前救护车通行的;
(三)侮辱、殴打抢救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抢救人员实施救治的;
(四)其他扰乱院前医疗抢救事情秩序的行为。
第六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及其事情人员在院前医疗抢救服务事情中存在不履行、违法履行、不妥履行职责行为的,凭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划定对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 院前医疗抢救机构、院内医疗抢救机构及其事情人员在院前医疗抢救服务事情中对患者正当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肩负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中医医疗机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提供院前医疗抢救服务的,由中医行政治理部门凭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划定实施监视治理。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