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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视讯市非机动车治理条例(2018年历史版本)_地方性规则历史版本_首都之窗_PA视讯_PA视讯在线百家乐_PLAYACE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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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8日PA视讯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聚会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销售

  第三章 登  记

  第四章 通行宁静

  第五章 停车秩序

  第六章 执法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非机动车治理,保障门路交通有序、宁静,维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正当权益,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门路交通宁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物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门路交通宁静法实施条例》等执法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挂号、通行、租赁经营、停放及相关治理运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治理事情的领导;优化交通出行方式,提倡市民绿色出行;落实非机动车通行门路、停放等基础设施计划、建设;引导、规范企业开展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实施总量调控;不生长电动自行车租赁;监视、协调有关行政部门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服务处应当统筹辖区内的非机动车治理事情;组织治理、综合协调、监视检查区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依尺度施划非机动车位,规范非机动车停车秩序,清理废旧非机动车等事项;可以依托居(村)民自治、网格化治理、门前三包等机制,接纳向社会购置服务、勉励志愿者服务、协调多主体进行会商、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约谈等方式开展事情。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工商行政治理、交通行政治理、质量技术监视、情况掩护、都市治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规模内卖力非机动车治理事情。

  第四条 本市非机动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增强行业自律治理,组织会员制定并遵守行业自律条约,引导、协调、监视会员单元及其员工依法从事销售和经营运动,维护公正竞争的市场秩序;对本行业基本情况进行视察;加入制定车辆与服务的尺度及车辆的目录;代表行业反映意见建议。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元、社会团体应当增强对本单元人员非机动车门路交通宁静执法规则和交通宁静知识的宣传教育。

  电视台、广播电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媒体应当增强非机动车门路交通宁静执法规则和交通宁静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二章 生产销售

  第六条 在本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应当切合国家尺度。

  第七条 本市对切合国家尺度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物目录制度。产物目录应当载明生产企业、品牌、型号、定型技术参数等项目,实时更新并向社会宣布。

  市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会同市质量监视治理、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市情况掩护等部门,凭据国家尺度体例产物目录,也可以委托非机动车行业协会组织体例。市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应当实时将切合国家尺度的电动自行车纳入产物目录。没有纳入产物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挂号上牌。

  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应当将产物目录和挂号上牌的执法规则划定等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和产物目录相切合;不切合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划定、当事人约定,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更换。

  第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凭据消费者权益掩护、电子商务等执法规则的划定,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非机动车的销售经营主体身份进行核验和挂号,明确销售者在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宁静保障、消费者权益掩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销售的非机动车违反相关执法规则的,应当依法接纳须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陈诉。

  工商行政治理等部门发现平台内有违反相关执法规则行为的,应当要求平台经营者立即接纳措施制止,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 登 记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经挂号,取得本市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方可在本市门路行驶。

  第十一条 申请电动自行车挂号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申请挂号,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质料:

  (一)挂号申请表;

  (二)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购车凭证;

  (四)车辆整车出厂及格证明。

  第十二条 对申请挂号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对车辆进行检验。在产物目录内且申请质料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就地挂号并免费发放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不切合划定的,不予挂号,并书面见告申请人。

  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统一监制。

  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损坏或者丢失的,当事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申请换领或者补领。

  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接纳增设挂号治理点、简化治理法式、逐步推行带牌销售等方式,为市民治理电动自行车挂号提供便利。

  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制定电动自行车挂号的具体措施,并向社会宣布。

  第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之前购置的电动自行车未经挂号的,应当在划定期限内向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申请挂号。切合本条例第十二条划定的,发放行驶证、号牌;不切合本条例第十二条划定的,发放临时标识。

  本市对发放临时标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3年过渡期,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盘算。过渡期内上门路行驶的,应当悬挂临时标识,并遵守非机动车通行治理的有关划定。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门路行驶。

  具体治理措施由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宣布。

第四章 通行宁静

  第十四条 驾驶非机动车上门路行驶,应当遵守门路交通宁静执法规则的下列通行划定:

  (一)不得双手离把。不得有疏散注意力、故障宁静驾驶的行为;

  (二)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施划非机动车道的,在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三)不得逆行;

  (四)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期待信号灯时,在非机动车停止线或者待驶(转)区内顺序期待;

  (五)转弯时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转弯前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车时不得故障被超车辆行驶。设有转向灯的,转弯前开启转向灯;

  (六)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

  (七)通过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时,下车推行,不得骑行通过;

  (八)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都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关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九)不得牵引动物,不得拖拽、牵挂载人载物装置;

  (十)执法规则划定的其他通行划定。

  第十五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门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划定:

  (一)悬挂号牌、临时标识,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

  (二)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行驶证、号牌、临时标识,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行驶证、号牌、临时标识;

  (三)制动、鸣号、夜间反光装置等宁静设备性能正常。

  第十六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门路行驶,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划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划定:

  (一)驾驶人年满16周岁;

  (二)成年人可以在驾驶人座位后部的牢固座椅内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

  (三)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凌驾15公里。

  本市勉励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佩戴宁静头盔;电动自行车搭载12周岁以下儿童的,勉励为儿童佩戴宁静头盔。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可以凭据门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非机动车接纳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凭据门路交通情况,在非机动车道设置电动自行车的限速提示。

  第十八条 禁止对出厂后的电动自行车实施下列行为:

  (一)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切合国家尺度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

  (二)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装置;

  (三)拆除或者改动限速处置惩罚装置;

  (四)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宁静的拼装、改装行为。

  禁止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门路行驶。

  第十九条 交通行政治理部门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履行下列羁系和服务职责:

  (一)制定行业生长政策、规范和尺度;

  (二)建设行业羁系和服务平台,推行电子标签治理制度,对企业的经营运动实行动态治理;

  (三)建设行业企业服务质量信用考核机制。建设质量检测、企业信用品级评定和监视治理信息公示制度;

  (四)设置、协调允许停放区域、禁止停放区域,对禁止停放区域实行目录治理;

  (五)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小我私家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

  第二十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应当依规则范经营,维护门路交通宁静和市容情况秩序,并遵守下列具体划定:

  (一)凭据交通行政治理部门的要求投放车辆,将自行车动态总量、重点投放区域动态总量、承租人信用惩戒信息、自行车停放位置信息,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实时、完整、准确接入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羁系和服务平台。协助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核实确定违法行为人;

  (二)车辆整车及其主要部件的宁静性能应当切合国家尺度,具备唯一性编码;

  (三)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规范承租人依法停放车辆。客户端应当显示承租人宁静提示、自行车允许停放、禁止停放区域,以及有关惩戒措施;

  (四)建设投诉处置惩罚机制,实时受理、处置惩罚车辆性能、停放秩序等方面的社会投诉举报;

  (五)建设承租人信用治理制度,将承租人违法信息纳入信用治理,并接纳须要的信用治理措施;

  (六)配置须要的治理维护人员,卖力车辆调治、停放秩序治理和损坏、废弃车辆接纳,实时清理占用门路、绿地等果真场合的车辆;

  (七)建设健全押金、预付金治理制度,将押金存放在本市开立的银行资金专用账户。承租人申请退还押金时,应当实时退还;

  (八)遵守网络宁静执法规则要求,落实网络宁静品级掩护、数据宁静治理、小我私家信息掩护等制度。

第五章 停车秩序

  第二十一条 交通行政治理部门卖力组织体例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计划,并纳入都市总体计划;制定非机动车停车设施设置规范。

  车站、医院、商场、学校、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等大中型公共修建、果真场合建设单元应当凭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划定,配套计划、建设非机动车公共停车设施。

  居民住宅区建设单元应当凭据计划许可建设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计划、建设应当考虑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消防宁静;设置有充电设施的,应当切合消防宁静要求。不得将居民住宅楼的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宁静出口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设置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

  治理、使用单元应当凭据计划用途使用非机动车公共停车设施。

  第二十二条 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凭据下列规范设置:

  (一)地面铺装、设置牢固或者运动式围栏;

  (二)设置存车标识牌,划定存车标线;

  (三)有条件的,设置停放架、遮雨棚房。

  实行收费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设置存车收费价钱公示牌、经营治理单元的标志及其监视电话,并部署专人卖力服务和治理。

  第二十三条 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治理者应当遵守下列划定:

  (一)建设并落实各项治理和服务规范;

  (二)保障停车场内的停车秩序和停车宁静;

  (三)凭据公示的收费尺度收取用度,出具收费凭证。

  第二十四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将非机动车停放在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内;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车辆停放不得影响门路通行和市容情况秩序。

  禁止在下列区域停放非机动车:

  (一)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区域、消防通道、盲道;

  (二)未明确为停车区域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

  (三)市交通行政治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对门路交织口、铁路道口、人流密集场所收支口等果真场合划定的禁止停放区域。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元、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应当做好门前停车治理责任区内的非机动车停车秩序维护事情,有权对违法停车行为予以劝阻、制止或者举报。

第六章 执法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划定,销售不切合国家尺度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并处违法销售电动自行车(包罗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划定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可以先予扣留电动自行车,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并通知驾驶人实时接受处置惩罚:

  (一)未在划定期限内申领临时标识上门路行驶的;

  (二)过渡期满后上门路行驶的。

  驾驶人接受处置惩罚后,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立即发还电动自行车。

  第二十八条 单元或者小我私家有下列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可以先予扣留电动自行车,并通知驾驶人实时接受处置惩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划定,驾驶未经挂号的电动自行车上门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20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划定,已经挂号的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临时标识上门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划定,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临时标识的,对行驶证、号牌、临时标识予以收缴,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划定,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门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车辆予以收缴。

  驾驶人接受处置惩罚后,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立即发还电动自行车,但依据前款第四项划定予以收缴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划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处警告或者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划定,从事经营性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由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责令纠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划定的,交通行政治理部门可以约谈企业相关卖力人;拒不纠正的,可以限制车辆投放,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治理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划定的,由都市治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纠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划定的,由价钱主管部门依法处置惩罚。

  第三十三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划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责令纠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见告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实时接纳措施规范停放;情节严重,且不实时接纳措施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可以立即实施代履行,将违法停放的自行车搬离现场,并对经营企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接纳行政措施的,应当见告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实时接受处置惩罚。逾期不来接受处置惩罚,并经通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置惩罚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凭据相关划定处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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