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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视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治理条例(2014年历史版本)_地方性规则历史版本_首都之窗_PA视讯_PA视讯在线百家乐_PLAYACE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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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22日PA视讯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聚会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治理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治理事情的监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交办、治理和羁系事情,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有关执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交办、治理和监视,适用本条例。

  前款划定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包罗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聚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凭据划定花样书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置惩罚的代表或者代表团提出的议案。

  第三条 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对本市各方面的事情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代表依法享有的权利,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方式之一。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反映人民群众意愿,搜集人民群众智慧,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加入治理国家事务、治理经济和文化事业、治理社会事务的重要途径。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有关机关和组织科学决策、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民意来源和重要参考。治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有关机关和组织的法定职责和密切与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方式。

  第四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治理,应当统筹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部门地域、部门人民群众的具体利益。

  第五条 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增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整体研究和治理事情的统筹协调,建设治理事情制度,完善治理法式,提高治理事情的质量和效率。

  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治理事情与依法履行职责有机结合,认真接纳代表合理的建议和意见,使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有序进入决策和事情当中。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增强组织、协调事情,为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服务保障,对治理事情履行监视职责。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七条 代表应当与原选举单元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了解有关机关和组织的事情情况,使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客观实际情况。

  第八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在市人民代表大会聚会会议期间向大会提出,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九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包罗下列内容:

  (一)标题;

  (二)事由,即有关方面事情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三)具体事情建议;

  (四)代表姓名、代表证号码和联系方式。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内容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第十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一人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一人提出和联名提出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代表联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领衔代表应当向加入联名的代表介绍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加入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切合自己的意愿。

  第十二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遵守相关执法划定,正确处置惩罚从事小我私家职业运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牟取小我私家利益。

  下列事项,不应看成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或者亲属小我私家问题的;

  (二)属于执法或者政策咨询、学术探讨、产物推介的;

  (三)代转他人信件的;

  (四)涉及检举、控告或者申诉的;

  (五)对尚未审理终结的具体司法案件提出具体裁判意见的;

  (六)对正在进行的招标投标运动提出具体中标意见的;

  (七)可能与小我私家利益存在关联或者干预干与正常经济运动和市场主体公正竞争的。

  第十三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受理、确认、挂号,在市人民代表大会聚会会议期间,由大会秘书处卖力;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事情部门卖力。

  代表可以在交办前撤回本人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属于本条例第十二条划定情形的,大会秘书处的事情机构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事情部门可以建议代表撤回。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四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聚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于大会闭会之日,移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统一处置惩罚。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聚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整体研究、综合分析,确定治理责任,提出治理要求,划分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治理。交办后,应当将交办情况见告代表。

  属于本条例第十二条划定情形的,不予交办并见告代表。

  第十六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聚会会议卖力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治理。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治理

  第十七条 有关机关和组织治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建设团体统一卖力和分工卖力相结合的事情制度。

  有关机关和组织凭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可以责成下一级机关或者有关事情部门具体承办。需要两个以上承办单元配合研究治理的,应当确定牵头卖力的单元和责任人,增强对治理事情的相同协调。

  第十八条 有关机关和组织及其承办单元应当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认真分析,凭据所反映问题的类别和性质,依据法定职责、权限、事情法式和条件,确定治理的方式、途径和要领。

  第十九条 有关机关和组织及其承办单元治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增强同代表的联系,充实听取代表的意见,理解代表的具体意向,并就治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与代表进行相同。

  有关机关和组织及其承办单元在制定政策、进行决策的历程中,可以邀请提出相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加入,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超出本市有关机关和组织权限的,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调本市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反映,也可以由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承办单元向其上级机关和组织反映。

  第二十一条 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承办单元应当自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回复代表;涉及面广、处置惩罚难度大的,经交办机关同意,至迟不得凌驾六个月回复代表。

  第二十二条 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承办单元回复代表,应当针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态度老实,明确具体,实事求是。

  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承办单元的回复意见应当接纳公牍形式。

  第二十三条 代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后十五个事情日内,就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治理情况反馈书面意见。

  代表因特殊原因难以实时反馈意见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说明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将回复意见以及代表对治理情况的反馈意见,实时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承办单元治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历程中,不得泄露代表依法受到掩护的小我私家信息。

  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承办单元的回复意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划定。

  第二十六条 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承办单元对于回复代表在一定时限内解决的问题,应当认真落实,并实时将事情进展情况书面见告代表;因情况变化导致不能落实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代表说明原因,并见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事情部门。

  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建设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治理事情信息库或者事情档案,跟踪检查回复意见的落实情况,督促承办单元凭据回复代表的事情方案或者事情计划完成落实事情。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治理事情的监视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增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治理事情的监视,督促有关机关和组织认真研究治理,做好回复意见落实事情。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事情机构,应当针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组织专题调研、视察或者专题座谈会,督促承办单元做好治理事情。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事情机构,应当增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回复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督促承办单元凭据回复代表的事情方案或者事情计划完成各项事情。

  对治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搪塞塞责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机关和组织提出革新意见;需要重新治理的,应当要求有关机关和组织重新研究治理并在二个月内重新回复代表。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听取并审议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事情部门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治理情况的陈诉,并将陈诉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聚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事情陈诉,以及组织对有关执法、规则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可以凭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确定议题。

  第三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社会宣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治理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对治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事情成效显著的承办单元和小我私家予以表彰和奖励。

  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增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治理事情的监视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划定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凭据情节,进行通报批评或者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有关机关和组织,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本市其他具有治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职责的机关和组织。

  本条例所称承办单元,是指凭据有关机关和组织的要求,具体承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事情机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事情机构以及其他机关和组织的有关部门或者事情机构。

  第三十三条 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交办、治理和监视,参照本条例的划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宣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9月22日PA视讯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聚会会议通过,2005年9月9日PA视讯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聚会会议修订的《PA视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治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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