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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视讯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措施(2014年历史版本)_地方性规则历史版本_首都之窗_PA视讯_PA视讯在线百家乐_PLAYACE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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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22日PA视讯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聚会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聚会会议期间的事情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运动

  第四章 代表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元和人民群众的联系

  第五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六章 对代表的监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保证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作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本市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执法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加入行使国家权力。

  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元的监视。

  第三条 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聚会会议,加入审议各项议案、陈诉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免职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事情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加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加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七)执法划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地遵守宪法、执法和规则,守旧国家秘密,在自己加入的生产、事情和社会运动中,协助宪法、执法和规则的实施;

  (二)定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聚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陈诉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聚会会议期间的各项事情;

  (三)积极加入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运动;

  (四)增强履职学习和视察研究,不停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元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正正派,勤勉尽责;

  (七)执法划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代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本措施的划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聚会会议期间的事情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运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事情。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聚会会议,加入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运动,应当部署好本人的生产和事情,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第六条 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元应当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聚会会议期间的事情

  第七条 代表应当定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聚会会议。因康健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聚会会议的,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向代表团团长书面请假并获得批准,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或者副主席书面请假并获得批准。

  在人民代表大会聚会会议期间,因康健等特殊原因临时不能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全体聚会会议、代表团全体聚会会议、小组聚会会议的,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向代表团团长请假并获得批准,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或者副主席请假并获得批准。

  第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凭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部署,做好出席代表大会聚会会议前的下列准备事情:

  (一)围绕代表大会将要审议的议题进行视察:

  (二)讨论准备提请代表大会聚会会议审议的主要文件;

  (三)讨论酝酿有关选举事项;

  (四)听取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元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五)准备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凭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部署,进行大会前的各项准备事情。

  第九条 代表加入大会全体聚会会议、代表团全体聚会会议、小组聚会会议,审议列入大聚会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陈诉。

  代表可以凭据大会主席团通过的聚会会议日程部署,加入专门性问题的讨论和在大会上讲话;可以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主席团聚会会议、专门委员会聚会会议,发表意见。

  代表应当围绕聚会会议议题发表意见,遵守议事规则。

  第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或者一个代表团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规模内的议案。

  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议案的内容主要包罗:

  (一)制定、修改息争释地方性规则的事项;

  (二)保证宪法和执法在本行政区域内遵守和执行的事项;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施监视方面的事项;

  (五)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规模人民群众普遍体贴的其他事项。

  代表或者代表团提出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可以列入大聚会会议程,可以凭据议案集中反映的问题一并交主管机关研究治理,并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审议,也可以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置惩罚。

  列入聚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要求撤回的,经大会主席团同意,聚会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一条 代表在审议议案和陈诉时,可以就审议内容的相关问题提出询问,被询问的本级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卖力人或者有关卖力人员回覆询问。

  凭据代表要求或者事情需要,经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部署,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的卖力人员,集中接受代表询问。

  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聚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或者一个代表团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聚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工具、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凭据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卖力人在主席团聚会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聚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聚会会议上口头回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回复。在主席团聚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聚会会议上回复的,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聚会会议,发表意见。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回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回复。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聚会会议期间,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免职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聚会会议期间,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免职案。免职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免职案应当写明免职的理由,并提供有关质料。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聚会会议期间,主席团、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或者三个以上代表团,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视察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代表大会全体聚会会议决定。

  提议应当写明视察的工具、内容和要求。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运动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卖力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受委托组织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运动。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卖力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运动。

  第十六条 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运动,以团体运动为主,以代表小组运动为基本形式。

  代表在本级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助下,可以凭据行业、事情单元、居住区域,或者凭据人民代表大会聚会会议期间划分的小组,组成代表小组或者联组,开展代表运动。

  代表可以加入一个代表小组。代表小组或者联组应当推选组长、副组长,制定闭会期间运动计划,每年运动不少于两次。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凭据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事情机构的统一部署,加入有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和视察研究,了解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元的事情情况,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凭据代表的要求,联系部署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对代表的视察、执法检查和视察研究,有关国家机关和单元的卖力人应当如实汇报情况,回覆代表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质料。

  代表在视察、执法检查和视察研究历程中可以向有关单元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置惩罚问题。

  第十八条 代表加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视察研究运动形成的陈诉,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事情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事情部门研究处置惩罚。接受陈诉的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事情部门应当将研究处置惩罚情况向代表反馈,也可以委托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事情机构向代表反馈。

  第十九条 代表凭据本措施第十七条第一款划定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卖力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卖力人或者由他委托的卖力人员应当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四章 代表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元和人民群众的联系

  第二十条 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元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与原选举单元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

  (一)列席原选举单元的人民代表大会聚会会议;

  (二)应邀列席原选举单元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聚会会议;

  (三)凭据原选举单元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部署,与原选举单元代表建设牢固联系;

  (四)加入原选举单元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统一组织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选民的运动。

  第二十二条 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通过加入统一组织的选民接待日、座谈会、视察、专题调研等运动以及走访选民等方式,保持与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

  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加入选民接待日运动每年应当不少于两次。

  第二十三条 代表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元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一)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聚会会议时,提出议案,对各项议题发表审议意见;

  (二)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向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反映;

  (四)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反映。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设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之间的联系制度,并为代表密切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元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提供保障,流通代表了解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的渠道。

  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设立代表信箱,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部署牢固时间和牢固场所接待选民。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确定机构或者人员卖力代表事情,便于代表实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了解执行代表职务所需要的信息。

第五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二十五条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种种聚会会议上的讲话和表决,不受执法追究。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陈诉。

  对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接纳执法划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受理有关机关依照本条划定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种种聚会会议上的讲话和表决进行执法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攻击抨击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接纳执法划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陈诉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十七条 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占用的事情时间,代表所在单元必须给予保障。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部署的代表运动,代表接到通知后可以向所在单元提出请假申请,单元应当予以批准;代表所在单元接到通知的,应当实时见告代表,代表提出请假申请的,单元应当予以批准。

  代表所在单元对代表凭据前款划定执行代表职务,应当按正常出勤看待,享受所在单元人为、奖金和其他待遇。代表加入代表运动期间,原来肩负的生产和事情任务应当相应免除、淘汰或者调整。实行事情量化治理或者考核的单元,应当凭据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占用的事情时间,相应盘算事情量。

  代表所在单元可以凭据本单元实际情况指定机构或者人员,配合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事情部门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配合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

  第二十八条 代表运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组织代表运动,应当由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拨付运动经费。

  无牢固人为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凭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事情机构、街道人大代表事情机构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应当为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开展闭会期间运动提供条件和服务。

  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应当增强与代表的联系,凭据各项事情的需要邀请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聚会会议、专门委员会聚会会议,加入立法、执法检查、专题调研、议案治理、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计划及预算审查等运动,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扩大代表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事情的加入。

  第三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治理情况进行监视,听取并审议有关国家机关治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的陈诉,并将陈诉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聚会会议。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应当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治理情况进行监视。

  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及其承办单元应当认真研究治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回复;涉及面广、处置惩罚难度大的,经交办机关同意,至迟不得凌驾六个月回复。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多种形式,为代表提供有关执法规则、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立法和羁系事情计划、重要事情情况以及其他参阅资料。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实时向代表通报有关事情情况,提供公报以及相关资料。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实时向代表通报重要事情情况。

  第三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凭据代表履行职责的需要,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受委托组织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学习。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应当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学习。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加入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代表履职学习。

  第三十三条 代表所在单元或者上级单元,应当凭据有关划定,将代表列入转达、阅读文件人员规模。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事情机构,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应当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转达、阅读有关文件作出部署。

  第三十四条 少数民族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有关部门应当在语言文字方面给予须要的资助,并尊重他们的生活习惯。

  第三十五条 一切组织和小我私家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有关单元应当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凭据情节,由所在单元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处罚划定;以暴力、威胁要领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刑法有关划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攻击抨击的,由所在单元或者上级机关责令纠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国家事情人员进行攻击抨击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划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对代表的监视

  第三十六条 代表应当接纳多种方式经常听取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元和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覆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元对代表事情和代表运动的询问,接受监视。

  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原选区选民陈诉履职情况。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凭据原选举单元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部署,陈诉履职情况。

  第三十七条 代表应当正确处置惩罚从事小我私家职业运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执行代表职务时,不得干预干与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运动牟取小我私家利益;不得接受企业事业单元、社会团体或者小我私家给予的酬金或者出资赞助;对涉及本人或者亲属的具体案件以及与本人或者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事项,应当回避。

  第三十八条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陈诉:

  (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

  第三十九条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二)告退被接受的;

  (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聚会会议的;

  (四)被免职的;

  (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六)依照执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七)丧失行为能力的。

  代表资格被依法终止的,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予以通告。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措施自宣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11月21日PA视讯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聚会会议通过,2006年9月15日PA视讯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聚会会议修订的《PA视讯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措施》,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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