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农发〔2022〕53号
市各有关单元、各相关区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突出抓好农民相助社生长、促进农民相助社规范提升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农办等10部门《关于开展农民相助社规范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京农组办发〔2020〕3号)的精神,进一步规范PA视讯市农民相助社市级示范社治理事情,经市促进农民专业相助社生长联席聚会会议成员单元配合研究,现将《PA视讯市农民相助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事情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PA视讯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5月5日
PA视讯市农民相助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凭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示范相助社建设部署和市委、市政府事情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农民相助社市级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事情,增强对农民相助社示范社的指导服务,促进农民相助社规范提升,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农民相助社市级示范社(以下简称“市级示范社”)是指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相助社法》《农民专业相助社挂号治理条例》等执法规则建设,到达划定尺度,并经PA视讯市促进农民专业相助社生长联席聚会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聚会会议”)评定的农民相助社和农民相助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
第三条 市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果真、公正、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相助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综合认定和动态治理制度。
第四条 市级示范社评定事情接纳各区申报推荐、市级部门联审、网上公示、予以认定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尺度与申报
第五条 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相助社应当遵守执法规则,原则上应是区级示范社,并切合以下尺度:
(一)依法挂号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相助社法》挂号设立,运行2年(含)以上。
2.有牢固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3.凭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相助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相助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定本社章程。
(二)实行民主治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依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10%,最低人数为51人。
2.有完善的财政治理、社务果真、议事决策纪录等制度。
3.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代表)大会并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聚会会议纪录,所有出席成员在聚会会议纪录上签名。重大工业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运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并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通过。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接纳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措施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凌驾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5.监事会(或执行监事)卖力对本社财政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或由成员(代表)大会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政进行审计。自觉接受农业农村部门对农民相助社财政会计事情的指导和监视。
(三)财政治理规范
1.配备须要的会计人员,凭据相关财政会计制度划定,设置会计账簿,体例会计报表。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农民相助社的财会人员。农民相助社也可以委托有关署理机构记账、核算。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纪录准确清楚。
3.可分配盈余主要凭据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工业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并建设具体的项目资产管护制度。
5.每年体例农民相助社年度业务陈诉、财政状况说明书,并在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15日前置于农民相助社的办公所在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质询。
(四)经济实力较强
1.农民相助社:成员出资总额100万元以上,牢固资产15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400万元以上。
2.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300万元以上,牢固资产40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700万元以上。
(五)服务成效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
2.入社成员数量高于当地域同行业农民相助社平均水平,其中:从事一般种养业的成员数量到达100人以上,从事其他行业的成员数量可适当放宽。企业、事业单元和社会组织成员不凌驾成员总数的5%。联合社的成员社数量到达5个以上。
3.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置率、成员主要产物统一销售率或统一服务提供率凌驾80%。
(六)产物(服务)质量优
1.实行尺度化生产(服务),有生产(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建设农产物生产纪录,接纳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收罗、留存生产(服务)纪录、购销纪录等生产经营(服务)信息。
2.实行品牌化建设,农民相助社有注册商标。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宁静间隔期、兽药休药期等划定,生产的农产物切合农产物质量宁静强制性尺度等有关要求,获得1项(含)以上农产物质量宁静认证。勉励农民相助社建设农产物质量宁静追溯和食用农产物及格证等制度。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老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刊行动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宁静事故、生态破坏、情况污染、新增违法建设、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纪录,未涉及非法金融运动。
3.定时报送年度陈诉并进行公示,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4.按划定进行社会保险单元参保挂号,与招聘人员依法签订劳动条约,为招聘人员足额发放人为、缴纳社会保险。
5.开展信用相助业务的相助社,需切合相关羁系要求,有效防范业务风险,切实掩护信用相助业务成员正当权益。
6.没有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
第六条 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相助社应提交本社基本情况等有关质料,对所提交质料真实性卖力,并接受社会监视和失信惩戒。
具体申报法式:
(一)农民相助社向所在地乡镇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将申请书及相关质料报送至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二)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申报质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征求生长革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计划自然资源、生态情况、水务、税务、市场羁系、园林绿化、金融羁系、供销相助等部门意见,并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以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正式文件向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质料。
第三章 评 定
第七条 市级示范社每2年评定1次。
第八条 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市联席聚会会议成员单元,对各区推荐的农民相助社进行复核。
第九条 市级示范社评定要坚持尺度,严格法式。
评定法式:
(一)市联席聚会会议成员单元凭据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对农民相助社申报质料进行审查,提出复核意见。
(二)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凭据各成员单元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评定事情陈诉报市联席聚会会议审定。
(三)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事情日。对公示的农民相助社有异议的,由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提出处置惩罚意见。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相助社,获得市级示范社称谓,由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宣布。
(五)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市级示范社名单汇总,建设市级示范社名录。
第四章 监 测
第十条 建设市级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对市级示范社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一条 实行2年1次的监测评价制度。
具体法式:
(一)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监测评价事情。
(二)市级示范社在监测年份,将本社监测质料报所在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三)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长革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计划自然资源、生态情况、水务、税务、市场羁系、园林绿化、金融羁系、供销相助等部门对所辖区域市级示范社监测质料凭据本措施划定的尺度进行审核,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及格与不及格监测意见和建议,以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正式文件报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四)市联席聚会会议成员单元对市级示范社监测质料进行复核,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复核意见进行汇总,结合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的质料,考虑适当放宽的情形,提出及格与不及格监测意见和建议,并对市级示范社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完成监测陈诉并提交市联席聚会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 监测及格的市级示范社,由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宣布。监测不及格的或者没有报送监测质料的,取消市级示范社资格,从市级示范社名录中剔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市级示范社申报及评定监测事情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质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定的市级示范社取消其资格;未经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四条 各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凭据本措施,会同生长革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计划自然资源、生态情况、水务、税务、市场羁系、园林绿化、金融羁系、供销相助等部门,制定本区农民相助社示范社评定措施。
第十五条 本措施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联席聚会会议办公室)卖力解释。
第十六条 本措施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