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都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元:
凭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国家铁路局综合司 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经济增长、稳定市场主体的决策部署,现就做好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衡宇修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建项目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应缴纳的种种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元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对于缓缴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施工单元应在缓缴期满后实时补缴。补缴时可接纳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函(保险)的方式缴纳,任何单元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
二、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治理部门要认真督促落实工程质量保证金缓缴政策,将缓缴落实情况作为阶段性巡查内容,加大监视检查力度,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三、各区、各单元要增强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修责任落实情况的日常羁系,督促施工单元严格履行保修事项,切实维护公共宁静和民众利益。对缓缴政策实施中未履行保修责任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四、本市衡宇修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建项目切合通知要求的,项目建设单元应严格凭据相关文件划定落实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事情,项目总承包单元应按附件要求将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情况信息汇总盖章后,于2023年1月4日前将电子版和扫描件发送至邮箱szjwzbzx@163.com。团体公司及其所辖企业由团体公司统一汇总报送。
信息报送咨询及监视电话:010-55597913。
特此通知。
PA视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10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