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民社救发〔2022〕321号
各区民政局,PA视讯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PA视讯市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救助审核确认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PA视讯市民政局
2022年11月17日
PA视讯市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救助审核确认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审核确认事情,确保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制度获得果真、公正、公正实施,凭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措施〉的通知》《民政部 中央农村事情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事情的通知》《PA视讯市社会救助实施措施》《中共PA视讯市委办公厅 PA视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革新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适用规模)本市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的申请受理、调考核实、审核确认、资金发放、治理监视等适用本措施。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民政局是本市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事情的主管部门,卖力总体事情统筹部署、指导监视。区民政局卖力本辖区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的综合治理事情,对街道(乡镇)开展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事情进行业务指导和监视。街道(乡镇)具体卖力本辖区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的申请受理、调考核实、审核确认、动态治理等事情。社区(村)协助做好救助工具发现陈诉、申请审核、动态治理、政策宣传等相关事情。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四条(低保资格条件)本市户籍居民组成的家庭,配合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低保尺度,且切合本市低保家庭工业状况划定的,纳入低保规模。
非本市户籍居民与本市户籍居民结婚组成的家庭,其中非本市户籍居民须持有本市居住证,且切合前款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工业状况划定的,也可纳入本市低保规模。
第五条(直接纳入)切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人员,直接纳入低保规模:
(一)低收入家庭中残疾品级为一、二级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残疾人和残疾品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以下简称重度残疾人);
(二)切合本市低保家庭工业状况划定的、依靠兄弟姐妹或6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抚育或抚育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第六条(特殊工具)由民政部门治理的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政府定期定量救济的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因公(病)致残返城知青、原国民党起义投诚及宽释特赦人员、生活困难的“老归侨”及其他特殊救济工具参照本市低保尺度给予保障。
前款所述的特殊救济工具的身份认定凭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文件划定执行。
第七条(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未纳入低保的本市户籍居民组成的家庭,配合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人为尺度,应急之用的人均钱币工业总额不凌驾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1.5倍且实物工业切合低保认定条件的,可纳入低收入家庭救助。
非本市户籍居民与本市户籍居民结婚组成的家庭,其中非本市户籍居民须持有本市居住证,且收入、工业切合前款划定的,也可纳入低收入家庭救助。
第八条(限制重复救助)非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已在户籍所在地或其他地域获得低保或低收入家庭救助的,不再享受本市低保或低收入家庭救助。
第九条(限制情形)下列情形不纳入本市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规模:
(一)非PA视讯市户籍学生,因就学迁入在京学校团体户口的;
(二)接纳规避执法规则隐瞒经济来源行为的;
(三)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家庭成员)本措施所称的配合生活的家庭成员包罗: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罗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育、抚育义务关系并恒久配合居住的人员。
第十一条(不计入家庭成员)下列人员不计入配合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二)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四)在牢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五)民政部门凭据有关法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包罗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和工业,具体认定条件凭据本市有关划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及受理
第十三条(如何申请)申请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应当以家庭为单元,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配合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书面或线上提出申请,也可向居住地街道(乡镇)提交申请质料,该街道(乡镇)应实时将全部质料通过社会救助信息治理系统转介至户籍地街道(乡镇)。履行申请法式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社区(村)或他人代为申请,并治理相应委托手续。
第十四条(人户疏散家庭申请)配合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与居住地纷歧致的,凭据以下原则申请:
(一)家庭成员在同一户籍地且户籍地与居住地差异的,向户籍地街道(乡镇)申请;
(二)家庭成员在多个户籍地且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不相同的,向多数家庭成员户籍地街道(乡镇)申请;家庭成员户籍人数相同的,可向任一户籍地街道(乡镇)申请;
(三)家庭成员在多个户籍地且部门家庭成员户籍地与居住地相同的,向居住地街道(乡镇)申请。
第十五条(可迁移公共户籍申请)属于可迁移的“团体户口”“社区公共户”的家庭或小我私家,按属地治理原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提出申请,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协助做好相关事情。
第十六条(单独申请)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与怙恃恒久配合居住的离婚或丧偶人员。
第十七条(申请质料)申请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的,应当填写《社会救助申请允许及授权书》(附件1),并提交以下质料:
(一)本人和配合生活家庭成员,以及法定赡养人、抚育人、抚育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
(二)无法通过政务数据共享获得的其他质料。
第十八条(申请家庭成员义务)申请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相关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划定提交相关质料;
(二)书面声明家庭成员基本信息、家庭收入和家庭工业状况并签字确认;
(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成员信息、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并配合开展视察事情;
(四)允许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无欺骗和隐瞒;
(五)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工业状况发生变化时,须实时主动申报;
(六)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人员应当积极求职就业,并自愿接受街道(乡镇)提供的就业培训、职业介绍;其中,挂号失业人员应当凭据本市就业失业治理划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九条(取消申请)申请人可在街道(乡镇)审核确认前任一时点,以书面形式取消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申请。街道(乡镇)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实时终止审核确认法式。
第二十条(质料审查)街道(乡镇)应当对申请质料进行审查,质料齐备的予以受理;质料不齐备的,应当填写《社会救助申请质料补正通知书》(附件2),一次性见告补齐所有相关质料。
第二十一条(近亲属存案)加入社会救助受理、审核、确认的街道(乡镇)经办人员和社区(村)事情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申请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时应当如实申明;具备受理条件的,应当进行单独挂号。
近亲属规模简直定参照《PA视讯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事情人员及其近亲属享受社会救助存案事情措施(试行)》执行。
第四章 调考核实
第二十二条(核查时限)街道(乡镇)应当自受理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申请之日起10个事情日内,开展家庭基本信息及经济状况视察。
第二十三条(核查方式)视察申请人家庭基本信息及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状况,主要接纳以下方式:
(一)信息核对。受理申请后,街道(乡镇)应凭据申请救助家庭成员及其相关赡养、抚育、抚育义务人家庭成员的授权进行信息核对,核对结果为审核确认事情提供依据。
(二)入户视察。街道(乡镇)可以在社区(村)的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基本信息及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状况入户开展调考核实。每组视察人员不得少于2人。视察人员到申请家庭了解其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和家庭成员身体康健状况;凭据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家庭工业状况,核实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填写《社会救助申请(定期核查)入户视察表》(附件3),并和在场的配合生活家庭成员划分签字。
视情还可接纳邻里会见、信函索证等视察方式。
须要时,入户视察、邻里会见等可以接纳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家庭成员信息未如实申报处置惩罚)街道(乡镇)调考核实中发现申请人未如实申报家庭成员基本信息和法定赡养、抚育、抚育义务人及家庭成员基本信息的,应当出具《社会救助申请质料补正通知书》,书面见告申请人补齐所有相关质料。无正当理由未实时补正质料的,视为申请人放弃本次申请。
第二十五条(核查结果见告)申请人及相关赡养、抚育、抚育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不切合低保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认定条件的,街道(乡镇)应下发《申请社会救助家庭视察结果见告书》(附件4)。该家庭可以在收到《申请社会救助家庭视察结果见告书》之日起4个事情日内,提供相关佐证质料。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作说明的,街道(乡镇)凭据调考核实结果做出审核确认决定。
第五章 审核确认
第二十六条(初审及公示)家庭调考核实结束后,街道(乡镇)凭据家庭基本信息及经济状况视察等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填写《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表》(附件5)或《低收入家庭救助审核确认表》(附件6),并实时在社区(村)务果真栏公示《社会救助初审情况公示单》(附件7),公示期为7天。
对公示有异议或泛起投诉、举报等有争议的家庭,街道(乡镇)应当重新组织调考核实或民主评议,并凭据视察或民主评议情况重新提出初审意见。
第二十七条(民主评议)需要进行民主评议的,街道(乡镇)应当在4个事情日内,在社区(村)的协助下,以社区(村)为单元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视察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一)民主评议由街道(乡镇)事情人员、社区(村)党组织和自治组织有关成员、熟悉社区(村)情况的党员代表、社区(村)居民代表等加入。
(二)民主评议应当遵循以下法式:
1.宣讲政策。街道(乡镇)事情人员介绍加入评议人员、评议议程,宣讲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资格条件和监视治理等政策划定,宣布评议规则和聚会会议纪律。
2.介绍情况。申请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视察人员介绍申请家庭基本信息及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状况。
3.现场评议。加入民主评议的人员对申请人家庭基本信息及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状况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评价。
4.形成结论。街道(乡镇)事情人员凭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家庭视察结果作出结论。
5.签字确认。民主评议应当凭据《民主评议聚会会议纪录表》(附件8)内容逐项详细纪录,所有加入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
(三)民主评议应按划定法式进行,评议期间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应当回避。《民主评议聚会会议纪录表》作为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档案要件之一,与其他档案一起妥善治理。
第二十八条(审核确认)公示结束后,街道(乡镇)应在5个事情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作出确认决定。切合条件的,发放《确认给予最低生活保障见告书》(附件9)或《确认给予低收入家庭救助见告书》(附件10);不切合条件的,发放《不予确认最低生活保障见告书》(附件11)或《不予确认低收入家庭救助见告书》(附件12)。在作出以上确认决定3个事情日内,书面见告申请人,并取得送达回证。
第二十九条(禁止行为)未经调考核实,不得将任何家庭或者小我私家直接纳入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规模。
第六章 资金发放
第三十条(低保金盘算)低保金应当凭据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月人均收入与本市低保尺度的实际差额盘算,同时对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大疾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凭据本市分类救助政策提高救助水平。
第三十一条(全额发放低保金人员)下列人员按本市当年低保尺度的全额确定保障金额:
(一)本措施第六条所列人员;
(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切合低保认定条件的孤老烈属等特殊优抚工具困难户;
(三)纳入救助规模的重度残疾人;
(四)其他特殊生活困难人员。
第三十二条(发放生活补助人员)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每月凭据当年低保尺度的35%发放生活补助;低收入家庭中16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每月凭据本市当年低保尺度的25%发放生活补助。
第三十三条(发放要求)凭据财政治理体制有关划定,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所需资金纳入专账治理,定时发放。低保金、低收入家庭成员生活补助从批准之月起给付,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救助金支付到小我私家账户。确因特殊情况无法进行社会化发放的,由申请人向街道(乡镇)提出书面申请,街道(乡镇)指定事情人员代发现金。
街道(乡镇)、社区(村)事情人员代为保管用于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生活补助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应当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区级民政部门存案。
第三十四条(救助项目限定情形)本措施第五条第二款所列人员,不适用以家庭为单元的专项救助。
第七章 治理与监视
第三十五条(终止审核确认法式)配合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审核确认事情的,街道(乡镇)可以终止审核确认法式。
第三十六条(实时陈诉)低保、低收入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工业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个月内主动向街道(乡镇)申报。
第三十七条(分类定期核查)街道(乡镇)应当定期核查低保、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信息和经济状况,并凭据家庭实际情况实行分类治理。
(一)对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家庭,可每年核查一次;
(二)对于收入来源不牢固或不易确定,以及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家庭,应增强核查,一般每半年至少核查一次,须要时可凭据信息核对预警、投诉举报等情况随时核查;
(三)本措施第六条所列人员,只需适时掌握其身体康健状况,不必核查其经济状况;
(四)核查期内低保家庭的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低保金额度。
第三十八条(积极就业)已获得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人员,应当积极求职就业,实时报备就业情况。其中,低保家庭挂号失业人员因以下情形之一被注销失业挂号,且无在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求职行为的,街道(乡镇)应当停发其本人的低保金。
(一)本人终止就业要求;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收公共就业服务;
(三)连续6个月未与挂号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联系。
本条所述停发情形不适用有身、在哺乳期、恒久照护失能失智或重度残疾的家庭成员、单亲抚育学前儿童等挂号失业人员。
第三十九条(异常情况处置)定期核查时,低保、低收入家庭成员应主动配合,自下发《社会救助核查质料提交通知书》(附件13)之日起15日内按要求提供相关质料,逾期不提供者将凭据信息核对情况作出确认决定。家庭成员有增加的,新增加的成员及其赡养、抚育、抚育义务人应履行委托对其进行经济状况核查的手续。
无特殊情况,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工具拒不配合提供相关质料和信息的,可暂停发放低保金或生活补助。
第四十条(终止或变换)街道(乡镇)应当凭据低保、低收入家庭人员及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实时治理低保金或生活补助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对不再切合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条件的,要实时治理终止手续,并填写《最低生活保障终止或变换确认表》(附件14)或《低收入家庭救助终止或变换确认表》(附件15),与原始档案一同存档。
第四十一条(终止或变换送达)对于被终止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的,街道(乡镇)应实时送达《停止最低生活保障见告书》(附件16)或《停止低收入家庭救助见告书》(附件17),并取得送达回证。对于家庭收入或人员状况发生明显变化且切合救助条件的,街道(乡镇)应实时送达《最低生活保障金变换见告书》(附件18)或《低收入家庭救助变换见告书》(附件19),并取得送达回证。
第四十二条(救助渐退)低保人员就业后应主动报备。主动报备的,扣除就业奖励后,若家庭月人均收入虽高于低保尺度但家庭工业切合低保认定尺度的,可给予12个月的救助渐退期,渐退期内仍按月领取低保金。具体尺度为:前6个月按其家庭原领取低保金的100%发放,后6个月按其家庭原领取低保金的50%发放。具体按下列法式治理:
(一)低保就业人员向街道(乡镇)书面提出救助渐退申请。
(二)街道(乡镇)受理后,启动信息核对,实施低保复审法式。对切合救助渐退条件的,出具《最低生活保障终止或变换确认表》(附件14)和《确认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渐退见告书》(附件20),书面见告申请人并取得送达回证。
(三)救助渐退期内保留救助渐退家庭低保资格,除申请人书面提出停止救助渐退或该申请家庭人口发生变化外,不再进行其他变换。
第四十三条(救助迁移)低保、低收入家庭户籍发生变换时,应当实时治理受助资格的迁移手续。
迁移规模在本区的,由街道(乡镇)治理迁移手续。
市内跨区迁移时,由区民政局协助治理迁移手续。迁移手续应当在15日内完成。迁出地街道(乡镇)应当支付当月低保金或生活补助;迁入地街道(乡镇)应实时治理迁入手续,并从下月起发放低保金或生活补助。
迁出本市的,街道(乡镇)应实时治理注销手续。
第四十四条(档案治理)区民政局、街道(乡镇)应规范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档案的治理,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五条(羁系检查)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完善监视治理制度,增强对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事情的监视检查,每年随机选取一定数量的救助家庭,检察法式是否规范、认定是否准确、档案是否齐全,发现问题实时纠正。
区民政部门每月还应重点监视检查新增和退出救助工具审核确认、资金发放、近亲属存案及审核确认文书出具等情况。
第四十六条(信息果真)街道(乡镇)应在每月月初,将本行政区域内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情况在信息果真网站或被救助人居住地社区(村)务果真栏恒久宣布,接受社会民众的监视。
低保、低收入信息果真规模包罗被救助家庭申请人姓名、保障人口数、家庭月保障金额或生活补助金额等、所在街道(乡镇)名称。果真期限为自批准给予救助之日起,至终止救助之日止。
第四十七条(信息保密)加入社会救助种种事情人员,除凭据划定公示、宣布的信息外,对在救助事情中涉及到的小我私家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十八条(社会监视)街道(乡镇)应当凭据《PA视讯市社会救助事情信访和投诉举报核查措施》相关划定,果真咨询和监视电话,健全完善投诉举报核查制度,有投诉举报的,应当逐一视察。
申请或者已获解围助的家庭或小我私家,对街道(乡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平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九条(违规处罚)接纳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的,应当停止救助,并凭据《PA视讯市社会救助实施措施》相关划定,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并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威胁、侮辱、打骂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事情人员,扰乱事情秩序,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治理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各区民政局可以凭据本措施,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生活困难补助的申请、审核、确认法式参照低保有关划定执行。按月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重度残疾人,若所在家庭切合低收入家庭救助认定条件,给予其本人低保后,不再领取生活困难补助。
第五十二条 本措施由市民政局卖力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PA视讯市民政局关于印发〈PA视讯市社会救助审批制度革新事情方案〉的通知》(京民社救发〔2020〕73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中相关划定与本措施纷歧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