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水务地〔2022〕12号
各区人民政府、PA视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元:
为全面贯彻落实《地下水治理条例》,规范本市临时应急取(排)地下水、监测井(勘探井)施工、地下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发生倒霉影响的措施方案存案治理事情,我局制定了《PA视讯市临时应急取(排)地下水等存案事项治理措施(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PA视讯市水务局
2022年9月6日
PA视讯市临时应急取(排)地下水等存案事项治理措施(试行)
第一条 凭据《地下水治理条例》《PA视讯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措施》等有关要求,为规范临时应急取(排)地下水、监测井(勘探井)施工、地下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发生倒霉影响的措施方案存案治理事情,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规模内临时应急取(排)地下水、监测井(勘探井)施工、地下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发生倒霉影响的措施方案三项事项存案,适用本措施。
第三条 凭据深化国务院“放管服”革新有关要求,本着便民、利民、为民的原则,实行分级存案治理。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卖力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应急取(排)地下水等三项事项存案事情,跨行政区的项目存案事情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卖力。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存案事项台账和信息通报制度,相互通报项目存案治理情况。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项目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到有治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治理存案手续:
(一)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宁静和生产宁静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地下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临时应急取(排)地下水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在实施临时应急取(排)地下水之前或者历程中实时向有统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陈诉,并在临时应急取(排)地下水结束后5个事情日内,将临时应急取(排)地下水情况报有治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存案。
上述临时应急取(排)地下水是指为消除对公共宁静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和为保障矿井、地铁等地下工程施工宁静和生产宁静临时应急取(排)地下水行为,不包罗为保障矿井、地铁等地下工程施工和生产宁静必须进行的恒久正常取(排)地下水行为。
(二)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项目建设单元应当在工程施工前,报有治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存案。
(三)建设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接纳措施防止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倒霉影响。对开挖深度凌驾15米或者疏干排水量累计凌驾5万立方米的地下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将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发生倒霉影响的措施方案报有治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存案。
第五条 治理临时应急取(排)地下水存案手续,临时应急取(排)地下水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提交以下质料:
1.临时应急取(排)地下水存案申请表,纸质或者电子版1份;
2.临时应急取(排)地下水说明,说明质料应当包罗临时应急取(排)地下水原因、水量、排水方案等信息,纸质或者电子版1份;
3.申请人身份证明质料:单元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单元的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元法人证书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卖力人身份证复印件;小我私家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治理的,还需提供委托函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纸质或者电子版1份。
第六条 治理监测井(勘探井)工程施工存案手续,项目单元应当提交以下质料:
1.监测井(勘探井)工程施工存案申请表,纸质或者电子版1份;
2.监测井(勘探井)工程建设方案,纸质或者电子版1份;
3.申请人身份证明质料:申请单元的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元法人证书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卖力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治理的,还需提供委托函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纸质或者电子版1份。
第七条 治理地下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发生倒霉影响的措施方案存案手续,项目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提交以下质料:
1.地下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发生倒霉影响的措施方案存案申请表,纸质或者电子版1份;
2.地下工程建设方案,纸质或者电子版1份;
3.防止对地下水发生倒霉影响的措施方案,纸质或者电子版1份;
4.申请人身份证明质料:单元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单元的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元法人证书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卖力人身份证复印件;小我私家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治理的,还需提供委托函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纸质或者电子版1份。
第八条 临时应急取(排)地下水等三项事项存案质料的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单元申请的应当加盖申请单元的公章,小我私家申请的需申请人亲笔签名。
第九条 有治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存案申请之日起5个事情日内对报备质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经审查,质料齐全、切合存案要求的,予以存案,出具存案挂号表,并将存案情况实时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抄送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资料不齐全或者有误的,将需要补齐、补正质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一次性见告申请人;对于不切合执法规则划定的,不予存案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挂号存案的项目,项目名称或者项目单元名称发生变化的,或者有关执法规则规章和工业政策划定应当变换的其他情况,项目单元应当向原存案部门申请变换。
第十一条 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挂号存案的项目,项目建设所在变换或者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元应当向原存案部门重新治理存案。
第十二条 项目单元和小我私家对所申报存案质料的真实性卖力。项目单元和小我私家以提供虚假存案信息等不正当手段治理存案手续的,存案机关应当取消对该项目的存案。
第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凭据治理权限强化存案项目治理和事中事后羁系。在监视检查历程中,发现项目应当存案而未存案或者未按存案的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项目单元和小我私家限期补办存案手续或者整改;逾期不补办存案手续的,依据《地下水治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执法规则条款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 监测井或者勘探井工程施工完成后,项目单元应当凭据《PA视讯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措施》有关划定将凿井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存案,同时涉及地下水资源、水量、水质监测的应当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有关划定向市水文总站汇交监测资料。完成监测或者勘探任务后,工程所有权人或者治理单元应当凭据国家和PA视讯市有关技术尺度实施封井或者回填,并将封井或者回填情况见告有治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事情人员未按本措施划定治理项目存案手续,在项目存案历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本措施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卖力解释。
第十七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