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技管〔2022〕155号
工委、管委会各机构,驻区各职能机构,各重点国有企业:
经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将《PA视讯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PA视讯经济技术开发区治理委员会
2022年12月19日
PA视讯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投资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生长战略,促进创新链与资本链深度融合,完善PA视讯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投融资体系及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勉励创新资本投早、投小、投科技,有效服务工业结构转型升级,高质量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三城一区”主平台建设,特设立PA视讯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凭据《PA视讯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速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打造高精尖工业主阵地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PA视讯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创资金),是由PA视讯经济技术开发区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以财政资金出资方式设立的政策性扶持资金,主要接纳股权投资模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搭建招商引资平台,支持区内科创型企业拔节生长,吸引优质企业在经开区落地生长,助力经开区高质量生长。
第二条 科创资金不以营利为目的,凭据“政府引导、科学决策、支持创新、促进生长”的原则运作,遵循契约精神和市场规则。
第三条 科创资金的治理和使用必须遵守有关执法、规则和财政会计制度的划定。
第二章 治理架构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 管委会卖力审议科创资金的生长战略计划,审定基本治理制度,对科创资金投资运作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科技创新局作为业务主管部门,卖力筛选科创资金投资项目,对科创资金的运营治理进行督导。财政审计局卖力科创资金的拨付。PA视讯亦庄国际投资生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亦庄国投)为科创资金的代持机构,履行科创资金出资人职责;PA视讯亦庄国际工业投资治理有限公司为科创资金的治理机构(以下简称科创资金治理机构),卖力科创资金的日常治理。
第五条 科创资金设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会),接纳“一事一议”的方式,卖力评估审议项目投资方案及技术情况,出具评估意见。评审会原则上由7名委员组成,其中科技创新局、亦庄国投各委派1名委员,聘请行业专家4名、财政专家1名;对由其他部门推荐的项目,由项目推荐单元委派1名委员,行业专家聘请数淘汰至3名。评审会审议的项目由评审会委员凭据项目情况一人一票进行表决,获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六条 管委会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审查批准科创资金的实施细则;
(二)凭据“三重一大”决策法式审议并批准投资建议和投资方案;
(三)对本实施细则约定的,涉及科创资金投资金额、特殊退出方案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七条 科技创新局作为业务主管部门,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制定科技创新资金的实施细则;
(二)卖力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申报和执行;
(三)征集和汇总科创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并治理项目储蓄库;
(四)组织召开项目评审会;
(五)督促科创资金治理机构凭据相关划定开展事情;
(六)监视科创资金治理机构执行管委会决议;
(七)其他科技创新资金相关事项。
第八条 财政审计局作为科创资金监视机构,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卖力统筹科创资金的拨付和收益上缴治理;
(二)卖力对科创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视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 亦庄国投作为科创资金代持机构,行使科技创新资金出资人义务,促进政策目标实现,保障出资权益,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视和治理。
第十条 亦庄产投作为科创资金治理机构,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组织对拟投资项目开展初筛评分、尽职视察、开展投资谈判、拟定投资方案等;
(二)实施经批准的投资方案,签署投资协议,要求被投项目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焦点团队成员对应退还金额肩负无限连带责任;
(三)建设项目投后治理机制,做好项目投后治理,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监视、指导被投资企业运行;
(四)定时体例科创资金运营情况陈诉,定期汇报项目投资治理情况及其他重大情况;对泛起重大风险的项目,应实时向科技创新局进行陈诉;
(五)完成其他投资运作相关事情。
第三章 资金运作治理及退出
第十一条 科创资金可通过直投形式或“以赛代评”形式支持切合经开区定位和相关工业政策、工业投资导向的科技创新型企业。
第十二条 科创资金可用于支持企业进行科技创新、技术研发、项目攻关以及提升创新能力,在运作历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物、非保本型理工业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肩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刊行信托或荟萃理工业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执法规则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三条 接纳直投形式时,科创资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金额原则上不凌驾2000万元,且不凌驾项目投资总额的30%。对于重大项目,可接纳“一事一议”给予投资支持。
第十四条 申请科创资金的企业原则上应切合以下要求:
(一)切合经开区重点支持的工业生长偏向,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
(二)企业为具有较强创新能力、高生长潜力或拥有焦点技术与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创新型企业;
(三)企业须为公司制法人,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或企业子公司在经开区进行工商注册、经营纳税;
2.企业或企业子公司已签署入区协议或拟签署入区协议并于出资前完成入区协议签署。
(四)企业须允许获得投资或支持后,其在经开区内的主体在约定期限内不迁离经开区,不通过任何形式将经开区投资项目的产值、税收转移至区外;
(五)项目实施企业中以无形资产作价入股所占的比例不得凌驾企业总股本的30%。
第十五条 切合以下尺度的企业,可通过“以赛代评”免除前期评审及尽职视察环节,遵循“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按以下投资尺度给予支持:
(一)加入由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等国家部委主办的科技类大赛获奖的企业,获一等奖的拟支持金额为1000万元、获二等奖的拟支持金额为500万元、获三等奖的拟支持金额为300万元;
(二)加入由PA视讯市发改委、市科委、市经信局等市级部门主办的科技类大赛获奖的企业,获一等奖的拟支持金额为500万元、获二等奖的拟支持金额为300万元、获三等奖的拟支持金额为100万元;
(三)对肩负国家或PA视讯市“揭榜挂帅”项目的企业,凭据国拨经费或市级经费额度,凭据1:1比例给予支持,最高投资金额不凌驾500万元。
对赛事最高奖项为特等奖或其他的,比照上述支持尺度,视为一等奖给予支持,其他档次逐档退坡支持。切合以上尺度的科技类大赛及揭榜挂帅项目清单实施动态治理,由科技创新局提请管委会决策后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建设重点项目优先支持机制,对以下项目,在申请直投形式支持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投资支持:
(一)独角兽、单项冠军、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等资质企业;
(二)拥有相关领域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示范工程(技术)中心等科研平台的创新型企业;
(三)“双一流”建设高校,或与经开区签订相助协议的重点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结果转化项目;
(四)经开区重点工业结构战略性项目、上市后备领导项目;
(五)切合第十五条“以赛代评”划定的企业;
(六)肩负PA视讯市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等任务的重点项目;
(七)上一年度获知名投资机构投资的企业。
知名投资机构名单实施动态治理,由科技创新局提请管委会决策后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储蓄机制,动态储蓄具有科技创新性、高生长潜力或拥有焦点技术与自主知识产权的科创型项目。各部门可凭据企业生长资金需求,向科技创新局推荐项目,并出具推荐意见函。勉励国有企业、工业园区向科技创新局推荐本行业、本事域的优秀项目。科创资金投资项目的推荐单元应在投后治理阶段配合为企业提供服务,并关注企业运营情况,与科创资金治理机构实时相同企业信息。
第十八条 科创资金股权投资项目的决策法式如下:
(一)企业申报。切合第十四条尺度的企业向科技创新局提交切合要求的申报质料,并允许质料的真实性;
(二)开端审核。科技创新局对企业申报质料进行完整性审核及信息核查,经核实无重大问题后可直接开展初筛评分事情;
(三)筛选评分。由科创资金治理机构对申报主体进行初筛评分,将初筛结果报送科技创新局,对通过初筛的项目可推进尽职视察事情;
(四)尽职视察及投资方案制定。由科创资金治理机构开展尽职视察事情,对通过尽调的项目拟定投资方案,报请评审会审议。投资方案应包罗科创资金的投资金额、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条件、项目目标、退出方式等内容;
(五)投资审议。由评审委员会对项目投资方案及技术情况进行评估审议,并出具投资意见;
(六)方案审定。凭据管委会“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对经科创资金评审会审议的投资方案进行审定;对切合第十五条划定的项目,可免于上述环节,经审定通过即可给予投资支持;
(七)社会公示。经审定通过的相助项目在经开区官方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事情日。公示中发现问题的,一经核实,终止投资法式;
(八)方案实施。由科创资金治理机构凭据审定通过的投资方案实施,履行协议签署、出资等事情。
第十九条 科创资金以企业上一轮市场化股权融资的投后估值或本轮市场化股权融资的投前估值作为被投资企业价值,投资后持有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不凌驾30%,且不能成为被投资企业单独或并列的第一大出资人。科创资金出资比例不高于企业计划项目投资总额中自筹部门到位比例,且不高于企业注册资本实缴比例。企业自筹资金包罗:
(一)企业实缴注册资本;
(二)通过决策前两年至通过决策后两年企业获得的机构股权投资款;
(三)企业投入到项目专户上的资金。
自决策之日起1年内,若企业未到达首次出资要求,科创资金取消相助;若企业自筹资金不足,可按比例分两期出资,自首次出资一年后未能到达二次出资条件的,科创资金取消剩余部门出资。
第二十条 科创资金由代持机构在出资额度规模内肩负有限责任,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但不实际加入企业经营治理。企业后续融资时,代持机构除享有原协议项下的回购权和法定的股东权利以外,不再要求其他特殊权利。
第二十一条 科创资金支持项目可通过回购、上市或股权转让、清算等方式完成退出,退出收益凭据支持期限的差异进行核算。在5年投资期内,切合本实施细则要求并提出回购的企业,科创资金治理机构有义务配合企业完成股权回购。回购价钱为:获得资金1年(含)内,被投资企业申请科创资金全部或部门退出的,退出价钱为退出股权对应的科创资金原始投资金额;凌驾1年,不足3年(含)申请全部或部门退出的,退出价钱为退出股权对应的科创资金原始投资金额本息之和,利率为退出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单利);凌驾3年,不足5年(含)申请全部或部门退出的,退出价钱为退出股权对应的科创资金原始投资金额本息之和,利率为退出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宣布的贷款市场报价5年期利率(LPR)(单利)。其余退出条款由科创资金治理机构按其划定与企业进行约定。科创资金已支持并未退出的项目或企业,原则上不再支持。
第二十二条 自代持机构向被支持企业缴付首期实缴出资之日起,若被支持企业发现重大风险的,则代持机构应实时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汇报,对于被支持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且经代持机构发出提示函半年内未能纠正的,代持机构有权要求退出被支持企业:
(一)被支持企业未将专项资金用于申报项目;
(二)被支持企业将纳税主体、经营主体搬出经开区,或将专项资金所支持项目的产值、税收通过设立子公司、关联交易等方式转移至区外;
(三)被支持企业连续两次未定期提交陈诉,且经代持机构书面催收仍未提交陈诉的被支持企业;
(四)被支持企业泛起在重大经营风险;
(五)被支持企业主营业务与投资时发生严重偏离;
(六)被支持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违反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执法、规则或协议约定;
(七)被支持企业主要资产或者被支持企业股权被行政、司法机关查封或被勒令停止营业凌驾一个月;
(八)被支持企业、控股股东或实控人受到与企业经营相关行政处罚;
(九)经代持机构合理判断的其他重大影响被投资企业连续经营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对于5年内未能实现科创资金退出,以及其他科创资金治理机构凭据本实施细则要求企业退还科创资金的情形,科创资金治理机构应与企业及实控人配合签署退出协议,并报科技创新局存案。如企业未能按退出协议约定还款,科创资金治理机构应接纳执法措施追究相关方的执法责任,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焦点团队成员对应退还金额肩负连带保证责任。若涉及协议和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科创资金治理机构应上报科技创新局,由科技创新局凭据管委会“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履行上会法式。
第二十四条 若被支持企业拟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或拟申请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果真刊行股票并上市,可事先与代持机构进行协商,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凭据协议约定的退出价钱从被支持企业中退出或保留股权。若选择保留持有被支持企业股权,代持机构可以凭据挂牌或上市执法规则的要求,保留持有全部或部门被支持企业股权,并在上市前终止相应的特殊股东权利。在被支持企业挂牌或上市后凭据新三板或境内外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市场价钱适时退出。
第二十五条 科创资金投资项目完成退出后,对归属于政府的出资额和收益,代持机构应于年度审计后,凭据审计结果实时上报财政审计局。
第四章 预算治理及监视检查
第二十六条 科创资金来源于经开区财政资金,规模为每年4亿元,由科技创新局每年向财政审计局申请资金,由财政审计局向代持机构拨付资金。
第二十七条 科创资金投出后,由财政审计局适时部署对科创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视和绩效评价,相应审计用度从科创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对未能完成首次出资或二次出资的项目,科创资金治理机构应通知相助企业、申报主体取消投资,并向科技创新局、财政审计局陈诉。凭据财政审计局要求,将相应未使用的资金退还财政。对通过决策后企业自愿放弃投资支持的项目,科创资金治理机构应向科技创新局存案,由科技创新局向管委会书面说明情况。
第二十九条 科创资金完成出资后,科技创新局指导并协助科创资金治理机构凭据被投项目诉求,对接种种资源,促进企业生长。具体措施包罗政务、工业链、金融服务资源的对接,培训聚会会议及治理咨询等。
第三十条 科创资金治理机构凭据签订的执法文件履行股东职责。被投资企业定期向科创资金治理机构提交阶段性陈诉,包罗每季度财政报表、半年度运营陈诉及年度运营陈诉,运营陈诉应包罗企业基本信息、财政状况、技术创新情况、市场情况、生长战略、投资资金使用情况、羁系部门行政处罚、诉讼仲裁案件、企业上市计划等。
第三十一条 被投资企业泛起弄虚作假、骗取科创资金或不按划定用途使用、截留转移等行为,按有关划定追究责任,并记入科创资金失信名单,三年内科创资金不再与其相助。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科创资金治理机构向科技创新局和财政审计局定期陈诉科创资金投资运作情况,定期陈诉分季度陈诉和年度陈诉,并实时陈诉运作历程中的重大事项。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治理机构须向科技创新局和财政审计局报送科创资金运作情况陈诉,包罗投资运作、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等情况。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治理机构须向科技创新局和财政审计局提交科创资金年度运行情况陈诉、经审计的科创资金年度会计陈诉。
第五章 尽职免责及容错机制
第三十三条 在科创资金运营治理中,相关部门及治理机构事情人员应自觉遵守行业自律要求和职业道德规范,履职尽责,切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对相关机构和小我私家责任不作负向评价:
(一)积极贯彻落实政府决策部署,在科创资金运作历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者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事情未达预期效果的;
(二)凭据政府部门决策部署,依法依规进行投资,严格遵循投资决策流程,由于客观情势变化、行业风险、企业经营不善等客观原因发生亏损的;
(三)凭据政府部门决策部署,在全国无先例可循或者政策界限不明确而发生偏差,发生市场(经营)风险,因先行先试而泛起失误或者未到达预期效果的;
(四)因国际政治变化、贸易争端等外部风险及不行抗力导致的失败,而发生亏损的;
(五)因投资切合第十五条划定项目而发生亏损的;
(六)经管委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的不作负向评价,具体包罗: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可以在考核上不作负向评价或者经认定后不纳入经营业绩考核规模;
(二)提拔任用、交流轮岗、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
(三)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四)对泛起偏差或者失误的人员不作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划定,并依据相关执法规则需对相关机构及小我私家进行处置惩罚:
(一)违反执法规则、党纪党规和国资羁系制度的禁止性划定,或者虽然没有违反划定但不切合中央、PA视讯市、经开区决策部署精神,或者违反国家工业政策和PA视讯市工业结构计划;
(二)不切合划定决策法式,未严格遵循投资决策法式,存在违反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情形;
(三)谋取小我私家私利,营私舞弊为自己、他人或者其他组织谋取不正当利益;明知故犯或者与其他组织或者小我私家恶意勾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实施细则宣布后,被投资企业应凭据本实施细则进行治理运作。自印发之日前经管委会审定相助的被投资企业,其中已经以执法条约形式约定的事项,可继续执行至条约期满,新条约的拟定以及后续治理应凭据本实施细则划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宣布后,《PA视讯经济技术经开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京技管〔2020〕6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PA视讯经济技术开发区治理委员会卖力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