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司发〔2023〕27号
各区司法局、财政局,市执法援助中心: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法援助法》,进一步做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法援助补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告》(2022年第25号)的落实事情,现就有关执法援助补助发放事项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现将《PA视讯市司法局 PA视讯市财政局关于修订〈PA视讯市执法援助补助措施〉的通知》(京司发〔2018〕86号)第十六条第三款调整为:对于切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法援助法》划定和尺度、切合《PA视讯市司法局办公室关于印发〈PA视讯市执法援助案件质量监视治理划定〉的通知》(京司办发〔2014〕52号)要求的执法援助服务,经执法援助机构审查,应当给提供执法援助服务的人员支付执法援助补助。执法授助机构凭据相关原始纪录制作“执法援助值班补助发放表”“执法援助案件补助发放表”,经执法援助机构、执法服务机构、执法援助人员确认后履行财政及资金审批流程,将补助支付到提供服务的执法援助人员本人实名银行账户。
二、执法援助机构向执法援助人员支付执法援助补助后,应实时为获得补助的执法援助人员治理小我私家所得税劳务酬金所得免税申报。
三、因实施政府采购等法式确定执法服务机构并已与之签订条约或协议的,应与执法服务机构协商,签订增补协议,修改相关的支付条款,以保证执法援助补助支付到执法援助人员本人银行账户。
四、执法服务机构应当支持和保障本机构执法援助人员履行执法援助义务,为执法援助人员取得执法援助补助缔造便利条件。
五、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PA视讯市司法局
PA视讯市财政局
2023年8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