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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视讯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印发《PA视讯市退役军人事情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_规范性文件_首都之窗_PA视讯_PA视讯在线百家乐_PLAYACE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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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军转安置
  2. [发文机构] PA视讯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3. [联合发文单元]
  4. [实施日期] 2023-11-29
  5. [成文日期] 2023-11-29
  6. [发文字号] 京退役军人局发〔2023〕39号
  7. [废止日期]
  8. [宣布日期] 2023-11-29
  9. [有效性] 是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2024年 第4期(总第832期)

PA视讯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印发《PA视讯市退役军人事情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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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退役军人局发〔2023〕39号

各区退役军人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元:

  经2023年第十三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PA视讯市退役军人事情行政裁量权基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PA视讯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3年11月29日  


PA视讯市退役军人事情行政裁量权基准

  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二、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

  (一)残疾性质认定和残疾品级评定

  1.事项名称:残疾性质认定和残疾品级评定

  2.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3.法定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十四条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品级的评定权限是:

  (一)义务兵和低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元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元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三)退泛起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品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和评定。

  评定残疾品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品级医学判定意见。

  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品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第二十五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实时评定残疾品级,退泛起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品级,有档案纪录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品级。

  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品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泛起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品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品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品级。

  《伤残抚恤治理措施》

  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4.治理条件:

  补办评定残疾品级: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实时评定残疾品级,退泛起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品级,有档案纪录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品级。

  重新评定(调整)残疾品级: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品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泛起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品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品级的,在上一次评定残疾品级1年后提出申请,可以重新评定残疾品级。

  5.申请质料:

  申请人申请新办、补办评定残疾品级和调整残疾品级,应当提供以下质料:

  (1)申请书(有事情单元的向所在单元提出,没有事情单元的或者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评定残疾品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区退役军人局提出);

  (2)申请人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3)退役军人证(退役军人挂号表)等退役证明;

  (4)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6张;

  (5)因战因公致残档案纪录或者原始医疗证明(补办评定提供);

  (6)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诊断证明(新办评定提供);

  (7)原始评残档案(调整提供);

  (8)近6个月内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就诊病历及医院检查陈诉、诊断结论等(调整提供)。

  6.治理部门:

  各区退役军人局、市退役军人局

  7.治理法式:

  (1)小我私家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罗本人基本情况、致残情形、申请理由及依据等。

  (2)区退役军人局受理。区退役军人局对报送的有关质料进行核对,对质料不全或者质料不切正当定情形的应当见告申请人增补质料。

  (3)区退役军人局通知申请人到本区退役军人局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加入医学判定。

  (4)区退役军人局凭据残疾品级医学判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品级,报送市退役军人局。

  (5)市退役军人局对报送的质料初审后,认为切合条件的,通知区退役军人局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

  (6)市退役军人局审批。

  8.治理时限:

  (1)区退役军人局在受理之日起20个事情日内,签发《受理通知书》,并于收到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签署意见之日起20个事情日内,报送市退役军人局审批;

  (2)市退役军人局于公示结束之日起60个事情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元。

  (二)烈士评定

  1.事项名称:烈士评定

  2.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3.法定依据:

  《烈士褒扬条例》

  第八条  公民牺牲切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宁静事情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掩护国家工业、团体工业、公民生命工业牺牲的;

  (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宁静任务中牺牲的;

  (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加入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划定评定。

  4.治理条件:

  切合《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划定的情形。

  5.申请质料:

  (1)申请人(或单元)的书面申请;

  (2)牺牲人员牺牲情节的描述和有关证明质料;牺牲人员如是被犯罪分子杀害牺牲的,应有公安部门现场侦破质料和结论及犯罪分子的口供笔录,法院判决书等质料;

  (3)其他当事人或目击者证明质料;

  (4)牺牲人员生前主要事迹;

  (5)牺牲人员家庭成员情况。

  6.治理部门:

  各区退役军人局、各区人民政府、市退役军人局、市人民政府

  7.治理法式:

  (1)由死者生前所在事情单元、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事情单元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区退役军人局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质料。

  (2)收到质料的区退役军人局调考核实后提出评定烈士的陈诉,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

  属于《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划定情形的,由区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陈诉并逐级上报至市人民政府审查评定。

  (3)评定为烈士的,由市人民政府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存案。

  (4)属于《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划定情形的,由区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陈诉并逐级上报至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审查后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评定。

  8.治理时限:

  市人民政府评定烈士后,市退役军人局在20个事情日内报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存案。

  三、行政给付裁量权基准

  (一)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者补助金

  1.事项名称: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者补助金

  2.事项类型:行政给付

  3.法定依据:

  《烈士褒扬条例》

  第十五条  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四条划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划定适用规模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划定适用规模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人为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不属于前款划定规模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尺度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人为。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死亡,凭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人为尺度,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尺度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人为;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人为。月人为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人为尺度的,凭据排职少尉军官人为尺度盘算。

  获得荣誉称谓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凭据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谓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元授予荣誉称谓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谓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凭据其中最高品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五条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怙恃(抚育人)、配偶、子女;没有怙恃(抚育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第二十八条  退泛起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凭据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尺度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退泛起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4.治理条件:

  (1)牺牲人员被依法评定为烈士,但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划定适用规模;现役军人经军队有批准权限的政治机关确认因公牺牲、病故。

  (2)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怙恃(抚育人)、配偶、子女;没有怙恃(抚育人)、配偶、子女的,有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或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5.申请质料:

  (1)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

  (3)被评定为烈士或确认为因公牺牲的请示及批复(需由单元出具);

  (4)申请人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关系证明;

  (5)军人死亡当月基本人为表(需由单元出具,并加盖公章);

  (6)立功受奖质料(需由单元出具,如无立功情况可以不提供);

  (7)家庭协议书。

  6.治理部门:

  各区退役军人局

  7.治理法式:

  (1)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向户籍所在地域退役军人局提出申请;

  (2)区退役军人局审批;

  (3)上报区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

  (4)代发金融机构将资金发放到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协议指定账户。

  8.治理时限:

  自收到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申请之日起20个事情日内完成审批并报区财政局申请资金。

  (二)发给定期抚恤金或者补助、丧葬补助费

  1.事项名称:发给定期抚恤金或者补助、丧葬补助费

  2.事项类型:行政给付

  3.法定依据:

  《烈士褒扬条例》

  第十六条  切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怙恃或者抚育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切合前款划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第十七条  烈士生前的配偶再婚后继续赡养烈士怙恃,继续抚育烈士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参照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的尺度给予补助。

  第十八条  定期抚恤金尺度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尺度及其调整措施,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划定。

  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后仍达不到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补助。

  第二十条  烈士遗属不再切合本条例划定的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应当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十六条  对切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怙恃(抚育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切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第十九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4.治理条件:

  (1)牺牲人员被依法评定为烈士;现役军人经军队有批准权限的政治机关确认因公牺牲、病故。

  (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中的怙恃、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烈士或者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生前供养的;烈士生前的配偶再婚后继续赡养烈士怙恃,继续抚育烈士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参照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的尺度给予补助。

  5.申请质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治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

  (5)申请人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或享受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工具关系证明;

  (6)无生活费来源证明(社保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城乡居民或城镇职工社保缴费纪录或未查到社保缴费纪录的证明,仅限定期抚恤金申请);

  (7)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享受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工具死亡证明(仅限丧葬补助费)。

  6.治理部门:

  各区退役军人局

  7.治理法式:

  (1)切合条件的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域退役军人局提出申请;丧葬补助费由享受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工具眷属向优抚工具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区退役军人局提出申请;

  (2)区退役军人局审批;

  (3)上报区财政局拨付资金;

  (4)代发金融机构将资金发放到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或享受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工具账户。

  8.治理时限:

  定期抚恤金自收到切合条件遗属申请之日起20个事情日内完成审批,自审批之日起按月发放。

  丧葬补助费自收到享受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工具眷属申请之日起10个事情日内完成审批并报区财政局申请资金。

  (三)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

  1.事项名称: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

  2.事项类型:行政给付

  3.法定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十四条  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凭据划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队伍复员的人员。

  4.治理条件:

  (1)自退泛起役后从未经组织部署或本人申请被录用到国家机关或者企事业单元事情。

  (2)孤老或者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

  5.申请质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治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复员军人身份证明;

  (5)农村或城镇无事情单元的证明(社保机构出具的城乡居民或城镇职工社保缴费纪录或未查到社保缴费纪录的证明);

  (6)生活困难证明。

  6.治理部门:

  各区退役军人局

  7.治理法式:

  (1)复员军人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区退役军人局提出申请;

  (2)区退役军人局审批。

  8.治理时限:

  自审核确认切合享受补助当月起,按月发放。

  (四)发给残疾抚恤金或者补助、丧葬补助费

  1.事项名称:发给残疾抚恤金或者补助、丧葬补助费

  2.事项类型:行政给付

  3.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五十六条  残疾退役军人依法享受抚恤。

  残疾退役军人凭据残疾品级享受残疾抚恤金,尺度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国家经济社会生长水平、消费物价水平、全国城镇单元就业人员人为水平、国家财力情况等因素确定。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情主管部门发放。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十六条  退泛起役的残疾军人,凭据残疾品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

  因事情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元批准,由所在队伍凭据划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第二十七条  残疾军人的抚恤金尺度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人为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尺度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措施,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划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接纳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十八条  退泛起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凭据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尺度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退泛起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4.治理条件:

  残疾抚恤金发给退泛起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

  丧葬补助费发给退泛起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遗属。

  5.申请质料:

  残疾抚恤金无需小我私家申请。

  丧葬补助费需小我私家申请,提交以下质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与残疾军人关系证明;

  (4)残疾军人因病死亡证明。

  6.治理部门:

  各区退役军人局

  7.治理法式:

  (1)由残疾军人眷属向残疾军人户籍所在地域退役军人局提出申请;

  (2)区退役军人局审批;

  (3)上报区财政局拨付资金;

  (4)代发金融机构将资金发放到残疾军人账户。

  8.治理时限:

  残疾抚恤金按月发放,其中,新办评定残疾品级的从被批准残疾品级评定后的下一个月起发放;补办评定残疾品级的从作出评定残疾品级决定的当月起发放;抚恤关系转移的,自办结残疾抚恤关系转移手续次年一月起发放。

  丧葬补助费自收到残疾军人眷属申请之日起10个事情日内完成审批并报区财政局申请资金。

  (五)对退泛起役疏散安置的残疾军人发放照顾护士费

  1.事项名称:对退泛起役疏散安置的残疾军人发放照顾护士费

  2.事项类型:行政给付

  3.法定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十条  对疏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照顾护士费,照顾护士费的尺度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人为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人为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人为的30%。

  退泛起役的残疾军人的照顾护士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未退泛起役的残疾军人的照顾护士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元批准,由所在队伍发给。

  《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有关事情的通知》

  二、增强医疗保障(四)对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品级的低级士官和义务兵,自移交安置第二年1月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放照顾护士费,照顾护士费尺度为当地职工月平均人为的25%。

  4.治理条件:

  (1)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和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品级的低级士官和义务兵;

  (2)已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到,且为疏散安置。

  5.申请质料:

  无需小我私家申请

  6.治理部门:

  各区退役军人局

  7.治理法式:

  区退役军人局对退泛起役、疏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和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品级的低级士官和义务兵的伤残品级、户籍身份质料进行审查。

  8.治理时限:

  自残疾军人到安置地域退役军人局报到之后,从下一年起按月发放;补办或调整评定残疾品级的,自作出评定残疾品级决定的当月起,按月发放。

  (六)抚恤优待工具的收治和集中供养

  1.事项名称:抚恤优待工具的收治和集中供养

  2.事项类型:行政给付

  3.法定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十九条  退泛起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未便疏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第四十五条  国家兴办优抚医院、庆幸院,治疗或者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工具。

  种种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抚恤优待工具。

  《庆幸院治理措施》

  第七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抚育人、抚育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抚育人、抚育人无赡养、抚育、抚育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为集中供养工具,可以申请享受庆幸院集中供养待遇。

  庆幸院在保障好集中供养工具的前提下,可利用空余床位为其他老年且无法定赡养人、抚育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抚育人无赡养、抚育能力的抚恤优待工具提供优惠服务。

  有条件的庆幸院在满足上述工具集中供养、优惠服务的需求外,可面向其他抚恤优待工具开展优待服务。

  4.治理条件:

  (1)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抚育人、抚育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抚育人、抚育人无赡养、抚育、抚育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抚恤优待工具;

  (2)其他老年且无法定赡养人、抚育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抚育人无赡养、抚育能力的抚恤优待工具;

  (3)其他抚恤优待工具。

  5.申请质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烈士证明书、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军人病故证明书、残疾军人证、退役军人证(退役军人挂号表),无法定赡养人、抚育人、抚育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抚育人、抚育人无赡养、抚育、抚育能力证明。

  6.治理部门:

  各区退役军人局

  7.治理法式:

  (1)本人申请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区庆幸院初审;

  (3)区退役军人局审批。

  8.治理时限:

  自收到齐全、切合要求的申请质料之日起30个事情日内完成审批。

  (七)看待部署事情的退役士兵发给生活补助费

  1.事项名称:看待部署事情的退役士兵发给生活补助费

  2.事项类型:行政给付

  3.法定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三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部署退役士兵事情的任务。

  退役士兵待部署事情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凭据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尺度,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4.治理条件:

  切合本市人民政府部署事情条件的待部署事情退役士兵。

  5.申请质料:

  居民身份证、军士退役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银行卡。

  6.治理部门:

  各区退役军人局

  7.治理法式:

  (1)切合本市人民政府部署事情条件的待部署事情退役士兵到安置地域退役军人局报到时留存本人银行卡、身份证复印件;

  (2)安置地域退役军人局对相关质料进行审批;

  (3)上报区财政局拨付资金;

  (4)代发金融机构将资金发放到切合本市人民政府部署事情条件的待部署事情退役士兵账户。

  8.治理时限:

  治理完成接收手续后,自军队停发人为次月起,按月发放。

  (八)发给烈士褒扬金

  1.事项名称:发给烈士褒扬金

  2.事项类型:行政给付

  3.法定依据:

  《烈士褒扬条例》

  第十四条  国家建设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尺度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尺度可以适当提高。

  烈士褒扬金由领取烈士证书的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烈士的怙恃或者抚育人、配偶、子女;没有怙恃或者抚育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4.治理条件:

  切合领取烈士褒扬金资格的烈士的怙恃或者抚育人、配偶、子女以及没有怙恃或者抚育人、配偶、子女的,由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领取。

  5.申请质料:

  无需小我私家申请

  6.治理部门:

  各区退役军人局

  7.治理法式:

  烈士褒扬金由领取烈士证明书的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域退役军人局发放。

  8.治理时限:

  资金到位后实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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