摸清“家底”,盘活“存量”,PA视讯市日前宣布了《关于存量国有建设用土地活利用的指导意见(试行)》,创新提出8项支持政策,明确在重点功效区及现状轨道站点周边,勉励利用现状修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都市总体计划实施以来,本市进入减量生长、高质量生长阶段,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有效盘活对支撑第二阶段都市总体计划实施起重要作用。”市计划和自然资源委相关卖力人介绍,《指导意见》紧密围绕“四其中心”都市战略定位,以促进计划实施、促进资源要素节约集约利用为总目标,以计划引领,意在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配置作用,补齐都市公共设施短板,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推动都市可连续生长。
《指导意见》归纳明确3类实施路径,即勉励原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自主、联合等方式盘活利用;原土地使用权人无继续开发建设意愿的,可通过土地二级市场转让或政府收储(可带地上修建物)方式盘活利用;勉励国有企业探索建设专业平台公司,通过腾退、整合等方式,对企业所属土地、衡宇资源进行统筹再利用。
在修建规模指标、用地功效兼容、修建功效转换、土地利用方式及年限、异地置换、过渡期政策、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用地功效保障等方面,《指导意见》创新提出了8项支持政策。
其中明确,在各区规模内或企业权属规模内可对修建规模指标进行转移和集中使用,涉及跨区项目的,可实施跨区统筹;优先保障高精尖、轨道微中心等立体复合开发项目。
同时,勉励工业用地混淆利用,单一用途工业用地内可建其他工业用途和生活配套设施的比例不凌驾地上总修建规模的30%。用于零售、餐饮、宿舍等生活配套设施的比例不凌驾地上总修建规模的15%。重点功效区及现状轨道站点周边勉励利用现状修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针对腾退的流通业用地、工业用地,《指导意见》要求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在切合计划及本市工业生长要求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部署工业用地。结合国务院支持都市副中心高质量生长的相关政策,明确了切合都市副中心生长定位的国有企事业单元的异地置换条款。
此外,企业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生长切合我市重点支持工业的,可享受在一定年限内不改变用田主体和用途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以5年为上限。过渡期满及转让需治理改变用田主体和计划条件的手续时,除切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可以协议方式治理。
为保障工业用地生长空间,《指导意见》提出“三城一区”、国家级开发区、市级开发区等重点功效区需在工业用田主导功效稳定的前提下,实施盘活利用,对转型为教育、养老等公共服务类用途的,衡宇不得支解转让。
据悉,各区将体例盘活实施计划,勉励结合区域实际试点创新。市相关部门将出台相应配套政策,依法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法式。对存量再利用的工业用地,通过签订增补羁系协议约定工业绩效、环保节能等要求,并将转让、退出等条件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条约治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