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委等三部门1月29日联合宣布《关于增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治理的指导意见》,明确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可以收取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强制或体现学生及家长购置指定的教辅软件或资料;不得违规补课加收相关用度。
意见从合理确定学校收费尺度、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落实学校退费治理制度等10个方面增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治理。其中明确,学校按划定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代收费不得获取中间差价;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同时,学校不得以赞助费等名目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相关联的用度。
本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当基于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遵循公正、正当和老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收费尺度。政府接纳生均公用经费定额补助等方式给予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经费部署的,学校应在宣布收费尺度时标注政府给予的生均公用经费定额补助等金额,并在实际收取学费时予以扣除。在收费项目和尺度调整时,学校应当提前征求社会、学生家长意见。
意见明确,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在学生入学前,把收费项目和收费尺度以及收费、退费治理措施通过招生简章、学校网站、入学通知书等渠道向社会公示,并在校内显著位置设置恒久牢固的教育收费公示栏进行公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尺度外收取其他用度。收费政策变换时,要实时更新公示内容。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学费、住宿费尺度调整时,新入学学生执行调整后的收费尺度;在校生凭据入学时招生简章、入学协议等约定的收费尺度执行,没有约定的凭据入学时的收费尺度执行。
在退费治理制度上,学生如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束学业或转学,学校应凭据实际学习时间合理确定退费额度。意见明确,新生在报到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退还学生预交的所有用度。已报到的新生在学校课程开始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学生在课程开始后的一个月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不低于80%的本学期学费;一个月以后两个月以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不低于60%的本学期学费;开学两个月后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退本学期的学费。按学年收费的,学校应全部退回学生已交纳的其余学期学费。
此外,意见还提出,学校要探索建设收费专项审计制度,严禁学校举办者、实际控制人、理事、监事、财政卖力人等关联方,通过种种方式从学费收入等办学收益中取得收益、分配办学结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