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景依据
凭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等八部委《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钱革新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本市新增医疗服务价钱项目申报及治理有关政策。
二、目标任务
为支持本市医疗技术创新生长,在《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钱治理事情的通知(暂行)》(京医保发〔2022〕5号)有关划定的基础上,完善本市新增医疗服务价钱项目申报及治理有关政策。
三、涉及规模
本市公立医疗机构、非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四、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由市医保局卖力新增医疗服务价钱项目申报及治理事情。各相关医疗机构可在每季度前10个事情日,向市医保局提交新增医疗服务价钱项目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属于国家及本市卫生行政部门划定的限制类医疗新技术(或其他划定的情形),须按划定履行完成医疗技术存案或准入相关法式后再向市医保局提交新增医疗服务价钱项目申请。
二是明确了自2022年以来,已在2个及以上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审批通过的新增医疗服务价钱项目,或由药监部门审批的医疗器械发生的新医疗技术、新医疗运动,且不属于国家及本市卫生行政部门划定的禁止类、限制类医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可不受时间限制,随时向市医保局提出优先评审论证书面申请。
三是明确了申报要求,申报资料应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并按项目划分装订成册后报送。医疗机构应对申报资料真实性卖力,如查实申请资料不真实的,取消该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钱项目申报或优先评审资格1年。
四是完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价钱动态治理,对因项目涉及病例少少(试行期间开展不足100例),或试用医疗机构、专家评审论证对项目是否具备统一订价条件存有差异意见的,在试行期满至少1个月前,由相关部门或医疗机构向市医保局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五是增强新增医疗服务价钱项目监测事情,各有关医疗机构应严格落实监测事情要求按要求填写《新增医疗服务价钱项目监测表》并陈诉市医保局。未按要求陈诉,或上报数据、情况被证实不真实、禁绝确的,在整改到位前,市医保局暂缓接受该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钱存案、新增医疗服务价钱项目申报或优先评审以及医疗服务价钱动态调整建议。
六是明确此前文件与本通知纷歧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未涉及事项仍按京医保发〔2022〕5号文件相关政策执行。凡被国家及本市有关部门禁止临床应用的医学诊疗技术,相关项目自动废止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