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配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革新要求,加速构建以信用治理和事中事后羁系为焦点的新型市场羁系机制,2023年3月2日,市园林绿化局印发了《PA视讯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治理措施》(以下简称“原措施”),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实施期间较好地实现了既定治理目标,全面推动了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治理的规范化、尺度化进程。
随着国家及本市连续优化营商情况,对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与市场主体公正竞争的要求不停提升,原措施已难以完全适配新政策导向。如原措施仅将项目卖力人的人才评价证书纳入项目卖力人岗位培训证书加分项,修订后与全国市场接轨,新增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制作师证书,同时适用于企业及项目卖力人加分。原措施仅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业绩加分,外埠项目仅限作为招投标类似业绩,修订后统一当地与外埠业绩赋分规则,全国规模内的工程业绩均可加入累计条约额加分。此外,原措施部门条款在羁系实践中存在操作短板,例如未明确企业不配合入库信息真实性核查的处罚措施,修订后均予以完善和增补。为更好地落实优化营商情况中关于工程招投标治理及增强企业信用羁系等新政策和新要求,城镇绿化处会同法制处、工程治理事务中心等相关处室和单元,对原措施组织开展了修订事情。
二、主要修订历程
2025年2月启动《PA视讯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治理措施》修订事情;3月上旬完成《措施》修订初稿;3月至11月,修订稿征求部门施工企业、市相关委办局、社会民众、各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局相关处室及单元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和公正性竞争审查,并进行修改完善,履行了规范性文件审查、报批法式。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相较原措施,新措施主要在项目卖力人加分条件、业绩赋分规则、良好行为采信规则等方面以及部门条款表述上进行了重点修订。具体为:
(一)明确了信用信息的采信有效期
明确了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认定的起止时间,更具操作性。如原措施中良好行为有效期一般为三年,修订之后凭据差异性质、差异级此外良好行为给予1到3年不等的有效期;原措施中对无明确处罚期限的不良行为的有效期没有明确界定,修订后无明确期限的不良行为在企信通系统中的处罚期一般为1年。
(二)调整了信用修复的条件
原措施中信用修复需经市园林绿化局审查切合信用修复条件且失信行为认定部门作出信用修复决定的,信用治理单元方可在信息系统予以修复,而在实际操作中不少失信认定部门不会作出信用修复决定,进而影响企业进行信用修复,本次修订将信用修复条件由“且”变为“或”,两个条件满足其一即可进行信用修复,更切合实际需求。
(三)删除部门重复内容
删除原措施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执法规则已就相关内容作明确划定,不再写入措施。
(四)拓宽项目卖力人岗位培训证书加分规模
不停适应行业生长需求及现状,与全国市场接轨,将具有制作师证书(市政公用工程),且聘用企业与申报企业名称一致,列入企业及项目卖力人加分规模。
(五)优化企业业绩赋分规则
为优化营商情况,进一步促进企业公正竞争,本次修订在企业工程业绩赋分部门调整为当地及外埠项目均可累计条约额进行业绩加分,企业项目卖力人评分同样适用。
(六)调整良好行为赋分尺度
将良好行为的评奖评优、表彰、通报表彰及社会责任的采信规模统一调整为省部级及以上。
(七)调整项目卖力人变换条件
规范市场秩序,明确企业内部岗位调整不属于划定允许的项目卖力人变换条件。
(八)完善不良行为记分尺度
规范相关条款,例如将“企业因入库项目被处罚”调整为“园林绿化项目工程质量不及格的”;将“企业因入库项目被处罚,被处罚主体非该企业的,扣除该企业一半信用分”调整为“园林绿化项目工程质量不及格的,扣除对此负有责任的本项目相关企业一半信用分”;新增“企业不配合入库信息真实性核查的,扣除企业2分信用分”。
(九)对原措施部门内容及表述进行了调整
依据相关文件要求及各方研提意见情况,对原措施部门内容及表述进行了调整。如删除了原措施第一条关于“事中事后羁系”的表述,调整为“信用羁系”,并增补了近两年新宣布的政策文件作为措施的依据文件;将原措施绿化工等五大员证书及其他专业证书的认可部门由“园林绿化行业主管部门”调整为“行政主管部门”。
四、《措施》条款释义
第一条,制定《措施》的目的依据。
第二条,《措施》的适用规模。
第三条,信用治理的原则和制度。
第四条,信用治理单元的主要职责。
第五条,信用信息涵盖的内容。
第六条,信用信息的录入原则和收罗尺度。
第七条,信用信息的审核、宣布、核查及羁系。
第八条,信用信息的果真时限。
第九条,信用信息库相关数据的生存。
第十条,信用信息的异议复核申请及回复期限。
第十一条,失信行为的信用修复。
第十二条,信用评价结果的宣布和查询。
第十三条,信用评分的内容和尺度。
第十四条,信用信息及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级及差异化羁系模式。
第十七条,信用评价指标和应用方案的调整宣布。
第十八条,新修订《措施》的实施时间以及《原措施》同时废止等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