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现宣布《PA视讯市罚没财物收据使用和治理暂行措施》,自1992年2月1日起施行。
1992年1月21日
PA视讯市罚没财物收据使用和治理暂行措施
第一条 为增强本市罚没财物的监视治理,凭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种种摊派的决定》的有关划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凡本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在本措施中统一简称执法机关)罚没财物收据的使用和治理,均适用本措施。
第三条 市、区、县财政局是本市罚没财物收据的治理机关,卖力组织、监视本措施的实施。
第四条 执法机关对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依照执法、规则、规章处以罚款、没收财物、追回赃款赃物的,收到罚没财物后,必须向当事人开具罚没财物收据。
一、罚没款收据,用于罚款、罚金、没收钱币和有价证券、追回的赃款。
二、没收物品收据,用于没收物品和追回的赃物。
三、现场处罚收据,用于在违法行为现场实施小额罚款。印有罚款数额并套印“PA视讯市财政局罚没财物收据监制章”的现场处罚决定书,可以兼作现场处罚收据。
第五条 罚没财物收据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因执法业务特殊,不宜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的,可以由市级执法机关自行设计本系统专用的罚没财物收据式样,经市财政局批准,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第六条 市财政局统一印刷或批准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一律套印“PA视讯市财政局罚没财物收据监制章”;未套印“PA视讯市财政局罚没财物收据监制章”的,不得作为罚没财物收据使用。
市财政局的“PA视讯市财政局罚没财物收据监制章”是本市罚没财物收据的法定标志。禁止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伪造。
第七条 执法机关所需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由执法单元持介绍信,到同级财政部门购置。
第八条 罚没财物收据必须按号码顺序使用,各联复写,逐栏如实填写。加盖本单元财政专用章(兼作现场处罚收据的现场处罚决定书加盖执法机关公章)。填写错的罚没财物收据,应加盖作废章,贴在其存根联上一并保管。
罚没款收据和没收物品收据一式四联,一联存根,一联收据,一联记帐凭证,一联附案卷存档。
第九条 执法机关应当增强罚没财物收据治理,建设制度,由财政会计部门或专人卖力,严格执行领用手续,设立罚没财物收据专用帐簿,如实纪录罚没财物收据的购入、发出、使用、核销、结存情况,接受财政部门的监视检查。
第十条 执法机关机构取消、分设、改组、合并的,必须实时将尚未用完的罚没财物收据,向同级财政部门缴销,不得擅自处置惩罚。
第十一条 禁止转借、转让、倒卖、撕毁、涂改、伪造罚没财物收据,禁止在填开罚没财物收据时弄虚作假,禁止擅自销毁罚没财物收据,丢失空白罚没财物收据的,必须在3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陈诉,并实时声明作废。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措施的,由市、区、县财政局责令纠正,并凭据情节轻重,对责任单元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尚未组成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其所在单元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海关、国家外汇治理局、铁路部门罚没财物收据使用、治理,参照本措施执行。
第十四条 本措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卖力解释。
第十五条 本措施自1992年2月1日起施行。各执法机关在本措施宣布前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可以使用到1992年3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