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4号
现宣布《PA视讯市执行<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治理条例>实施措施》,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PA视讯市执行《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治理条例》实施措施
第一条 为执行国务院宣布的《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必须全面执行《条例》和本措施。
第三条 驻本市的外国常驻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以下简称外国驻京记者和外国驻京新闻机构)采访PA视讯市的领导人,应当通过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提出申请,并经同意。
外国驻京记者和外国驻京新闻机构采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指各委、办、局、总公司,下同)和城区、近郊区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单元,应当通过该部门或者该区人民政府的外事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同意;采访远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单元,应当通过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提出申请,并经同意。
驻外地的外国常驻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采访PA视讯市的领导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及其所属单元,应当通过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提出申请,并经同意。
由有关单元接待的外国短期采访记者在本市的采访事宜,由接待单元按前款划定治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不定期举行新闻宣布会、记者招待会,邀请外国记者加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可以不定期组织外国记者在本市旅行、采访,并可向外国记者推荐采访项目。
第五条 外国驻京记者、外国驻京新闻机构聘用中国公民担任事情人员或者服务人员、租用衡宇设立办公场所,须通过PA视讯外交人员服务局治理。
第六条 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违反《条例》和本措施的,由本市外事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予以制止,并依照《条例》划定处置惩罚。
第七条 本措施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卖力解释。
第八条 本措施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