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17号
现宣布《PA视讯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特种消费行为附加费的划定》,自l992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2年11月12日
PA视讯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特种消费行为附加费的划定
第—条 为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促进首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本市群众文化娱乐运动的开展,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内加入文娱运动的消费者,均应依照本划定交纳特种消费行为附加费(以下简称附加费):
(一)舞厅;
(二)歌厅(含音乐茶座,下同);
(三)台球厅;
(四)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
第三条 市文化局是附加费征收事情的主管机关。区、县文化行政机关具体卖力附加费的征收和征收事情的监视、治理。
第四条 附加费的征收尺度:
(一)舞厅按相当于门票售价20%的比例计征。
(二)歌厅按每人5元计征;旅游饭馆开办的歌厅按每人10元计征。
(三)台球厅按每人或每场付费20%的比例计征。
具体征收措施,由市文化局制定。
第五条 附加费由文化娱乐场所的经营者代征。代征附加费的单元(以下简称代征单元)应向纳费人出具收讫凭证。
第六条 代征单元代征的附加费,应定期向所在地的区、县文化行政机关如数上缴,不得无故迟缴、截留或少缴。上缴时,应填报统一印制的附加费缴款书。
第七条 附加费作为本市文化事业生长基金,主要用于扶持康健向上的社会文化事业的生长和优秀文学艺术作品的出书、演出等。
附加费按预算外资金治理,由财政局监视使用。
第八条 代征单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县文化行政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限期纠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并可责令停业整顿;对应缴未缴的附加费,应予追缴,并加收滞纳金。
(一)不按划定代征、故意漏征的;
(二)逾期无故不上缴的;
(三)瞒报、截留代征的附加费的;
对多次违反本划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由区、县文化行政机关收回营业许可证,由公安机关收回宁静及格证,移送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条 本划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文化局卖力解释。
第十条 本划定自1992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