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7号
现宣布《PA视讯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治理划定》,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五年四月七日
PA视讯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治理划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本市勘察行业的竞争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投资效益,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本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事情的主管部门,是首都计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首规委办),PA视讯市勘察设计治理处卖力日常治理事情。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切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工程勘察项目(经首规委办批准不宜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项目除外),均须凭据本划定进行招标投标:
(一)总修建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设工程项目;
(二)总投资额在五千万元以上的工业、民用、市政建设工程项目;
(三)总投资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
(四)特级和一级修建物或对地基基础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
(五)概算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工程项目。
第四条 招标方式可以接纳果真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投标单元不得少于三个。
特殊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元向市勘察设计治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进行议标。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陈诉;
(二)经计划部门批准用地规模的图纸和文件;
(三)设计任务书和切合要求的地形图、修建平面位置图。
第六条 招标运动由招标单元卖力组织。建设工程项目可以一次性招标,也可以分项招标。
第七条 招标单元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元,或者建设单元委托的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元、监理单元。
第八条 招标文件由招标单元体例。招标文件应当包罗招标书、工程概况、招标方式、对投票单元资质的要求、对提交勘察结果陈诉时间的要求、对勘察技术的特殊要求以及勘察现场条件的图纸和说明等内容。
第九条 招标文件由招标单元向市勘察设计治理处存案后,发送投标单元。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元不得随意修改或增加附加条件。因特殊情况确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或增补的,需经市勘察设计治理处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十天通知所有投标单元。
第三章 投标
第十条 凡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工程勘察证书的工程勘察单元,均可按工程勘察证书划定的业务规模加入投标。
第十一条 投标单元的资格文件由招标单元进行核查,并报市勘察设计治理处复核。
投标单元应当向招标单元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具体数额由招标单元在招标文件中划定),领取招标文件。
第十二条 投标单元应当凭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投标书。投标书应当字迹清楚、内容齐全、表达真实准确,并应当加盖单元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投标书应当包罗以下内容:
(一)勘察方案及说明书;
(二)勘察手段、施工组织方案;
(三)需建设单元提供的配合条件;
(四)提交勘察结果的时间;
(五)勘察费报价。勘察费凭据投标书事情量按国家收费尺度盘算,上下浮动不得凌驾5%。
第十三条 投标单元应当凭据招标文件划定的时间、所在,将密封后的投标书送达招标单元。投标书一经送达不得更改。
第四章 开标、评标、决标
第十四条 开标由招标单元主持,并应当在全部投标单元加入下果真进行。开标时应当对标书挂号编号,做保密处置惩罚后送评标小组。
第十五条 招标单元应当检查投标书的密封情况,宣布评标原则、决标措施和法式,启封投标书,宣读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并作开标志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投标书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体例或者文字不清、内容不全、弄虚作假;
(三)投标书未加盖单元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四)投标书逾期送交;
(五)未缴纳投标保证金。
第十七条 评标小组由招标单元和专业技术专家、该项工程的修建设计人员五至七人组成,与投标单元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单元的人员不得加入评标小组。
第十八条 评标小组以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书的内容为主要依据,对投标单元执行规范和规程、解决工程技术问题、勘探和测试事情量的合理水平、勘察进度以及投标单元的资历和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后,择优决定中标单元。
第十九条 评标陈诉由招标单元体例。招标单元将评标陈诉报市勘察设计治理处存案后,向中标单元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单元发出未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条 决标后十日内,招标单元应当向所有未中标单元返还投标保证金,并付给未中标单元投标书体例赔偿金,赔偿金的具体数额由评标小组凭据体例投标书的事情量确定;中标单元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单元与招标单元签订勘察条约后,由招标单元返还。
第二十一条 中标单元自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与招标单元凭据投标书的内容签订勘察条约。
中标单元应当依照勘察条约进行勘察,不得转包给非中标单元勘察。
第二十二条 决标后,招标单元和中标单元应当向市勘察设计治理处缴纳治理费,治理费的具体尺度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第五章 执法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勘察结果不予确认;设计单元不得使用;市勘察设计治理处对责任单元处以勘察费50%的罚款,其中属投标单元责任的,责令投标单元一年内不得在本市进行投标。
(一)凭据本划定应当实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招标单元不切合条件,擅自组织招标的;
(三)投标单元不切合条件,加入投标并中标的。
本条第(二)、(三)项的招标、投标无效。
第二十四条 在投标历程中,投标者相互勾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的;投标单元和招标单元相互勾通,以排挤其他投标单元加入公正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由市勘察设计治理处责令其半年或者一年内不得在本市进行投标或者招标,并由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中标通知发出一个月后,中标单元不签订勘察条约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二十六条 勘察条约签订后,中标单元转包或者未按勘察条约进行勘察的,由市勘察设计治理处对其处以勘察费50%的罚款,并责令其半年或者一年内不得在本市进行投标。
第二十七条 招标、投标历程中发生争议或纠纷的,可以协商解决,或者向市勘察设计治理处申请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划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首规委办卖力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划定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在《PA视讯日报》、《PA视讯法制报》上刊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