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4月29日PA视讯市人民政府第3命令宣布 凭据2006年12月5日PA视讯市人民政府第182命令修改)
第一条 为了实施《PA视讯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速PA视讯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生长,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国务院批准的PA视讯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计划规模内的开发、建设和治理。
PA视讯经济技术开发区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治理。
第三条 开发区管委会对开发区内各项建设运动依法实施统一的计划治理。开发区计划治理部门在业务上受市计划治理部门领导,主要卖力以下事项:
(一)凭据《PA视讯都市总体计划》和《亦庄新城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体例和修订开发区总体计划,经市计划治理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组织体例开发区详细计划和各专业计划,报开发区管委会审定后,按国家和本市有关划定报送市计划治理部门存案,其中控制性详细计划方案报市计划治理部门审批;
(三)承办开发区建设用地的计划申报,涉及征收开发区规模内团体所有土地的,凭据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建设计划确定集中征地规模,在依法治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前,报市计划治理部门审核同意,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计划治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
(四)受理在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规模内具体项目的建设用地的计划审批申请,凭据划定法式核发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并报送市计划治理部门存案;
(五)肩负开发区内建设工程的计划治理事情,经开发区管委会依据《PA视讯都市总体计划》、《亦庄新城计划》、控制性详细计划以及种种专项计划批准,核发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并报送市计划治理部门存案;
(六)加入开发区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按国家和本市有关划定治理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第四条 开发区管委会凭据开发区的总体计划,对开发区的土地、衡宇依法实施统一治理。开发区领土资源治理部门、衡宇治理部门在业务上接受市领土资源治理部门、建设治理部门的指导和监视,主要卖力以下事项:
(一)依据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治理开发区计划规模内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团体土地手续,经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按划定法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划定治理开发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三)受理开发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挂号申请,按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代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肩负开发区内衡宇产权挂号发证和衡宇买卖、租赁、抵押、商品房预(销)售等房地产市场的治理事情;
(五)审核开发区内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物业治理单元的资质;
(六)会同衡宇所在地的区建设治理部门协调处置惩罚开发区内衡宇拆迁事情。
第五条 开发区管委会凭据划定权限审批、批准开发区种种投资项目。开发区生长革新部门在业务上接受市生长革新部门的指导和监视,主要卖力以下事项:
(一)受理《外商投资企业项目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勉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的项目和《政府批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划定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申请,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但涉及全市能源总量平衡的项目,水资源开发、利用和配置的项目,日产2万立方米以上的都市供水、排水项目,跨开发区计划规模的项目以及本市划定由市生长革新部门批准的其他项目除外;
(二)受理不使用政府投资,在《PA视讯市政府批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以外的海内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立项存案申请,报开发区管委会决定;
(三)协助企业做好由市生长革新部门或者国务院生长革新部门审批或者批准权限内项目的申报事情。
第六条 开发区管委会凭据划定权限审核、批准在开发区申请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发区商务部门在业务上接受市商务部门的指导和监视,主要卖力以下事项:
(一)受理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非限制类中外合资、相助企业章程、条约和外商独资企业章程审查的申请,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
(二)核发市商务部门委托开发区管委会代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受理开发区内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认定的申请,按划定报市商务部门认定;
(四)受理开发区内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项下的非许可证、非配额治理的进出口设备、物料、机电产物及加工贸易条约的审核申请,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或者转报市商务部门。
第七条 开发区管委会统一治理开发区内的都市建设。开发区建设治理部门在业务上接受市建设治理部门的指导和监视,主要卖力以下事项:
(一)依据有关执法、规则和规章,治理开发区内修建市场和修建行业;
(二)治理由开发区管委会批准的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修建质量和修建施工;
(三)审批开发区内建设工程开工,核发修建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统一计划、建设和治理开发区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开发区市政治理部门在业务上接受市市政治理、园林绿化、交通、水务等治理部门的指导和监视,主要卖力以下事项:
(一)建设和治理开发区内门路、公共交通、供热等市政工程设施;
(二)治理开发区内园林绿化和市容情况卫生事情;
(三)治理开发区供水、排水、污水处置惩罚等水务事情;
(四)依法征收绿化赔偿费。
第九条 开发区管委会统一治理开发区情况掩护事情。开发区情况掩护治理部门在业务上接受市情况掩护治理部门的指导和监视,主要卖力以下事项:
(一)组织体例开发区内的情况掩护计划和年度计划,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监测开发区内的情况质量;
(三)审批开发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情况影响评价文件,加入情况掩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四)承办开发区内污染物排放申报挂号,依据市情况掩护治理部门审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核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元责令限期治理;
(五)处置惩罚情况污染纠纷及污染事故,并按划定实时上报;
(六)依法征收开发区内的污染物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
第十条 开发区管委会统一治理开发区的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事情。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治理部门在业务上接受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治理部门的指导和监视,主要卖力以下事项:
(一)组织实施开发区内促进就业和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治理服务事情;
(二)治理开发区内的劳动条约和团体条约,审定工时,实施职业技术开发,依法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处置惩罚劳动争议案件;
(三)治理社会保险基金、开展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判定等各项社会保障事情。
第十一条 开发区管委会统一治理开发区的统计事情。开发区统计部门在业务上接受市统计部门的指导和监视,主要卖力以下事项:
(一)卖力开发区内各单元统计治理事情;
(二)执行国家和本市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制度,完成各项统计视察任务;
(三)卖力开发区内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的治理。
第十二条 开发区管委会卖力开发区内的科技治理和知识产权掩护事情,协助开发区内企业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专利用度减、免等事务。
第十三条 开发区管委会统一领导开发区内宁静生产事情,协调整决宁静生产监视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开发区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业务上受市宁静生产监视治理部门的指导和监视,主要卖力以下事项:
(一)依据有关执法、规则和规章,对生产经营单元的宁静生产事情实施监视检查;
(二)肩负开发区内宁静生产的综合监视治理事情,指导、协和谐监视开发区有关部门履行宁静生产监视和治理职责;
(三)肩负宁静生产的宣传教育、培训考核事情,凭据职责分工组织查处生产宁静事故。
第十四条 开发区管委会统一治理开发区的信息化事情,统筹计划开发区信息基础设施,组织落实信息宁静保障体系建设事情。
第十五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认真履行《条例》划定的各项职责,除《条例》和本措施已明确划定的各项职责外,对开发区内的其他治理事项可以行使区、县级人民政府行使的职权。具体职责规模由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市级有关行政治理部门协商确定,报市人民政府存案。
第十六条 本措施自1998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