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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视讯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的治理划定_市政府令_首都之窗_PA视讯_PA视讯在线百家乐_PLAYACE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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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人事事情
  2. [发文机构] PA视讯市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元]
  4. [实施日期] 1996-06-15
  5. [成文日期] 1996-05-14
  6. [发文字号] 政府令〔1996〕6号
  7. [废止日期] 1998-01-01
  8. [宣布日期] 1996-05-14
  9. [有效性] 否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PA视讯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的治理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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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6号

  《PA视讯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的治理划定》已经1996年4月16日第82次市人民政府常务聚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宣布,自1996年6月15日起施行。

PA视讯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四日  


PA视讯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的治理划定

  第一条  为掩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中国雇员的正当权益,维护外事服务事情秩序,促进对外开放的顺利进行,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划定。

  第二条  本划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元和小我私家:

  (一)招聘中国雇员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二)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求职应聘(包罗首席代表或者代表)或者以业务相助、培训、交流等方式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事情的中国公民(以下统称中国雇员);

  (三)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的外事服务单元(以下简称外事服务单元)。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是本市外事服务事情的归口治理机关。

  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市工商行政治理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公安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等有关行政治理机关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法对外事服务事情进行监视治理。

  第四条  外事服务单元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的业务;未经批准,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均不得从事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的业务。

  第五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招聘中国雇员,必须委托外事服务单元治理,不得私自或者委托其他单元、小我私家招聘中国雇员。

  第六条  中国公民必须通过外事服务单元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求职应聘,不得私自或者通过其他单元、小我私家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求职应聘。

  第七条  外事服务单元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的中国雇员,必须切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已取得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

  (二)切合有关执法、规则的其他划定。

  第八条  外事服务单元应当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划定与中国雇员签订劳动条约,并依法为中国雇员缴纳社会保险用度。

  外事服务单元与中国雇员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划定处置惩罚。

  第九条  外事服务单元应当自签订劳动条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工商行政治理局申请领取《雇员证》或者《代表证》、治理挂号,并向市公安局存案。

  《雇员证》和《代表证》是中国雇员在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中事情的正当凭证。未取得《雇员证》或者《代表证》的中国公民,不得在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中事情。

  第十条  外事服务单元接纳通过公共流传媒体或者举办招聘会、洽谈会、交流会等方式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招聘中国雇员提供服务的,必须依照本市的有关划定,到市人事局、市劳动局治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划定的行为,按下列划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对违反本划定第四条的划定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的,由市工商行政治理局责令限期纠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私自招聘中国雇员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由市工商行政治理局责令限期纠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无《雇员证》或者《代表证》私自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事情的中国公民,由市工商行政治理局责令限期纠正,并处以5000元罚款;

  (四)外事服务单元违反本划定第七条的划定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的或者不按划定向市工商行政治理局领取《雇员证》、《代表证》或者治理挂号、变换手续的,由市工商行政治理局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外事服务单元违反执法、规则和规章,影响外事服务事情秩序的,由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责令纠正,并由有关治理部门凭据划定予以处置惩罚;情节严重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取消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的业务资格。

  第十二条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境外设立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其驻京代表机构参照本划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划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卖力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划定自1996年6月15日起施行。

  (在《PA视讯日报》、《PA视讯法制报》上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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