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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体育
  2. [发文机构] PA视讯市人民政府
  3. [联合发文单元]
  4. [实施日期] 1999-01-01
  5. [成文日期] 1998-11-12
  6. [发文字号] 政府令〔1998〕17号
  7. [废止日期]
  8. [宣布日期] 1998-11-12
  9. [有效性] 否
  10. [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PA视讯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运动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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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视讯市人民政府

第17号

  现宣布《PA视讯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运动治理措施》,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贾庆林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PA视讯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运动治理措施

  第一条  为了增强对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运动的治理,凭据国家有关划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以体育运动项目为内容的经营运动,均依照本措施进行治理。体育运动具体项目目录,由市体育行政部门凭据国家和市人民政府的认定予以宣布。

  经营性体育竞赛运动的治理,按《PA视讯市体育竞赛治理措施》执行。

  第三条  市体育行政部门卖力全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运动的治理和监视。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卖力本辖区内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运动的治理和监视。

  工商行政治理、公安、税务、物价、卫生、技术监视等有关部门,凭据各自职责做好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运动的治理事情。

  第四条  本市勉励和扶持有益康健和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运动。

  第五条  从事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运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须要的资金;

  (二)有切合经营项目要求的园地;

  (三)有切合技术尺度的设施、器材;

  (四)有与经营项目性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经营项目内容有益于加入者的身心康健;

  (六)切合执法、规则及国家其他有关划定。

  第六条  从事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运动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到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治理注册挂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到体育行政部门申办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资质证书。

  对未取得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资质证书从事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运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第七条  市和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从事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运动申请后的15个事情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批准从事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运动的,核发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资质证书;对不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危险性较大、专业性较强、技术性要求较高的体育运动项目的经营运动、由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发证。市和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权限的具体分工,由市体育行政部门划定。

  第八条  变换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内容的,经营者应当到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治理变换挂号,并向原批准的体育行政部门治理变换审批;取消或者停止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运动的,经营者应当先到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治理注销挂号,并向原批准的体育行政部门存案。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资质证书等经营证件悬挂于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并接受工商行政治理机关、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行政治理机关的监视和检查。

  第十条  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划定:

  (一)不得涂改、转让、出借体育行政部门核发的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资质证书。

  (二)确保所聘用的与经营项目性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持相关证书上岗。

  (三)对经营用体育园地、设施、器材定期检查,保证其切合体育运动项目要求。

  (四)保障加入体育运动项目活感人员的宁静。不得使用未经体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园地、设施和器材从事跳伞、热气球、滑翔、攀岩、爬山、赛马、赛车等危险性较大的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运动。

  (五)对专业性较强、技术性要求较高的体育运动项目的从业人员定期培训,保证其切合体育运动项目经营从业条件。

  第十一条  禁止利用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运动进行宣扬暴力、色情淫秽、封建迷信、赌钱等违法运动。

  第十二条  体育行政部门对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资质证书实行年度验审制度,对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运动的日常治理实行稽察制度。

  对拒不接受年审或者年审不切合划定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仍继续经营的,按无证经营处置惩罚。

  年审和稽察的具体措施,由市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措施的单元和小我私家,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按下列划定予以处罚:

  (一)对违反本措施第六条划定,未取得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资质证书从事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运动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违反本措施第八条划定,变换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内容,或者取消、停止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运动,未到体育行政部门治理变换审批或者存案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违反本措施第九条划定,未将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资质证书悬挂于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违反本措施第十条划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措施第十一条划定,利用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运动进行宣扬暴力、色情淫秽、封建迷信、赌钱等违法运动的,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体育行政部门及其事情人员在执法历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元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措施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体育行政部门卖力解释。

  第十七条  本措施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在《PA视讯日报》、《PA视讯法制报》上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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