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视讯市人民政府令
第4号
《PA视讯市会计治理措施》已经1998年4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聚会会议通过,现予宣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贾庆林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五日
PA视讯市会计治理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本市会计事情的治理,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执法、规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凡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元”)治理会计事务,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本措施。
第三条 市和区、县财政局卖力治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事情。
第四条 各单元的业务主管部门治理本单元、本系统的会计事情。
第五条 单元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会计法》和本措施,保证会计资料的正当、真实、准确、完整,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对依法行使职权的会计人员攻击抨击。
对认真遵守和执行会计执法、规则和本措施,忠于职守,做出显著结果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治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
(五)收入、用度、成本的盘算;
(六)财政结果的盘算和处置惩罚;
(七)其它需要治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七条 会计凭证、会算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切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划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算帐簿,报送虚假的会计报表。
用电子盘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对使用的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算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要求,应当切合国务院财政部门的划定。
第八条 治理本措施第六条划定的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正当的原始凭证,并实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并凭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体例记帐凭证。
不得填制不切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划定的发票、收据等原始凭证。
第九条 各单元应当凭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划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算帐簿。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凭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有关划定记帐。
对各单元设置的总分类帐、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财政部门应当实行羁系制度。
第十条 各单元接纳的会计处置惩罚要领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换;确需变换的,应当将变换的情况、变换的原因及其对单元财政状况的影响,在财政陈诉中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各单元的开支必须切合国家划定的规模和尺度。核算成本必须凭据国家划定的成本核算措施盘算,不得以预计成本、定额成本、计划(预算)成本取代实际成本或者任意调整成本。
第十二条 各单元应当建设、健全工业清查制度。在体例年度财政陈诉前,应当对全部资产进行清查,清查中泛起的盘盈、盘亏、报废、削价损失等情况,应当凭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划定处置惩罚。
第十三条 各单元必须凭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划定,凭据帐簿纪录体例财政陈诉,并定期报送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财政陈诉由单元领导人和会计机构卖力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元还应有总会计师签名或者盖章。
单元领导人对财政陈诉的正当性、其实性肩负执法责任。
第十四条 各单元应当建设、健全内部财政治理制度,对本单元的财政收支、财政收支及工业物资实行严格的监视控制。
第十五条 会计凭证、会算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建设档案。会计档案的保管和销毁,应当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处置惩罚。
第三章 会计监视
第十六条 各单元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元实行会计监视。
第十七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正当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纪录禁绝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当退回,并要求其更正、增补。
第十八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认为是违法的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元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处置惩罚。单元领导人自接到书面意见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肩负责任。
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民众利益的收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向主管单元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陈诉,接到陈诉的机关应当卖力处置惩罚。
第十九条 各单元应当增强内部审计监视,建设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十条 各单元必须依照执法和国家有关划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机关的监视和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算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增强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制度的治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增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的监视检查,每年应当抽查一定数量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陈诉。
第四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二十三条 各单元应当凭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条件的,可以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会计咨询、服务机构进行署理记帐。
第二十四条 会计机构应当建设健全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考核制度。
会计机构中的出纳人员不得兼管考核、会计档案保管及收入、用度、债权、债务帐目的挂号事情。除出纳人员外,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治理制度。
各单元任用的会计人员应当持有《会计证》。任何单元不得任用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独立担任会计事情。
第二十六条 各单元依法设置总会计师,应当由具有会计师(含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七条 单元任用或者变换总会计师及会计机构卖力人,应当依照国家划定执行,并同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存案。
第二十八条 一般会计人员的任用或者变换,应当事先征求本单元总会计师或者会计机构卖力人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凭据《会计法》和本措施的有关划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视:
(二)拟定本单元财政收支计划,体例年度决算及制定单元内部财政会计治理制度;
(三)拟定本单元治理会计事务的具体措施;
(四)加入拟定经济计划、业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财政计划的执行情况;
(五)加入本单元的重大投资、产权变换、资产处置等经济运动的论证、决策与治理事情;
(六)检查本单元和所属单元的会计核算、财政收支、资金使用和工业保管、收发、计量、检验等事情情况以及财经纪律执行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治理其他会计事务。
第三十条 会计人员事情调动或者离职,必须凭据国家有关划定,在30日内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单元被依法取消、合并、分立,会计人员应当会同有关人员体例单元的资金、债权、债务以及其他工业的移交清册,向有关部门或者组织治理交接手续。
治理以上交接手续,必须执行法定的监交制度。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算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正当性、真实性肩负执法责任。
第五章 执法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元领导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或者胁迫、指使、授意他人违反《会计法》和本措施有关会计核算划定的;
(二)接到会计人员要求对违法收支作出处置惩罚决定的书面意见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出处置惩罚决定的;
(三)对凭据《会计法》及本措施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攻击抨击的。
第三十二条 会计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会计法》和本措施有关会计核算划定的;
(二)对违法的收支予以治理的;
(三)对违法的收支不制止,不纠正,又不向单元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或者陈诉的;
(四)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民众利益的收支不向主管部门或者财政、审计、税务部门陈诉的;
第三十三条 单元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扑灭会计凭证、会算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或者利用虚假的会计凭证、会算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偷税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民众利益的,由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执法、行政规则划定的职责卖力处置惩罚,追究责任;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违反《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或者审计准则、规则,有意隐瞒真实情况,甚至通同作弊的,由市财政局依法取消其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依法吊销该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的营业执照。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综合部门,应当协助、配合做好会计事情。
第三十六条 本措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卖力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措施自 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在《PA视讯日报》、《PA视讯法制报》上刊载)

